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提出
建築工程項目的開展過程中,勢必面臨各種紛繁複雜的風險,不同的風險将會給工程項目帶來不同程度的損失,故風險管理工作顯得尤為重要。針對工程項目建造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建築企業往往通過購買建築工程一切險來進行轉移,建築工程一切險可謂實務中最常見的工程保險産品。
建築工程一切險通常由物質損失保險與第三者責任保險兩部分組成。以人保建築工程一切險保單2009版為例,第三者責任保險部分專門承保因發生與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導緻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财産損失而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風險;其常見的責任免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兩條:
1.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現場從事與工程有關工作的職員、工人及上述人員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或疾病;
2.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職員、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員所照管、控制的财産發生的損失。
從保險原理角度來看,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一般是指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外的第三人,責任保險的承保标的為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但是,由于工程項目中往往涉及到多方參與主體,例如業主、總包商、分包商、材料供應商、技術顧問、咨詢顧問、融資機構等,因而多數情況下建築工程一切險項下第三者責任保險部分的被保險人與第三者的身份界限其實并不明朗。故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對于誰是建築工程一切險保單中的第三者這一問題,在實務中保險合同雙方往往容易産生争議。
為解析這一問題,本文針對國内有關建築工程第三者責任險的司法判例進行了檢索,歸納整理了投保企業、保險公司的不同認識及法院的裁判觀點。并在檢索基礎上針對實務中建築工程一切險下“第三者”認定疑難問題,提出可行的應對之策,以期能夠對建築工程一切險的投保人和保險人有所幫助。
二、司法實踐中對“第三者”的認定
筆者以北大法寶為檢索工具,以“标題:保險合同糾紛 全文:建築工程 第三者責任險 第三者損失”為檢索條件,篩選出以下以建築工程一切險下第三者範圍為主要争議焦點的案件。從檢索結果來看,對于誰是建築工程一切險項下“第三者”這一問題,司法實踐中的認識并不統一,且在審理過程中法院一般會結合被保險人的範圍來認定第三者的範圍。
中國人民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A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案号:(2021)豫04民終2570号】
基本案情:2019年3月27日,A公司在中國人民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為其承包的道路工程項目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2019年6月14日,材料供應商王某某前往A公司工地洽談運送施工用料時被上料機碰傷。
保險公司認為,根據《建築工程一切險條款》第二十一條規定:“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現場從事與工程有關工作的職員、工人及上述人員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或疾病。”本案受害人王某某是與工程相關的材料供應商,不屬于工程的第三者。
A公司認為,受害人王某某前往A公司工地洽談運送施工用料時發生事故,此時A公司并未與受害人王某某建立任何法律關系,故受害人王某某并非案涉工程的其他關系方,王某某的受傷屬于建築工程一切險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範圍。受害人王某某受傷符合《建設工程一切險條款》第十八條的約定。
法院認為,受害人王某某系前往A公司工地洽談運送施工用料時被上料機碰傷,符合案涉《建設工程一切險條款》第十八條關于“在保險期間内,因發生與本保險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财産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的約定。故人保财險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三、風險防範建議
綜上所呈,筆者發現,建築工程一切險中的第三者範圍發生争議時,法院裁判的着眼點往往在當事人之間的保險合同約款及其解釋上。若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約定足夠明确,則根據實際情況依約解決;若當事人之間約定不明,則先根據格式條款解釋規範進行解釋,再進行争議裁決。
因此,筆者認為,無論是投保企業,還是保險公司,最好的應對之策即是在投保階段就進行充分協商,通過在保險合同中進行明确的約定來确定建築工程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第三者”賠償對象與承保範圍,以規避日後可能出現的索賠争議。
具體來說,保險合同雙方可對合同條款進行如下明确的約定:
列明被保險人的範圍,例如明确分包商、材料供應商、運輸商等關系方是否為被保險人。
列明保險責任免除的範圍,例如明确分包商、材料供應商、運輸商等關系方所雇用的職員、工人等是否屬于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的“第三者”對象範圍。
通過批單或特别約定實現投保需求,例如通過“工地訪問條款”與“交叉責任條款”等批單進一步闡明第三者的範圍,或者通過特别約定将“項目施工相關方臨時雇傭、招聘的工人”納入第三者責任保險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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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房屋抵償工程款的,民事訴訟的案由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100、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
(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
(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工程價款的結算方式有哪些
1、按月結算
實行旬末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後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終進行工程盤點,辦理年度結算。我國現行建築安裝工程價款結算中,相當一部分是實行這種按月結算。
2、竣工後一次結算
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全部建築安裝工程建設期在12個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可以實行工程價款每月月中預支,竣工後一次結算。
3、分段結算
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進行結算。分段結算可以按月預支工程款。分段的劃分标準,由各部門、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規定。
4、目标結款方式
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業主驗收控制界面作為支付工程價款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驗收單元,當承包商完成單元工程内容并經業主(或其委托人)驗收後,業主支付構成單元工程内容的工程價款。目标結款方式實質上是運用合同手段、财務手段對工程的完成進行主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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