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四川日報-川觀新聞
長江鲟 陳向前攝
王小平 泸州頻道 郭慧琳 川觀新聞記者 範芮菱
在泸州的山林間,水域裡,偶爾會出現野生動物的蹤迹。有人為了過嘴瘾,也有人為了能“空手套白狼”,獵上一隻野生動物回去,在市場上賣個好價錢等,在野生動物出沒的地方蹲守,等着“獵物”出現。非法捕獵、交易、運輸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觸碰了法律底線。
4月8日,川觀新聞記者從泸州市人民檢察院獲悉,自2017年以來,泸州檢察機關立案辦理涉野生動物公益訴訟案件22件,發出訴前檢察建議10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件,舉行公開聽證會1件。增殖放流魚苗34萬餘尾,其中包括達氏鲟、胭脂魚、岩原鯉、娃娃魚等珍稀野生動物。
案例一:
山中撿來的野生猕猴 層層倒賣上千元
2017年農曆三月,鄭某某在貴州省赤水市官渡鎮仙鶴村的自留山中,撿到一隻野生猕猴,後以250元的價格将該猕猴出售給馬某某。随後,馬某某将該猕猴以800元的價格出售給羅某某。羅某某以1500元的價格出售給楊某某。楊某某又在寵物市場内,将該猕猴以1800元的價格出售給劉某。
2017年農曆七月,馬某某以400元的價格收購一隻野生猕猴,随後以1000元的價格出售給羅某某。羅某某将該猕猴以3000元的價格出售給米某某。
2019年4月,袁某某在貴州省赤水市官渡鎮仙鶴村的自留山中,撿到一隻野生猕猴,後将該猕猴寄養在黃某某家中,後馬某某以300元的價格購買該猕猴。并以150元的價格向袁某某購買猕猴骨架一副,并連同活體猕猴一起運回家中。馬某某得到猕猴後,由其兒子駕車将猕猴運到合江縣人民醫院附近,出售給羅某某。2019年6月8日,羅某某将猕猴從合江縣運到泸州市江陽區準備出售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
2019年6月8日,公安人員依法對馬某某住所進行搜查,現場查獲馬某某收購的果子狸死體11隻,小麂死體5隻,豬獾死體3隻,松鼠死體1隻,猕猴骨架1副,紅腹角雉死體1隻。
經鑒定,紅腹角雉、猕猴均系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果子狸、小麂、豬獾、松鼠均為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制品。
涉案的馬某某等8人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分别判處六個月到兩年兩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時判令馬某某等8人賠償生态環境損費用共計65750元。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媒體上發表道歉信向社會公衆公開賠禮道歉,并承擔生态環境損失評估費1000元。
泸州市人民檢察院進行增殖流放
案例二:
撒網捕獲五尾“達氏鲟” 三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不等
龍馬潭區檢察院在辦理鄧某某、徐某某等三人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中發現,鄧某某、徐某某等三人在泸州市江陽區華陽水中壩長江水域附近,由秦某劃船,鄧某某撒網方式在長江中捕獲五尾“達氏鲟”及其他漁獲物若幹,五尾“達氏鲟”經公安機關稱量為0.565千克,後由公安機關放生。
經鑒定,鄧某某、徐某某等三人捕撈的長江河魚為“達氏鲟”,系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
2020年6月2日,法院以鄧某某三人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别判處三人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不等,緩刑一年至二年不等,并處罰金。
鑒于受損的長江水生生物資源未被修複,泸州市檢察院就是否對鄧某某三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召開公開聽證會,聽證會決定以增殖放流的形式恢複生态。2020年11月27日,在泸州市檢察院的監督下,泸州市農業農村局組織鄧某某三人将共同購買的20尾達氏鲟魚苗投放入長江。
珍惜野生動物(蟒蛇) 龍馬潭區檢察院供圖
建立跨區域檢察協作機制
信息共享、聯動辦案
為更好的發揮公益訴訟跨區域協作機制優勢,進一步保護好接壤地自然保護區的生态環境和寶貴的野生動植物資源。2020年3月23日,四川省古蔺縣檢察院牽頭與貴州省赤水市檢察院會簽《關于開展接壤地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跨省檢察協作意見(試行)》,建立古蔺、赤水兩地接壤地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跨省檢察協作機制。
2020年3月27日,泸州市龍馬潭區檢察院、泸縣檢察院,重慶市大足區檢察院、榮昌區檢察院,資陽市安嶽縣檢察院簽署《關于在濑溪河流域生态環境和資源保護中加強公益訴訟檢察工作跨區域協作的意見》,加強信息共享和線索移送,開展調查取證協作,建立案件辦理聯動機制。
泸州市龍馬潭區檢察院于2020年11月25日與區法院、區公安分局、區生态環境局、區水務局、區農業農村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長江航運公安局泸州分局建立《關于涉長江上遊生态環境保護案件工作機制的意見》,建立信息互通和辦案協作機制,加強日常聯絡,共同推動長江上遊生态環境、自然資源保護和社會治理。
除了與毗鄰市州建立協作機制,泸州市内部聯動也十分緊密。2020年3月16日,泸州市檢察院牽頭,與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泸州市林業和竹業局聯合簽署了《敬畏自然 尊重生命 愛護野生動物 拒食野生動物倡議書》。
此外,泸州市江陽區檢察院牽頭,聯合區公安分局、區農業農村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泸州市森林公安局會簽了《泸州市江陽區加強野生動物保護領域工作銜接機制的實施意見(試行)》,明确了五部門線索移送、案件協作、跨部門聯合執法等工作,建立常态化溝通機制,有針對性的進行專題調研,對發現的野生動物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和漏洞,及時研判,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推進野生動物保護工作規範化、制度化。
泸州市人民檢察院進行增殖流放
普法小欄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二十七條 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衆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 禁止非法出售、收購、利用、加工、轉讓野生動物或其産品。因科學研究、養殖、展覽、交換、贈送和其它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加工、轉讓的,屬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産品,須經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批準;屬國家二級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産品,須經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屬國有和省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或其産品,由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未經授權,嚴禁轉載!聯系電話028-86968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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