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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衆号名稱是否涉及商标侵權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27 18:11:58

轉載:檸檬兄弟公關 危機公關管理專家


微信認證帳号命名原則:保護注冊商标原則:帳号名稱不得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否則,将可能不能通過帳号名稱審核,或被權利人進行侵權投訴;認證命名唯一原則:帳号名稱不得與已注冊成功帳号名稱重複,否則,将不能通過帳号名稱審核。以下為商标侵權公衆号怎麼處理,公衆号商标侵權怎麼處理的案例:

公衆号名稱是否涉及商标侵權(微信公衆号商标侵權怎麼處理)1

廣州甲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廣東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因與丙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告柳河縣柳河鎮丁大藥房(以下簡稱丁)侵害商标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一案。

法院認為:本案中,依法取得的注冊商标使用權,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丙使用在商标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5類人用藥商品上的“某”注冊商标已于2006年6月1日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局認定為馳名商标,并且丙于2010年7月7日取得第6349791号“某”注冊商标,于2011年9月28日取得第8656015号“某”(豎版)注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為第30類。甲銷售的乳鈣凝膠糖果、魚油凝膠糖果、鈣嬰幼兒輔食營養包中“某洋康”商标中,“某”字樣為紅色,“洋康”字樣為藍色,而對于普通消費者來說,紅色的“某”字樣更容易吸引人的注意力,且相對于商标整體是顯眼、突出的,容易導緻消費者将“某洋康”商标與“某”注冊商标相混淆。且“某”和“某洋康”均非日常生活中常用詞語,均無特别含義。同時,廣州洋**物科技有限公司将其“修洋正康”注冊商标授權給甲使用時,将“修洋正康”注冊商标變更為“某洋康”商标,對此,甲未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雖然甲于2017年2月21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局申請注冊“某洋康”為注冊商标,類别為第30類。但甲在未取得注冊商标權的情況下,在同一類商品上突出使用含有“某”注冊商标的文字,容易使用相關公衆産生誤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标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甲構成不正當競争,同時亦侵害了丙的商标權。而乙在接受甲委托生産産品時,未審查甲是否取得注冊商标使用權,乙的生産行為亦構成侵害丙的商标權。關于丙的損失及合理性支出數額問題,應綜合考慮侵權人的主觀意圖、所涉商标的知名度、相關公衆是否可能混淆誤認以及侵權人是否有正當理由等因素進行判斷。本案丙前身通化市康威制藥廠于1998年5月14日取得“某”注冊商标,丙于2006年6月1日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局認定為馳名商标,經過多年的發展,丙的銷售規模已排名中國制藥行業前列。因此,綜合涉案商标的使用時間、丙的經營規模、銷售額、市場排名等因素,足以認定涉案商标在甲注冊成立時已經成為相關行業内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标。甲在明知丙已經注冊使用涉案商标的情況下,仍然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與涉案商标相同的字号,主觀上存在明顯的故意。從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來看,均無法确認丙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及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亦無該商标許可使用費可供參照。根據商标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綜合考慮“某”商标的知名度、“某”商标對于權利人銷售及獲利的貢獻情況、侵權人的主觀惡意、侵權行為的規模和範圍較大、造成的損害後果較為嚴重等因素,再結合權利人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一審法院酌情确定本案的損失及合理性支出為80萬元。因乙系生産商,其在接受委托時未審查甲否取得“某洋康”注冊商标,存在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第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之規定,乙應當與甲承擔連帶責任。另外,關于丙主張的停止侵權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标、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訴企業名稱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或者構成不正當競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确定被告承擔停止使用、規範使用等民事責任”的規定,因甲侵犯了丙的注冊商标使用權,故丙的該項的訴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十三條、條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六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标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标、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判決:一、被告廣州某洋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後立即停止使用帶有“某”字樣的企業名稱,并變更現有企業名稱,變更後企業名稱不得帶有“某”字樣;二、被告廣州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廣東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後立即停止侵權,并收回、銷毀侵權産品;三、被告廣州某洋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後立即賠償原告某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性支出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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