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9月3日田某某在範縣轄區工地務工時發生意外而死亡,田小麗系田某某的非婚生女兒。建設單位與田某某的父母達成賠償協議,給付了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共計100萬元。田某某的喪葬事宜處理完畢,田小麗的母親丁某與田小麗的爺爺田某雄、奶奶(王某平)就剩餘的撫恤金分配發生了分歧,現丁某作為田小麗的法定代理人向本院具狀訴訟,訴求田某雄、王某平返還撫養費、分割撫恤金共計50萬元。
法院審理
本案原被告基于家庭關系對獲得的賠償金應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即除喪葬費和撫養費生活費外,剩餘數額應綜合共有人與死者生前生活的親疏程度及所盡的撫養義務等進行考慮分配。關于喪葬費數額,本院認為屬于必要發生的費用,根據查明的事實,被告田某雄因處理田某某喪葬事宜,花費支出37630元,應在賠償總數額中予以扣除。關于原告田小麗訴求的撫養費,本院認為應當屬于被撫養人生活費,原告田小麗4周歲,其被撫養費數額應當在剩餘賠償金額中優先支付,按照上年度河南省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标準計算。關于撫恤金,在扣除田某某的喪葬費以及田小麗被撫養人生活費數額以後,就剩餘的賠償金數額同等分配。
法官說法
範縣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主任、一級法官:李宏勇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産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而撫恤金則是國家或者有關單位、個人在相關人員死亡後,根據基礎法律關系,向死者近親屬給付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質補償性費用,主要目的是用以優撫、救濟死者近親屬,特别是用來優撫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近親屬,以及對死者盡了主要義務或者與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近親屬,該财産應屬于近親屬的共同财産。在分配撫恤金時應綜合考慮各分配對象與死者的親屬遠近程度、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對死者所盡撫養或贍養義務及該親屬的自主生活能力、經濟狀況等客觀情況,以确保撫恤金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且不違背撫恤金發放之目的與初衷。本案中,原告田小麗年幼需要其監護人撫養長大,被告田某雄、王某平目前雖未喪失勞動能力,但田某某為其獨生子,在其失去勞動能力以後,也需要照料幫助,因此田某某的去世對原被告各方造成了同等的精神和心理傷害,故賠償金數額本院以同等分配的方式進行了分割。
法 條 鍊 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産或動産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法官提醒
死亡撫恤金屬于死者特定家屬的共有财産,具體分割時,可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實在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參照遺産分配原則處理,按照均等分割原則處理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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