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記者 彭紀甯 通訊員 譚耀廣 牟玉春 何奎
27日,江門恩平法院向媒體透露,被告人馮某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進行狩獵,嚴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該院近日依法對其作出判決,馮某犯非法狩獵罪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獲刑七個月,并受罰金一千元。
2019年5月29日晚上22點左右,被告人馮某從位于江門恩平市良西鎮鶴坪村的家中出發,攜帶電筒、網兜、纖維袋等工具到村口河邊的一處竹林,使用頭戴電筒照明行獵的方法捕獵野生動物二十四隻,分别為“白頭翁”四隻、“釣魚郎”一隻、“田林仔”一隻、“銀環蛇”四條、“眼鏡蛇”兩條以及“樹蛙”十二隻。第二天一大早,馮某駕駛小車到恩平市君堂鎮的江洲市場向他人收購斑鸠兩隻和“黃肚仔”三條和“田雞”六隻。當天上午9點左右,馮某駕車來到恩平市區河南市場東側内街,将上述其捕獵及收購的野生動物進行公開出售,售賣過程中被當場查獲,現場繳獲上述野生動物。案發後,公安機關從馮某家中搜獲捕獵工具。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馮某未取得狩獵申領資格。經專業機構鑒定,上述繳獲的野生動物均屬于國家“三有”保護動物(三有保護動物,即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态、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其中“樹蛙”屬于“廣東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六隻“田雞”均為中國虎紋蛙,屬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25日,江門恩平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馮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馮某還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鑒于被告人馮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預交罰金,可以從輕處罰。最終,恩平法院綜合考慮馮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野生動物保護破壞程度等,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 | 羊城派
責編 | 馮小靜
審簽 | 吳瑕
實習生 | 林桁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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