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小黃車”進駐以來
武定街頭
常常出現這樣“浪漫”的一幕
我想和你共騎一輛“小黃車”
在武定街頭兜兜風
但是
多人同時共享一輛助力車
真的很!危!險!
這樣的行為
給城市交通帶來了極大的安全隐患
同時
這樣的行為
還涉嫌違法!違法!
根據《雲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第四十六條第(十)項規定,
兩人“共享”小黃車
系“非機動車違法載人”行為
“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雲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第七十五條 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一)逆向行駛的;
(二)醉酒駕駛的;
(三)違反規定載人或者行駛時速超過15公裡的;
(四)進入高速公路的;
(五)橫過機動車道時不下車推行的;
(六)非下肢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
(七)自行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
違反第二項規定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釋義:該條明确駕駛非機動車違反交通安全法律的系列處罰規定)
可是
很多人卻不僅明知故犯
還認為交警無權管轄多管閑事
對交警的勸導糾違拒不配合阻礙執法
2022年2月17日
雲南省武定縣
一男子騎“小黃車”違法載人被交警查獲
該男子态度惡劣拒絕出示身份證拒絕配合調查
随行女乘客曾某某更甚
向執法人員吐吐沫、辱罵執勤民輔警、
撒潑耍賴抱執勤民輔警大腿并誣陷“警察打人”
該男子叫嚣“等着你們把我們拉去關”
行政拘留7日
曾某某向執法人員吐吐沫、辱罵執勤民輔警、撒潑耍賴抱執勤民輔警大腿并誣陷“警察打人”等行為,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武定縣公安局依法對曾某某某處行政拘留7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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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課堂
阻礙執行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态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武定交警
溫馨提醒
1、全縣廣大共享電動車用戶在騎車前請對車身、刹車、踏闆等進行檢查,确保車輛使用安全。
2、請家長督促未滿16周歲的孩子自覺遵守相關規定,杜絕騎行電動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相關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含共享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
3、騎行過程中遵守交通安全規則,“紅燈停、綠燈行”,行經路口,請下車推行,走斑馬線。
4、不載人、不逆行、不猛拐、不橫穿馬路,禁止在機動車道内行駛,确保騎行安全。
簡而言之,騎小黃車
限一人騎行、不逆行、滿16周歲才能騎行
有非機動車道走非機動車道
沒的話靠邊騎行
行經路口,下車推行走斑馬線
遵守交通規則
(來源:武定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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