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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單的投保金額怎麼算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3-11 01:14:28

保險單的投保金額怎麼算?【中國保險報報注】處理以下案件的關鍵在于弄清楚保險公司應承擔的保險責任是以投保單為準還是以保險單為準的問題,即出現本案中投保單内容與保險單内容不一緻時,權利義務的認定應以投保單為準,還是以保險單為準下面就讓我們看看筆者怎麼說,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保險單的投保金額怎麼算?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保險單的投保金額怎麼算(投保單和保險單)1

保險單的投保金額怎麼算

【中國保險報報注】處理以下案件的關鍵在于弄清楚保險公司應承擔的保險責任是以投保單為準還是以保險單為準的問題,即出現本案中投保單内容與保險單内容不一緻時,權利義務的認定應以投保單為準,還是以保險單為準。下面就讓我們看看筆者怎麼說。

【唐世銀】

案情簡介

原告某衛生院訴稱:2009年9月21日原告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醫療責任保險合同,約定醫療責任每人基準賠償限額為20萬元,法律費用賠償限額為2萬元。2010年5月10日,原告因醫療過錯緻受害人曹某死亡,經縣人民法院判決由原告賠償了受害人家屬各項費用226 010.00元,并由原告承擔了該案的訴訟費和鑒定費8608.00元。在該案的訴訟過程中原告還支付了律師代理費2萬元。2013年2月4日原告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告申請索賠22萬元,并向被告交齊了全部索賠資料,但直到2013年底,被告才向原告支付賠償金94 682.00元。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剩餘保險賠償款125 318.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主張醫療責任賠償限額為20萬元、醫療費用限額為2萬元不屬實,應為醫療責任賠償限額10萬元、法律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保單上限額20萬元、法律費用限額2萬元系打印錯誤,由于原告申請投保的投保單上賠償限額為10萬元、法律費用限額1萬元,故應以該投保單的賠償限額為準,被告方已足額賠償了原告損失,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争議的焦點在于原告投保醫療責任保險的醫療責任賠償限額為每人基準賠償限額10萬元還是20萬元,法律費用賠償限額為每次事故賠償限額1萬元還是2萬元,以及對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是先扣除免賠額(率)後在限額内進行理賠還是在限額内扣除免賠額(率)的問題。由于被告提交的2009年10月20日的投保單,與其2009年9月21日出具給原告的保險單的時間相矛盾,投保單的時間滞後于保險單的時間,被告又沒能作出合理解釋,且被告方也承認“保險賠款協商意見書”就是由原告在空白文書上蓋章後由被告填寫,本院有理由相信原告關于2009年10月20日所形成的投保單也系原告在空白投保單上加蓋公章後由被告填寫的說法成立,因此,投保單并非原告向被告投保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即使能夠代表原告向被告申請投保的真實意思,但投保單上被告并未作出相應意思表示,因此投保單并非投保人與保險人所形成的合同,其僅系原告向被告發出的投保的單方意思表示,因而系原告發出的要約,後被告向原告作出承諾(出具給原告保險單),原告對保險單的内容未提出異議,應視為雙方已就合同内容的變更協商一緻,保險單的内容已構成對保險合同的變更。

根據被告提交的《醫療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應當理解為醫療責任賠償限額是先扣除免賠部分後,保險人在醫療責任賠償限額内進行賠付,法律費用賠償限額以實際發生的費用金額為準,超出限額的部分不予賠付。

原告向受害人曹某的家屬承擔的賠償責任(支付的各項賠償費用)為226 010.16元,其中所包含的1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超過保險單關于“精神損害每次賠償限額為醫療責任每次賠償限額的30%。”的約定。保險單關于醫療責任賠償限額“免賠額(率):每人賠償金額的5%或1000元,兩者以高者為準。”故原告向受害人賠償的22 010.16元扣除5%的免賠率後為214 709.50元,因該數額超出了醫療責任賠償限額20萬元,故被告隻應在20萬元的醫療責任限額内向原告理賠。法律費用因原告承擔了法院訴訟費、鑒定費8608元和律師費2萬元,其總額超過了法律費用的限額,對超出限額的部分,被告不應賠付。

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内足額支付原告賠償金22萬元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扣除被告已經向原告支付的94 682.00元保險賠付金後,被告還應當向原告補充承擔醫療責任和法律費用限額保險金125 318.00元。

二審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一)項所規定“投保單與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不一緻的,以投保單為準”的适用前提系投保人或受益人對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的内容不予認可的情形。本案保險合同的保險單送達給了投保人後,該投保人未提出異議,認可保險單載明的内容。故本案不能适用前述司法解釋,當然也未違反該司法解釋的規定,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解析

處理本案的關鍵在于弄清楚保險公司應承擔的保險責任是以投保單為準還是以保險單為準的問題,即出現本案中投保單内容與保險單内容不一緻時,權利義務的認定應以投保單為準,還是以保險單為準。

一、關于投保單與保險單的效力問題。

投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一般由保險人事先統一印制,列出保險條款的主要内容,留下空白供投保人填寫。投保單經投保人依自己的意思如實填寫并交保險人,即成為投保人向保險人發出的要約。投保單本身并非保險合同的文本,在投保人填寫完畢交付保險人簽字蓋章前,它僅僅是要約;但經保險人簽字蓋章後,其内容就成為保險合同的一部分。

保險單是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訂立的正式合同憑證,由保險人簽署,交由被保險人收執保管,并以此作為投保人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和被保險人在保險标的發生保險事故時向保險人索賠的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内容。”

有意見認為,根據以上規定,保險單(證)是保險合同條款的法定載體。其他合同條款載體與保險單(證)不一緻的,應當以法定載體記載為準,故保險單(證)的效力高于投保單。

筆者認為,經保險人簽字蓋章的投保單與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均是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當其内容不一緻時,可綜合考慮訂立合同時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及雙方存在的過錯,來處理投保單與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不一緻的情形。

二、司法解釋對投保單與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不一緻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保險合同中記載的内容不一緻的,按照下列規則認定:(一)投保單與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不一緻的,以投保單為準。但不一緻的情形系經保險人說明并經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簽收的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載明的内容為準……”

投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發出的訂立保險合同的要約,比起保險單更能反映投保人的真實意思,因此,出于保護投保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投保單與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不一緻的,以投保單為準。根據該項規定後半部分但書的内容,認定以投保單為準的前提是投保人對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的内容不予認可的情形。

本案中,保險單送達給了投保人,該投保人收到保險單後并未提出異議,說明其認可保險單載明的内容,故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投保單與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不一緻的,以投保單為準”之規定。

從過錯承擔的角度,本案認定以保險單為準也并無不當。保險公司抗辯稱保險單内容系打印錯誤,由于保險單是由保險公司起草制定,因打印錯誤産生的不良後果應由保險人自己承擔。

實踐中,為拉攏業務或者簡化流程,一些保險業務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時大多存在不規範之處,比如對投保人的投保資格審查不嚴格,讓投保人在空白格式文書上簽字或者代投保人簽字、填寫投保單等,從而導緻投保單與保險單(證)内容不一緻、時間不吻合等問題出現,引發保險糾紛。為減少不必要的糾紛發生,一方面,保險公司應嚴格、規範業務辦理流程和提高保險業務員的職業素養;另一方面,投保人、被保險人應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法律意識,切勿在空白或未填寫完整的投保單上簽字,同時,也不能故意隐瞞自我真實情況,達到騙保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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