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4章隐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随着數據挖掘技術、物聯網、雲計算的高速發展,附屬于個人信息之上的人格利益被暴露在外,極易受到侵害為順應時代潮流并回應現實需要,民法典将隐私權與個人信息合并置于人格權編的第六章進行保護就二者的關系而言,理論界與實務界均存在一定的争議,司法實踐并未對二者進行有效區分,正确理解隐私與個人信息的關系具有重要意義 ,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民法典4章隐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随着數據挖掘技術、物聯網、雲計算的高速發展,附屬于個人信息之上的人格利益被暴露在外,極易受到侵害。為順應時代潮流并回應現實需要,民法典将隐私權與個人信息合并置于人格權編的第六章進行保護。就二者的關系而言,理論界與實務界均存在一定的争議,司法實踐并未對二者進行有效區分,正确理解隐私與個人信息的關系具有重要意義。
筆者認為,理解隐私與個人信息關系應當把握以下三個要點:
第一,從概念上來說,隐私與個人信息的範圍存在交叉重合。首先是因為在數字時代,隐私權的保護客體與個人信息的保護客體發生了重疊,諸如個人健康信息、身份證号碼、銀行卡号碼等私密信息既是個人信息的載體,又是隐私權的保護對象,因此在民法典頒布前就有法院通過擴大解釋隐私概念的方式保護個人信息。其次是因為隐私權與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的對象都是人格利益,且存在極高的相似性。隐私權所保護的核心利益包含私人生活安甯以及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不被他人知曉,核心特征是“不被打擾”,而個人信息指的是以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相結合識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核心特征是識别性。通過個人信息的收集與處理,信息處理者能夠與信息主體建立某種聯系,一旦個人信息被非法獲取或者濫用,将極易對被識别個人的生活安甯及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的安全産生侵害。可以說,個人信息與隐私之間存在某種天然的緊密關聯。最後,隐私權與個人信息保護都不是絕對的權利,而是要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進行衡平。
第二,當隐私權與個人信息保護重合時優先适用隐私權規則。民法典第1034條第3款規定,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關隐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适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換句話說,對同屬于個人信息的私密信息,由于其同時也是個人隐私的一部分,因此要優先适用隐私權保護規則。隐私權保護之所以優先于個人信息保護,筆者認為,這是因為在民法典的語境下,其所使用的是單一個人信息的概念。民法典第1034條第3款有關隐私和個人信息産生重合的情況,實質是就個人信息概念内部根據對信息主體産生影響的作用力大小進行的“一對一”價值衡量過程。舉例來說,某人的姓名在不結合其他信息的情況下,其被保護的必要性是弱于“某人患有艾滋病”這一私密信息的,甚至還可以說,如果不與其他信息相結合,單一的、非私密信息的個人信息在面對較為傳統的隐私概念時并沒有值得特殊保護的價值,因為個人信息的保護價值來自于強大的信息聚合能力與信息識别能力,而絕非單一的個人信息。
第三,應避免陷入私密性檢驗難題的泥潭之中。民法典第1034條第3款将個人信息嚴格區分為私密信息和一般個人信息,使法官在裁判中必須逐一衡量其所面對的個人信息之上的人格利益,判斷到底屬于私密信息抑或一般個人信息,忽視了個人信息因聚合性與識别性産生的巨大威力,不僅使法官面臨棘手的論證難題,而且降低了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産生了始料未及的私密性檢驗難題。筆者認為,為解決上述問題,使民法典視野下的個人信息保護不至于偏離保護信息主體人格權利的“航道”,可能的路徑之一是繞過個人私密信息概念的牢籠,轉而将目光投向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其他條款以及即将施行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在隐私權與個人信息保護差序格局已經形成的背景下,盡可能縮小非私密性個人信息與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在保護力度、保護範圍上的差别,以彰顯民法典第1034條第1款所宣誓的“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的立法價值。可能的路徑之二則是回到“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這個表述上來,将其立法目的解釋為:并非嚴格要求法官對所面臨的所有個人信息進行逐一的私密性檢驗,也并非意圖将個人信息區分為具有尊嚴性的與僅具有資源性的,而毋甯是說,對于那些具有尊嚴性特征以至于在性質上屬于隐私的個人信息,即“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民法典對其提供了雙重保護,即較為嚴格的隐私權保護标準與較為寬松的個人信息保護标準;而對于非私密性的個人信息,則并非否認了其人格價值,而毋甯是說,即使非私密性個人信息背後無法被認為具有類似于隐私權所保護的那種被立法所确定的人格利益,也因其具有數字化社會的某種數字化人格權基礎而具有應當被保護的價值,隻是此種價值因其特殊性不同于隐私權而在立法上給予不同的保護方式。而可能的路徑之三則是通過将民法典第1034條第3款解釋為事實判斷條款,即對個人信息内部按照單一個人信息可能對信息主體産生負面影響的大小進行影響力排序,而非價值判斷性條款,進而消減由于将個人信息與隐私進行區分保護所産生的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擴大化效應,真正使民法典成為新時代保護人民權利的法典。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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