在我國,商标轉讓必須經過商标局審查和商标局核準。
但申請商标轉讓的商标權人在轉讓商标時,應當将轉讓注冊商标所需資料提交給商标局,商标轉讓的手續通常是由商标局和受讓人共同辦理。
受讓人應當在注冊商标專用權期限内辦理商标轉讓手續。
《商标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标局予以公告:(一)未經商标權人同意轉讓注冊商标而且轉讓後又注銷注冊的;(二)惡意搶注他人商标專用權或者将他人商标作為自己在本類範圍内商品使用的;(三)其他違反法律規定行為。
”因此注冊商标所有權應當由申請人全部行使。
若申請人在注冊後擅自轉讓商标,則該行為侵犯了他人對注冊商标享有所有權一人受讓注冊商标專用權時應當提供必要條件:(1)轉讓人有權收回注冊商标;(2)商标注冊人對其未使用的注冊商标繼續享有權利;(3)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冊申請。隻有在商标局核準後才能進行商标轉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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