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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支付利息訴訟費計算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3 15:25:22

要求支付利息訴訟費計算?(2020)最高法民終713号裁判要旨:原告在起訴時,訴請被告支付暫計至起訴日的利息及罰息的本意是為計算訴訟費用方便,并沒有放棄之後的利息及罰息的意思表示,故法院判決判令被告支付利息及罰息至給付之日并未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并沒有約定餘款的逾期利息法院判決在判令被告給付餘款違約金的同時,判令其還需承擔給付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到實際給付之日的利息,有違當事人本意不應予以支持,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要求支付利息訴訟費計算?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要求支付利息訴訟費計算(最高法裁判觀點)1

要求支付利息訴訟費計算

(2020)最高法民終713号

裁判要旨:原告在起訴時,訴請被告支付暫計至起訴日的利息及罰息的本意是為計算訴訟費用方便,并沒有放棄之後的利息及罰息的意思表示,故法院判決判令被告支付利息及罰息至給付之日并未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并沒有約定餘款的逾期利息。法院判決在判令被告給付餘款違約金的同時,判令其還需承擔給付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到實際給付之日的利息,有違當事人本意。不應予以支持。

一、原審程序是否存在錯誤。根據立宏公司的上訴理由,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是原審判決是否超過天源公司的訴訟請求。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天源公司在起訴時,訴請立宏公司支付暫計至2018年6月30日的利息及罰息的本意是為計算訴訟費用方便,并沒有放棄之後的利息及罰息的意思表示,故原審判決判令立宏公司支付利息及罰息至給付之日并未超出立宏公司的訴訟請求。二是本案應否中止審理。本院認為,因本院可以自行查明案涉工程竣工時間、案涉付款條件是否成就的事實,故無需等待另案審理結果,本案不應中止審理。立宏公司關于原審法院沒有中止審理本案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原審判決關于立宏公司給付天源公司案涉款項的付款條件成就的認定是否存在錯誤。案涉《墊資協議》第3.1條約定:立宏公司承諾在工程竣工驗收後6個月内籌措資金用于支付天源公司墊付款項、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争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處理:……(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本案中,案涉工程雖未竣工驗收,但立宏公司已于2014年12月24日簽字同意接管案涉工程的升壓站,該工程項目已于2014年12月24日并網,即立宏公司已經實際使用該工程。根據上述規定,可以認定案涉該工程于2014年12月24日竣工。雖然原審判決以《銷售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為依據,認定付款條件已經滿足與上述約定不符,但原審判決據此認定的給付款項時間遲于根據《墊資協議》約定的付款條件成就時間,該認定對立宏公司有利,原審判決對付款時間的認定存在錯誤并不損害立宏公司的實體權利。

三、原審判決判令立宏公司給付餘款利息是否存在錯誤。本案中,《銷售合同》4.2.6約定,在甲方資金未到位的情況下,4.2項下4.2.1、4.2.2、4.2.3、4.2.4作為雙方簽訂《墊資協議》中計息期計算依據之一,但不限于此依據,《墊資協議》優先于此條款。《墊資協議》約定,《銷售合同》計息期按照以下方式計算:預付款計息期為《銷售合同》約定的預付款支付日至約定還款日;設備到貨款計息期為《銷售合同》約定的設備到貨款支付日至約定還款日;設備預驗收款計息期為《銷售合同》約定的設備的預驗收款支付日至約定還款日。上述協議中沒有關于給付餘款利息的約定。天源公司在本院庭審中陳述,其之所以沒有約定給付餘款利息,是因為在餘款給付日立宏公司即應給付款項。根據上述事實可見,當事人并沒有約定餘款的逾期利息。原審判決在判令立宏公司給付餘款違約金的同時,判令其還需承擔給付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到實際給付之日的利息,有違當事人本意,本院予以糾正。

四、原審判決關于立宏公司應給付的利息、違約金是否存在過高問題。本案中,當事人關于給付案涉利息和違約金的約定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除餘款利息和違約金外,其他部分款項的利息和違約金的給付時間并不重疊,并不存在數額過高問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故對原審判決關于立宏公司應給付的利息、違約金判項中,除餘款利息之外的部分,本院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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