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血濃于水,親人的愛和關懷常常溫暖着我們的心靈。
李大爺早年喪偶,考慮到兒子小李的健康成長問題,一直沒有再婚。
退休後李大爺一人生活倍感寂寞,兒子小李也已成家立業,在跳廣場舞時遇到了同樣育有一子且喪偶的王奶奶,兩人性格合拍,志趣相同,遂領證結婚。
卻不料遭到小李堅決抵抗,小李不僅對父親冷淡至極,與王奶奶也常常爆發矛盾。
無奈之下,兩位老人隻好在外租房。
小王不忍老人受苦,就把兩位老人接到自己家中,一同生活。
天有不測風雲,李大爺患上了癌症。小王和王奶奶便細心照料着李大爺,并支付了高額醫療費。
在此期間,小李隻曾偶爾探望,卻從未承擔任何治療費用。
李大爺對自己親生兒子的做法十分不滿,便将小李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醫療費及生活費用。
不料李大爺因病去世,案件終結。
小王在處理完李大爺的喪事後,就起訴小李,認為小李作為李大爺的兒子,具有贍養義務,可小李竟對父親的病情不聞不問,并未履行自己的義務。
此外,還要求小李償還李大爺的醫藥費、生活費、喪葬費,以及自己因照顧李大爺而産生的誤工費等,合計14萬餘元。
而小李辯稱,李大爺病前存有積蓄,還有工資、殘疾補貼、租金等經濟來源,再加上平時李大爺生活樸素,有能力承擔自己的生活費和醫療開支,自己無需承擔贍養父親的義務,小王也不必墊付這些開支。
至于老人的喪葬費用,小王并未與自己商量,也沒有通知李家的親朋好友參加,自己沒有理由承擔。
此外,自己需要撫養子女,并償還房貸,經濟拮據,無力承擔贍養義務。而王奶奶作為李大爺的配偶,對其應有扶養義務。
父親再婚後,小李拒絕贍養父親的行為合理嗎?
法院審理認為,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的義務,其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小李作為李大爺的獨生子,應承擔起照顧父親的責任,特别是在李大爺病重期間,更應該及時将李大爺送去醫院接受治療,照料老人的日常起居。
王奶奶作為李大爺的配偶,同樣負有扶養義務,但因年老體弱,精力與收入都不及小李,因此李大爺生前的醫療費等開支,應主要由小李承擔。
而小王與李大爺之間并未形成扶養關系,其陪同李大爺治療、照顧李大爺的行為,是輔助母親、體恤李大爺的道德擔當,并非無因管理。
結合李大爺生前的收入與積蓄,以及為治療疾病所産生的各項開支,以及喪事辦理的實際情況,王奶奶的經濟狀況,還有小李贍養老人的義務,法院酌情判決小李向小王補償墊付的費用6萬元。
話說回來,繼子女對再婚父母有贍養義務嗎?
第一,如果遇到了本案中小李的情況,繼子女已成年,能夠獨立生活,并沒有和繼父母形成撫養教育關系,則對再婚父母并沒有贍養義務。
第二,根據司法實踐,如果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則可以認定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存在扶養關系;
(一)再婚時,繼子女屬于未成年人
我國法律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适用于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也就是說,未成年的繼子女同樣享有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在繼父母需要照顧時,也要履行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規定: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适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二)繼父母承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撫養費用
承擔繼子女撫養費用是認定形成扶養關系的關鍵。
如果繼父母承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撫養費用,能夠認定他們之間的撫養關系,則繼子女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三)撫養實施持續時間長
若繼父母承擔了繼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撫養費用,照料、教育和保護繼子女,且持續時間足夠長,并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就可以認定存在繼父母子女關系,繼子女也應當承擔起贍養繼父母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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