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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這8條颠覆常識的亮點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05 04:32:36

2020年5月28日,被譽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兩年來,全國檢察機關民事檢察部門在黨中央、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的号召和引領下,既當貫徹落實民法典的“排頭兵”——在監督辦案中積極貫徹落實民法典精神、适用民法典規定,依法能動履職、精準監督,确保法律統一正确實施;又當宣傳普及民法典的“主力軍”——通過開展豐富多彩的普法宣傳活動,讓民法典走進千家萬戶,也讓民事檢察監督職能更加深入人心,實現履職、普法雙豐收。

民法典這8條颠覆常識的亮點(民法典頒布兩周年)1

内蒙古自治區伊金霍洛旗檢察院檢察官深入牧區開展民法典宣傳。

民法典這8條颠覆常識的亮點(民法典頒布兩周年)2

山東省東營市墾利區檢察院檢察官走進西雙河集市,向群衆講解民法典中涉農重點法律法規。

民法典這8條颠覆常識的亮點(民法典頒布兩周年)3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東風區檢察院檢察官前往該區消防救援大隊宣講民法典。

檢察監督

讓苗圃商看到希望

借款4萬元,到手隻有3萬元,僅利息就支付了7萬餘元,可還是因為無法繼續還款被起訴……苗圃商程某深陷高利貸陷阱無法自拔,遂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近日,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檢察院查明真相後依法監督法院再審,讓程某看到了希望。

2016年,經營苗圃生意的程某為了緩解資金壓力,通過營銷電話同武漢市的一家中介公司取得聯系,先後兩次向該公司負責人高某借款合計4萬元,并約定了每月5%至6%的高額利息。此後,程某以轉賬、現金支付等方式,每月向高某的銀行賬戶償還利息。2019年9月,程某的生意未見多大起色,但其給高某的利息就支付了7.56萬元。

後因程某無力繼續償還高額利息,高某便指使公司員工王某到法院起訴程某,要求其償還4萬元借款。雖然程某根本不認識王某,也未找他借過錢,但王某向法院提交的程某簽過字的借條上,卻白紙黑字地寫着“‘出借人’王某,借款本金4萬元”。程某無奈,與王某達成了繼續償還2萬元的調解協議。

拿到調解書後,程某越想越覺得不對勁兒:自己明明隻借了4萬元,實際到手3萬餘元,已經還了7萬餘元,為什麼還要繼續還2萬元?而且自己是向高某借的錢,債權人怎麼突然變成了素不相識的王某?帶着一系列的疑問,程某來到硚口區檢察院申請監督。

受理該案後,承辦檢察官闫君劍全面審查該案卷宗,認為案件存在諸多疑點。在調取了雙方往來的全部銀行流水憑證、相關書證、詢問筆錄,會見了雙方當事人後,闫君劍查明了事實真相——

原來,程某簽署的借條和收條上,出借人、利息、糾紛管轄法院等處均為空白。起訴前,高某授意王某在借條和收條的“出借人”處填寫王某的名字,以此作為主要證據起訴程某,并在庭審中故意隐瞞借款實情。同時,闫君劍還了解到,程某借款4萬元,實際到手3萬餘元,差額部分被高某以“利息”“服務費”等名義預先扣除,即為“砍頭息”,借款利率遠超法律規定範圍。

“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第六百八十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闫君劍認為,該案原告王某與他人合謀,隐瞞事實真相,向法院提起虛假的民事訴訟,妄圖通過訴訟途徑獲取生效的民事調解書、進而實現追讨高利貸的非法目的,既違反了法律規定,又嚴重損害了被告程某的合法權益,妨害了司法公正。

鑒于此,硚口區檢察院依法向該區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法院審查後,認為原審作出的調解書确有錯誤,對該案裁定再審。2022年5月13日,硚口區法院開庭再審此案。

“感謝檢察機關的依法監督,讓我看到了希望!”再審庭審時,程某激動地表示。

依法抗訴

監督撤銷莫名的“夫妻債”

“如果沒有你們的幫助,我就要還這筆冤枉錢了。”近日,收到法院的再審判決書後,周某激動地對湖南省邵陽縣檢察院辦案檢察官說。

2020年6月,周某突然收到法院起訴狀,要她償還前夫何某生前債務。原來,在兩人婚姻存續期間,何某陸續向莫某借款30餘萬元。何某去世後,莫某向邵陽縣法院起訴,主張該筆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請求法院判決由何某的前妻周某償還。

2020年9月,法院支持了莫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周某償還莫某30餘萬元。周某不服該判決,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遂于2021年4月向邵陽縣檢察院申請監督。“我和何某已經離婚兩年,這30餘萬元借款我聽都沒聽過,更沒有用過,這莫名的‘夫妻債’我可不背。”周某對檢察官說。

受理該案後,承辦檢察官經過仔細查閱案卷,調取相關證據,發現何某在與周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莫某借款30餘萬元的事實存在,但何某出具的借條中均沒有周某的簽名。同時,何某、周某均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借款30餘萬元已超過二人家庭日常生活消費範圍。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發布,規定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2020年5月28日頒布的民法典吸收了該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對“夫妻共債”問題予以明确。

邵陽縣檢察院審查認為,在債權人莫某沒有舉證證明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法院直接認定30餘萬元為夫妻共同債務、判決周某承擔償還責任系認定事實不清、适用法律錯誤。

鑒于此,邵陽縣檢察院将此案提請邵陽市檢察院依法抗訴。邵陽市檢察院于2021年10月19日提出抗訴後,邵陽市中級法院裁定發回原審法院再審。

2022年3月21日,邵陽縣法院再審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依法撤銷了原判決,駁回了莫某的訴訟請求。

支持起訴

為九旬老人解決贍養難題

因幾名子女無法就贍養方式達成一緻意見,94歲高齡的張某為自己的養老問題傷透了腦筋。張某向湖北省保康縣檢察院提出申請後,該院決定發揮支持起訴職能作用,為張某解決贍養難題。近日,該院承辦檢察官來到這起贍養糾紛案的巡回法庭庭審現場,在宣讀支持起訴意見書的同時,與該縣法院、司法所等多部門合作,通過以案釋法的方式,向參加庭審的群衆宣傳和講解民法典相關規定,使民法典真正走入百姓生活。

家住保康縣黃堡鎮大屋場村的張某與老伴育有三女一子。老伴病逝後,張某一直跟小兒子生活。2021年,小兒子因患膽管結石等多種疾病,不僅花光了積蓄,還背負了債務。于是,小兒子提出和3個姐姐共同承擔贍養義務,但幾名子女對于贍養父親的具體方式始終無法達成一緻意見,緻使張某陷入了無人贍養的困境。無奈之下,張某決定起訴4名子女,并向保康縣檢察院申請支持起訴。

受理該案後,保康縣檢察院通過實地走訪了解到,張某無獨立生活能力需專人照料,而4名子女既不願分擔送張某進養老院的費用,也無法就具體的贍養方案達成一緻意見,推來推去,導緻張某的養老問題始終未能得到解決。

贍養糾紛在當地農村屢見不鮮,如何既保障張某的合法權益,又向當地百姓普及法定的贍養義務呢?該院決定支持起訴後,積極與法院溝通,商定通過“巡回法庭進鄉村”的方式借該案來一場普法教育。

庭審前,承辦檢察官聯系當地司法所、村委會的工作人員,共同向張某的子女們講解民法典、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關于贍養老人的法律規定,指出贍養老人是子女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如不履行該義務不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還會嚴重傷害親情,與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相悖。經過釋法說理,4名子女同意履行部分贍養義務,但與張某的實際訴求仍有差距。

民法典這8條颠覆常識的亮點(民法典頒布兩周年)4

湖北省保康縣檢察院對一起贍養糾紛案件支持起訴,檢察官以案釋法,零距離向群衆普及民法典相關法律規定。

2022年4月,保康縣法院巡回法庭在黃堡鎮大屋場村村委會如期開庭,近30名村民代表到場旁聽。承辦檢察官參與庭審并當庭宣讀了支持起訴意見書,闡明了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指出4名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屬違法行為。通過現場開庭,在法律和道德的雙重考量下,4名子女的态度有所轉變。經過近兩個小時的調解,子女們圍繞具體的贍養方式等與張某達成了調解協議,即以3個月為周期,4人輪流贍養。

庭審結束後,承辦檢察官還就群衆咨詢的房屋所有權、彩禮返還、勞務糾紛、執行等問題進行了現場答疑,引導群衆認真學習民法典,不斷提升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的法律意識,受到了群衆歡迎。

再審檢察建議

追回13萬餘元養老錢

“銀行卡裡13萬餘元養老錢終于‘還’回來了!”近日,收到法院返還的執行款後,年近七旬的監督申請人徐某第一時間打電話給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

2020年1月,家住清江浦區的徐某在銀行存取現金時,忽然發現自己銀行卡裡的13萬餘元養老錢不翼而飛,該賬戶還顯示“異常”。經與銀行核實,徐某被告知該賬戶因牽扯一起民事執行案件,裡面的13萬餘元被法院扣劃。徐某靜下心好好回憶了一番,這才想起來自己此前的确經曆過一場“官司”。

那是2018年12月,徐某的兒子劉某因需要資金支付工人工資,便向他人借款15萬元,相關款項被打進了劉某以徐某名義開辦的一張銀行卡中。然而,天有不測風雲,2019年3月,該筆借款到期後尚未償還,劉某便突發心髒病離世。同年5月,出借人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借款人劉某的親屬在繼承遺産範圍内承擔清償責任。

由于對劉某的财務情況不熟悉,徐某等親屬明确表示放棄對劉某遺産的繼承,并簽訂了相關書面承諾。徐某本以為放棄了遺産繼承就沒事了,沒想到出借人起訴後,一審法院于2020年1月将其名下另一張銀行卡凍結,後将卡裡的13萬餘元存款執行扣劃。

法院為何要扣劃自己的養老錢?徐某怎麼也想不明白。2020年10月,申請再審被駁回後,徐某依法向清江浦區檢察院申請監督。

鑒于該案的特殊性和複雜性,收到徐某的申訴材料後,清江浦區檢察院承辦檢察官第一時間從法院調取了案件的全部卷宗。

經過仔細審查,檢察官發現,該案在一審過程中,出借人向法院提供了劉某的可執行财産線索,其中就包括了徐某名下那張存有13萬餘元的銀行卡,并對此申請了财産保全。徐某由于年事已高,當時又剛經曆喪子之痛,出現了理解上的偏差,以為法院要凍結的是由兒子劉某控制的那張打入了借款的銀行卡,所以作出了錯誤的事實自認,緻使其名下那張銀行卡内的13萬餘元被法院誤認為是劉某的遺産而作出判決并最終予以執行扣劃。

調查中,檢察官還發現,徐某因之前自有房屋拆遷和所購門面房出租等,擁有相對固定的收入來源,每過一段時間都會将自己的部分收入存入被法院凍結的那張銀行卡中,而且存取款都是以現金方式,符合老年人的習慣。有大量證據可以證明,該銀行卡中的錢款是徐某的個人财産。

審查過程中,承辦檢察官專程前往銀行,對相關賬戶的交易明細進行了比對。檢察官同步調取了那張打入借款的銀行卡的交易情況,證實了存入借款的銀行卡雖然在徐某的名下,但一直由劉某自行保管;兩張銀行卡盡管都以徐某的名義開辦,但兩個賬戶之間沒有任何資金往來。

“原繼承法和民法典對繼承人放棄繼承後的債務問題都進行了明确規定,即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承辦檢察官認為,依據調查核實的情況,被法院執行扣劃的13萬餘元系徐某的個人财産,并非劉某的遺産。徐某之前已放棄對劉某遺産的繼承,因此對劉某的債務依法不負清償責任。法院對徐某的個人财産進行執行扣劃用以償還劉某的生前債務,于法無據。

結合法律規定、綜合認定的事實和新發現的證據,2021年3月,清江浦區檢察院依法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2022年3月,法院采納檢察機關建議并對該案依法再審後,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徐某不負清償責任。4月13日,13萬餘元執行款被順利返還至徐某的銀行賬戶。(檢察日報 周晶晶 張吟豐 戴小巍 盧志堅 沈靜芳 韓兵 郭樹合 王春曉 張麗 周濤 毛陽 馬強 王妍 陳小芳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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