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下簡稱《汽車三包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該規章在2013年施行的《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基礎上,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内容:
一是進一步加大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對經營者提出更加嚴格的三包責任要求。
比如:規定家用汽車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出現因質量問題需要更換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等情形的,銷售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選擇予以免費換車或者退車;
明确銷售者為消費者退換車時,應當賠償消費者的車輛登記費、加裝裝飾費、相關服務費等損失;
通過降低使用補償系數,進一步減少消費者退換車時向銷售者支付的使用補償費;
要求生産者在三包憑證上明示家用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動力蓄電池容量衰減限值,供消費者在選購車輛時參考;
将三包有效期内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或者整車累計修理時間超過35日予以換車的限定條件,縮減為4次、30日;
規定生産者、銷售者、修理者等經營者不得限制消費者自主選擇對家用汽車産品進行維護、保養的企業,并将其作為拒絕承擔三包責任的理由;
修理者履行三包責任時能夠核實購車信息的,應當免除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的義務;
消費者遺失三包憑證的,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及時免費補辦等。
二是适應産業發展和消費升級需要,擴大家用汽車三包調整範圍。針對家用電動汽車快速發展的情況,将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等專用部件質量問題納入三包退換車條款;對家用皮卡車實施三包,保護皮卡車消費者權益,促進皮卡車行業快速發展;将家用汽車污染控制裝置的主要零部件納入重大質量問題退換車條款,加大對機動車排放污染的防治力度。
三是針對家用汽車三包工作的發展變化,進一步完善相關監管制度。強化生産者的質量責任,要求生産者不得故意拖延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銷售者、修理者提出的協助、追償等事項;加大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對故意拖延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擔三包責任的經營者,明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借鑒國際通行做法,鼓勵有關組織建立家用汽車三包責任争議處理機制,便于利用第三方專業資源免費為消費者提供公正、專業、便捷、高效的三包争議處理服務,同時降低行政和司法成本等。
補償費的計算方式
補償費=車價款(元)×行駛裡程(公裡)/1000(公裡)×n。
使用補償系數n由生産者确定并明示在三包憑證上。使用補償系數n不得高于0.5%。
家用汽車産品
修理更換退貨
責任規定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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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2021年7月2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3号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明确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統稱三包)責任,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銷售的家用汽車産品的三包,适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銷售者依照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後,屬于生産者責任或者其他經營者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産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家用汽車産品到境内銷售的企業,視為生産者。
第四條 家用汽車産品經營者之間可以訂立合同約定三包責任的承擔,但不得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得免除或者減輕本規定所規定的質量義務和三包責任。
鼓勵經營者作出嚴于本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三包承諾。承諾一經作出,應當依法履行。
第五條 家用汽車産品消費者、經營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者承擔責任,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家用汽車産品經營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提出的符合本規定的三包要求。
第六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全國家用汽車産品三包工作,建立家用汽車産品三包信息公開制度,委托相關技術機構承擔具體技術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内家用汽車産品三包工作。
第二章 經營者義務
第七條 生産者生産的家用汽車産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當事人約定的質量要求。未經檢驗合格,不得出廠銷售。
第八條 生産者應當為家用汽車産品配備中文産品合格證或者相關證明、産品一緻性證書、産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等随車文件。随車提供工具、附件等物品的,還應當附随車物品清單。
第九條 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産品品牌、型号、車輛類型、車輛識别代号(VIN)、生産日期;
(二)生産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客服電話;
(三)銷售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客服電話、開具購車發票的日期、交付車輛的日期;
(四)生産者或者銷售者約定的修理者(以下簡稱修理者)網點信息的查詢方式;
(五)家用汽車産品的三包條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補償系數;
(六)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種類範圍,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範圍及其質量保證期;
(七)家用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産品的動力蓄電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内的容量衰減限值;
(八)按照規定需要明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條 生産者應當向市場監管總局備案生産者基本信息、車型信息、約定的銷售和修理網點資料、産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和退換車信息等,但生産者已經在缺陷汽車産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上備案的信息除外。
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生産者應當自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更新備案。
第十一條 生産者應當積極配合銷售者、修理者履行其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銷售者、修理者按照本規定提出的協助、追償等事項。
第十二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家用汽車産品的随車文件。
第十三條 銷售者應當向消費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車産品,并履行下列規定:
(一)與消費者共同查驗家用汽車産品的外觀、内飾等可以現場查驗的質量狀況;
(二)向消費者交付随車文件以及購車發票;
(三)按照随車物品清單向消費者交付随車工具、附件等物品;
(四)對照随車文件,告知消費者家用汽車産品的三包條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補償系數、修理者網點信息的查詢方式;
(五)提醒消費者閱讀安全注意事項并按照産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維護、保養家用汽車産品。
第十四條 消費者遺失三包憑證的,可以向銷售者申請補辦。銷售者應當及時免費補辦。
第十五條 包修期内家用汽車産品因質量問題不能安全行駛的,修理者應當提供免費修理咨詢服務;咨詢服務無法解決的,應當開展現場服務,并承擔必要的車輛拖運費用。
第十六條 包修期内修理者用于修理的零部件應當是生産者提供或者認可的合格零部件,并且其質量不得低于原車配置的零部件質量。
第十七條 修理者應當建立修理記錄存檔制度。修理記錄保存期限不得低于6年。
修理記錄應當包括送修時間、行駛裡程、消費者質量問題陳述、檢查結果、修理項目、更換的零部件名稱和編号、材料費、工時及工時費、車輛拖運費用、提供備用車或者交通費用補償的情況、交車時間、修理者和消費者簽名或者蓋章等信息,并提供給消費者一份。
消費者因遺失修理記錄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查閱或者複印修理記錄,修理者應當提供便利。
第三章 三包責任
第十八條 家用汽車産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駛裡程50,000公裡,以先到者為準;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駛裡程60,000公裡,以先到者為準。
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開具購車發票日期與交付家用汽車産品日期不一緻的,自交付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家用汽車産品在包修期内出現質量問題或者易損耗零部件在其質量保證期内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選擇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免除工時費和材料費)。
修理者能夠通過查詢相關信息系統等方式核實購買信息的,應當免除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的義務。
第二十條 家用汽車産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駛裡程3000公裡之内(以先到者為準),因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的主要零部件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選擇更換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修理者應當免費更換。
第二十一條 家用汽車産品在包修期内因質量問題單次修理時間超過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時間)的,修理者應當自第6日起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向消費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方式予以補償。
第二十二條 家用汽車産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質量問題需要更換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費者可以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産品或者退貨。銷售者應當免費更換或者退貨。
第二十三條 家用汽車産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駛裡程3000公裡之内(以先到者為準),因質量問題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燃油洩漏或者動力蓄電池起火的,消費者可以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産品或者退貨。銷售者應當免費更換或者退貨。
第二十四條 家用汽車産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産品或者退貨的,銷售者應當更換或者退貨:
(一)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該故障或者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傳動系統、污染控制裝置、車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因質量問題累計修理時間超過30日,或者因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4次的。
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的更換次數與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換次數不重複計算。
需要根據車輛識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盜系統、全車主線束等特殊零部件和動力蓄電池的運輸時間,以及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時間,不計入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修理時間。
第二十五條 家用汽車産品符合本規定規定的更換條件,銷售者無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車産品的,應當向消費者更換不低于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産品。無不低于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産品,消費者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退貨的,銷售者應當退貨。
第二十六條 銷售者為消費者更換家用汽車産品或者退貨,應當賠償消費者下列損失:
(一)車輛登記費用;
(二)銷售者收取的扣除相應折舊後的加裝、裝飾費用;
(三)銷售者向消費者收取的相關服務費用。
相關稅費、保險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消費者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更換家用汽車産品或者退貨的,應當向銷售者支付家用汽車産品使用補償費。補償費的計算方式為:
補償費=車價款(元)×行駛裡程(公裡)/1000(公裡)×n。
使用補償系數n由生産者确定并明示在三包憑證上。使用補償系數n不得高于0.5%。
第二十八條 三包有效期内銷售者收到消費者提出的更換家用汽車産品或者退貨要求的,應當自收到相關要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向消費者作出答複。不符合更換或者退貨條件的,應當在答複中說明理由。
符合更換或者退貨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提出更換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為消費者完成更換或者退貨,并出具換車證明或者退車證明;20個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家用汽車産品更換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退貨,但因消費者原因造成的延遲除外。
第二十九條 按照本規定更換的家用汽車産品,其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三十條 包修期内家用汽車産品所有權發生轉移的,三包憑證應當随車轉移。三包責任不因家用汽車産品所有權的轉移而改變。
第三十一條 經營者合并、分立、變更、破産的,其三包責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包修期内家用汽車産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經營者對下列質量問題承擔的三包責任:
(一)消費者購買時已經被書面告知家用汽車産品存在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國家标準的瑕疵;
(二)消費者未按照使用說明書或者三包憑證要求,使用、維護、保養家用汽車産品而造成的損壞;
(三)使用說明書明示不得對家用汽車産品進行改裝、調整、拆卸,但消費者仍然改裝、調整、拆卸而造成的損壞;
(四)發生質量問題,消費者自行處置不當而造成的損壞;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
經營者不得限制消費者自主選擇對家用汽車産品維護、保養的企業,并将其作為拒絕承擔三包責任的理由。
第三十三條 銷售者銷售按照本規定更換、退貨的家用汽車産品的,應當檢驗合格,并書面告知其屬于“三包換退車”以及更換、退貨的原因。
“三包換退車”的三包責任,按照當事人約定執行。
第四章 争議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 發生三包責任争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行政機關投訴;
(四)根據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鼓勵有關組織建立第三方家用汽車産品三包責任争議處理機制,為消費者免費提供公正、專業、便捷、高效的汽車三包責任争議處理服務。
第三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三包責任争議投訴舉報,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關投訴舉報處理的規定執行。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建立家用汽車産品三包責任争議處理技術咨詢人員庫,為處理三包責任争議提供技術支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未按照本規定第二章規定履行經營者義務,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處罰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擔本規定第三章規定的三包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信息記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家用汽車産品,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和使用的乘用車和皮卡車。
乘用車,指按照有關國家标準規定的除專用乘用車以外的乘用車。
質量問題,指家用汽車産品質量不符合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标準以及企業明示采用的标準或者明示的質量狀況,或者存在影響正常使用的其他情形。
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指家用汽車産品存在的危及人身、财産安全,緻使無法安全使用的質量問題,包括安全裝置不能起到應有的保護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險的情形。
單次修理時間,指自消費者與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時至完成修理之時。以小時計算,每滿24小時,為1日;餘下時間不足24小時的,以1日計。
累計修理時間,指單次修理時間累加之和。
第四十一條 家用汽車産品的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範圍,按照有關國家标準确定。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9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50号公布的《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同時廢止。
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供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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