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順序和法定繼承人範圍一樣嗎?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法定繼承》----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繼承順序和法定繼承人範圍一樣嗎?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法定繼承》----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
第一款:遺産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租父母;
第二款: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三款: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第四款: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管的繼父母。
第五款: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理解與适用:
本條是關于法定繼承順序的規定。
本條規定了兩個繼承順序:
1.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中,配偶是指因合法的婚姻關系而确立夫妻身份的男女雙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此外,根據《繼承法意見》第22條的規定,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的關系,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的,可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條文參見:
《民法典》第1070、1071條;《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5、6條;《繼承法意見》19-24條;《最高人民法院印發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人民法院處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幾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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