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時
開發商一般會在購房合同附圖上
對所購房屋進行勾劃确認
但如果合同中房号的位置
與附圖上勾劃的位置不一緻
導緻“買錯了房”
購房者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案情回顧
2018年12月,市民代某、傅某看中了江津某樓盤1單元6-1房屋,遂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24萬餘元。到了2020年接房之日,代某、傅某卻傻了眼,開發商交付給他們的房屋并不是想要的1單元6-1,而是3單元6-1。
二人一檢查合同才發現,合同中載明的房号确是3單元6-1,但合同附圖中勾劃的房屋卻是1單元6-1,這導緻二人房屋網簽亦是按照合同正本中3單元進行的網簽。
“我們對房号也不怎麼了解,當時看到圖片上就是我們要的那一套,就以為沒得問題。”代某、傅某說道。
開發商表示,1單元6-1号房屋已于2019年4月出售給他人,現在已無法交付,二人可以就要3單元這套房屋。代某、傅某認為,開發商一房二賣,無法履行合同,構成根本違約,遂向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全部購房款并支付利息及購房款50%的違約金。
法院審理認為,購房者不必知曉開發商如何對房屋進行編号,所以一般是根據房屋買賣合同附圖勾劃等确認自己所購房屋的位置。其基于信賴,有權請求開發商按照合同附圖中勾劃的房屋交付房屋。因被告無法交付該房屋,原告簽訂合同的目的已不能實現,故原告可以依法主張解除合同。
綜上所述,江津法院依法判決:确認原告代某、傅某與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被告向代某、傅某返還購房款78萬餘元并支付利息及違約金3.9萬餘元,駁回原告代某、傅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房地産開發商在銷售房屋時,應小心謹慎,務必保證合同内容,尤其是關鍵信息的準确性,避免引發不必要的糾紛,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建議購房人在購房時應反複核實、确認相關信息,并注意保留證據,在自己的權益被侵害時及時維權。
拓展閱讀
本案開發商是否構成“一房二賣”?
200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出賣人一房二賣的,買受人可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該賠償責任有一定的懲罰性,适用于出賣人惡意違約且補償性賠償無法彌補購房人損失的情形,在适用時應判斷出賣人是否具有一房二賣的主觀惡意。
由于開發商一直未将3單元6-1房屋出售,故不能認定其存在一房二賣的主觀故意,而應當認定其在簽訂合同時出現了錯誤。代某、傅某請求的購房款50%的違約金實際上是在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的基礎上降低了50%,這一請求不能獲得支持。開發商應根據房屋買賣合同其他的約定,按照購房款的5%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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