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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贈支出能否稅前扣除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02 01:41:17

注意啦!這樣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才能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個人将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當年發生以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除國務院另外發文規定可以全額稅前扣除的情形外,個人進行公益性捐贈最高可以享受應納稅所得額30%的稅前扣除;企業最高可以享受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内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後三年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公益性捐贈支出能否稅前扣除(這樣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才能稅前扣除)1

需要注意的是: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标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内,目标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适用上述政策。企業同時發生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在計算公益性捐贈支出年度扣除限額時,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不計算在内。

一、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如下:

(一)企業或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用于符合法律規定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準予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第一條所稱公益慈善事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條對公益事業範圍的規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條對慈善活動範圍的規定。主要包括:

(1)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2)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3)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4)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三)第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包括依法設立或登記并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群衆團體。公益性群衆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群衆團體:(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條件;(2)縣級以上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3)對接受捐贈的收入以及用捐贈收入進行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且申請前連續3年接受捐贈的總收入中用于公益事業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二、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确認:

(一)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由民政部結合社會組織公益活動情況和日常監督管理、評估等情況,對社會組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進行核實,提出初步意見。根據民政部初步意見,财政部、稅務總局和民政部對照相關規定,聯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名單,并發布公告。

(二)在省級和省級以下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财政、稅務、民政部門參照第一項規定執行。

(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确認對象包括:

1.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将于當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會組織;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但又重新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

3.登記設立後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

(四)每年年底前,省級以上财政、稅務、民政部門按權限完成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确認和名單發布工作,并按第三項規定的不同審核對象,分别列示名單及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起始時間。

三、除另有規定外,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在接受企業或個人捐贈時,應按以下原則确認捐贈額:

(一)接受的貨币性資産捐贈,以實際收到的金額确認捐贈額。

(二)接受的非貨币性資産捐贈,以其公允價值确認捐贈額。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時,應當提供注明捐贈非貨币性資産公允價值的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接受捐贈方不得向其開具捐贈票據。

四、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群衆團體,需要報送哪些相關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政府或機構編制部門印發的“三定”規定;

(三)組織章程;

(四)申請前相應年度的受贈資金來源、使用情況,财務報告,公益活動的明細,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或注冊稅務師的鑒證報告。

五、公益性捐贈支出需要取得哪種相關合法憑證才能稅前扣除?

公益性群衆團體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财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者《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企業發生的符合所得稅前扣除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财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财政部 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衆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财稅〔2009〕124号)

《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财稅〔2018〕15号)

《财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号)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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