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不知不覺“被代言”?近日,廣州互聯網法院網上訴訟平台收到台灣演員林志玲訴廣州顔某化妝品公司肖像權、姓名權侵權糾紛一案的訴狀及證據材料。
原告林志玲認為,被告廣州顔某化妝品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權與姓名權,因此向廣州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廣州顔某化妝品有限公司網站主頁
據了解,廣州顔某化妝品公司為宣傳推廣一款與林志玲同名的“林志玲品牌”化妝及護膚産品,在其微信公衆号“廣州顔某化妝品有限公司”發布了《林志玲:女人心态越好,命運才會越來越好!》《點亮護膚品的八大“黃金定律”》《你造嗎?你的面膜可能白敷了!》等13篇宣傳圖文。
原告林志玲認為,該批宣傳圖文中部分使用林志玲肖像作為配圖,并故意在産品介紹等宣傳頁面中建立起與林志玲之間的聯系,企圖借此擴大該公司産品的影響力。該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林志玲的肖像權、姓名權等合法權益,對其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原告林志玲提出如下訴訟請求:
❶ 停止侵權行為。該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林志玲肖像權、姓名權的行為。
❷ 公開賠禮道歉。該公司向林志玲賠禮道歉,出具書面緻歉聲明,在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内容相同的緻歉聲明(緻歉版面不小于6cm*9cm),并在其侵權官方微信公衆号“廣州顔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及官方網站上連續30日發布内容相同的緻歉聲明。
❸ 賠償相關損失。該公司賠償林志玲經濟損失20萬元,合理維權費用1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合計22萬元。
目前,廣州互聯網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來源 | 廣州互聯網法院
通訊員 林北征
部分圖片來自網絡
編輯 | 毛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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