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羅永浩再度被強制執行

羅永浩再度被強制執行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29 08:20:16

羅永浩再度被強制執行(嘉維研究以羅永浩案淺談執行結案方式)1

羅永浩再度被強制執行(嘉維研究以羅永浩案淺談執行結案方式)2

前言

針對青島金石灏汭投資有限公司與羅永浩合同争議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員會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京仲裁字第0742号裁決。該裁決生效後,羅永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青島金石灏汭投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于4月12日立案執行。執行中,申請執行人青島金石灏汭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羅永浩達成執行和解協議,需要長期履行。2021年12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 執495号之二裁定書,裁定“終結北京仲裁委員會(2021)京仲裁字第0742号裁決書的執行。”

針對浙江海甯嘉慧投資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與羅永浩合同争議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員會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京仲裁字第0793号裁決。該裁決生效後,羅永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浙江海甯嘉慧投資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于2021年4月13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4月19日立案執行。2021年12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執544号之二執行裁定書,因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需要長期履行,裁定終結執行。

羅永浩再度被強制執行(嘉維研究以羅永浩案淺談執行結案方式)3

(圖片引自網絡)

近日,上述兩個終結執行的案件恢複執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羅永浩本人出面澄清“這筆債務已經支付完了,法院恢複執行是為了結案程序”。為什麼終結執行的案件,還可以恢複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具體有哪些結案方式?筆者給大家分析下執行階段常見的幾種結案方式。

一 結案方式總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除執行财産保全裁定、恢複執行的案件外,其他執行實施類案件的結案方式包括:執行完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執行、銷案、不予執行、駁回申請六種結案方式。其中執行完畢指的是: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執行内容,經被執行人自動履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已全部執行完畢,或者是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就可以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如果被執行人提出管轄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或申請執行人撤回申請的;或者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立案在先的;受托法院報經高級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這些案件可以以“銷案”方式結案。對于被執行人對仲裁裁決或公證債權文書提出不予執行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裁定不予執行的,以“不予執行”方式結案。執行實施案件立案後,經審查發現不符合執行案件受理條件,裁定駁回申請的,以“駁回申請”方式結案。以上簡單介紹了執行完畢、銷案、不予執行、駁回申請四種結案方式,還剩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與終結執行這兩種結案方式,這兩種結案方式需要詳細分析。

二 終結執行

根據《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終結執行”方式結案:(一)申請人撤銷申請或者是當事人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的;(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産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六)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終止後既無财産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也沒有能夠依法追加變更執行主體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免除罰金的;(八)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産的;(九)行政執行标的滅失的;(十)案件被上級人民法院裁定提級執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級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執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委托執行若幹問題的規定》,辦理了委托執行手續,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書的;(十三)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規定可知,羅永浩一案當初之所以會以“終結執行”方式結案,就是因為适用了本條款第一項,當事人雙方達成了長期和解協議。如果羅永浩全部履行完畢,就應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如果經法院查控羅永浩無财産可供執行,并且他本人也沒達成分期履行的意願及能力,應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隻有在羅永浩被強制執行時沒有财産可供執行,但他有意願及能力分期履行且與申請執行人達成長期履行的和解協議,這種情況即以“終結執行”方式結案。以這樣方式結案,可以給申請執行人吃顆“定心丸”,因為一旦被執行人未按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申請執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恢複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羅永浩将和解協議約定的義務全部履行完畢時,該案在法院内部系統已經以“終結執行”方式報結,隻能先以恢複執行案件立案,案件重啟執行後再以“執行完畢”結案。

三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當法院窮盡财産查控手段、申請執行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财産線索、被執行人自己也未申報财産,通過上述三種途徑均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财産或發現的财産無法處置,那麼此類案件應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這樣結案的好處是可以讓執行法官緩解結案壓力,還可以讓此類案件以暫停方式存續,後續發現被執行人有财産可供執行,法官可以依職權或依當事人申請随時重啟,使該案再次進入執行狀态。

認定被執行人無财産可供執行,需要法院必須窮盡财産查控手段。例如,法院應當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查詢銀行存款,向有關房地産管理部門查詢房地産登記,向法人登記機關查詢股權,向有關車管部門查詢車輛等手段;如果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向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及居住地周邊群衆調查了解被執行人的财産狀況或财産線索,包括被執行人的經濟收入來源、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等;還要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總對總)和執行法院所屬高級人民法院的“點對點”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完成相應調查事項。

無财産可供執行可能好理解,但可能大家不太明白,為什麼有些财産明明存在卻無法執行,而最終隻能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呢?執行實踐中,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土地權屬往往存在未登記或錯登記或土地使用權證由村裡統一保管,對于這類性質的房地産是否可以執行仍有争議。盡管申請執行人經常能提供被執行人的機動車輛信息,但機動車輛流動性大難以實際控制,法院隻能查封車輛緻其無法過戶、年檢,而有幸扣押的車輛變現率又極低。在執行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時被執行人情緒容易激動,如果被執行人還有要扶養的家屬更易引發信訪,考慮社會穩定因素,執行法官往往隻能查封卻無法實際控制導緻處置難,此類案件隻能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

四 中止執行與暫緩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的情形包括: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案外人對執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異議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确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等情況。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應當恢複執行。由此可見,中止執行是在執行過程中遇到了特殊情況,将執行進程按下暫停鍵但并非結案方式,當中止事由消失後,還應當繼續執行。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與終結執行均是暫時退出執行程序的結案方式,幫助法院提升結案率指标。

所謂暫緩執行,即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财産或者擔保人的财産。暫緩執行是暫時拖延執行程序,是被執行人的緩兵之計,在保留之前的執行結果的前提下,提供一定的擔保。暫緩執行的期限應當與擔保期限一緻,最長不有超過一年。被執行人或者擔保人對擔保的财産在暫緩執行期間有轉移、隐藏、變賣、毀損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複強制執行。

律師建議:在司法實踐中應明晰執行完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執行、銷案、不予執行、駁回申請六種結案方式的區分,當事人如果發現結案方式不符合法定程序,應及時提出執行異議,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