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
我國離婚率不斷攀高
其中因“婚外戀”
導緻夫妻離婚的比例越來越高
婚内出軌
俨然成為破壞中國家庭婚姻的
最大毒瘤
近日
淄博市博山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妻子婚内出軌并産下私生子
丈夫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2017年】
王某與劉某登記結婚
【2018年】
劉某在懷孕期間與案外男子張某到某賓館開房時,被王某碰到,張某将王某打傷,經鑒定,王某的兩處傷情分别構成輕傷一級、輕傷二級,另一處傷情構成十級傷殘。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
【2019年】
劉某生育一男孩,與王某共同撫養了該男孩三個月後,經鑒定,排除王某是該男孩的生物學父親。
王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與劉某離婚、劉某支付其欺詐性撫養費并賠償其精神損害。劉某辯稱,同意離婚,但不應支付欺詐性撫養費及精神損害賠償金。
王某提出離婚,劉某同意離婚,說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應準予雙方離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劉某系有夫之婦,違反夫妻間基本的忠實義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生育子女,且張某将王某打傷至殘,劉某的行為嚴重侵害了王某的人格尊嚴,也使王某遭受了人身傷害。王某在撫養非親生子女的過程中傾注了大量的情感和精力,當得知所撫養子女并非親生時,自尊心必然嚴重受挫,社會評價必然降低。因此,王某所受的精神損害是客觀存在的,結合王某受損害的後果程度、劉某的過錯程度及本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判令劉某賠償王某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對于王某主張的欺詐性撫養費,根據當事人家庭經濟狀況及當地生活水平,判令劉某支付王某三個月的欺詐性撫養費1800元。
劉某不服上述判決,上訴至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本案中,王某與劉某均同意離婚,可見,雙方感情确已破裂,應準予離婚。
對于劉某生育的男孩,在法律上稱之為非婚生子女,即我們常說的私生子(女),是指沒有合法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劉某故意隐瞞該男孩并非與王某所生之事實,使王某誤将該男孩視為親生子予以撫養,雙方構成欺詐性撫養關系。王某要求返還撫養費,劉某應當返還。但關于撫養費返還的依據,理論上有以下四種不同的觀點:
一是行為無效說,認為女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故意隐瞞子女是與他人通奸所生的事實,緻使男方受欺騙後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而将該子女當成親生子女進行撫養,依照相關規定,當屬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男方有權請求返還已支出的撫養費;
二是無因管理說,認為男方沒有法定義務而對非親生子女予以撫養,其行為構成無因管理,應返還其已支出的撫養費用;
三是不當得利說,認為對于非親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而言,無撫養義務之人已支付的撫養費實屬不當得利,生父、生母應返還不當得利給無撫養義務之人;
四是侵權損害賠償說,認為生父母采取欺騙手段,讓非親生子女生母之配偶相信該子女為其親生子女,并為之提供撫養費用,侵害了無法定撫養義務人的财産權和人格權,應對其承擔侵權民事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劉某違反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并與他人生子,存在重大過錯,不僅使王某的人格尊嚴權等人格權利受損,而且王某的身體權、健康權也因劉某的相關行為遭受非法侵害。王某作為無過錯方要求劉某賠償其精神損害,應予支持。
盡管劉某存在過錯,但是,孩子本身是無辜的,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我國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負初心 方得始終
婚姻神聖 請君珍惜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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