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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不給開離職證明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10 02:53:04

很多想提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小夥伴總有這樣一個顧慮,提了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後,公司不開離職證明,由于沒拿到離職證明,也無法入職。那麼提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後,公司應當多久開離職證明呢?

1.《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開具離職證明的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小結:用人單位提出或者勞動者提出因個人原因離職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辦理離職交接工作時出具離職證明。

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不給開離職證明(提了被迫解除勞動合同)1

2.建議在《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明确開具離職證明的具體時間。被迫解除系推定解雇,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未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繳納社保等情形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隻是被動接受,勞動者提出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意思表示到達用人單位,勞動關系即告解除,故此可以明确①請貴司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之日起5日内向本人開具離職證明;②請貴司按照工作年限向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多少元并辦理社保及檔案轉移手續。

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不給開離職證明(提了被迫解除勞動合同)2

3.關于離職交接工作的風險問題。有些單位為了挽回面子,會發《限期返崗通知書》要求(3日或5日内)返崗,否則按自動離職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處理,并表示會追究勞動者未辦理離職交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責任。針對單位的上述操作,勞動者首先應當聲明,雙方勞動關系自本人通知書發出之日起已被解除了,其次,建議在上述通知書中明确:請貴司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3日内安排人員辦理交接工作,若未安排人員視為不需要交接,所受損失由公司自擔。即便公司後續主張所謂的損失,也可以堵住他們的口。

4.申請仲裁主張。若采用上述方法公司均不回應,建議将責令用人單位開具離職證明作為仲裁請求之一,請求仲裁委裁決予以支持。

總結:

1.在通知書中明确開具離職證明的時間和未開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在就業造成影響,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2.在通知書中明确用人單位收到通知書應當安排人員與勞動者辦理交接工作,未安排或者未收到有效通知,因此造成的損失,單位自擔。

3.若通過上述方法無法達到訴求,建議申請勞動仲裁。

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不給開離職證明(提了被迫解除勞動合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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