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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贈與房産離婚後如何處理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6-28 17:55:26

婚前贈與房産離婚後如何處理?争議焦點雙方于2018年12月6日相識,2019年1月3日登記結婚,女方于2019年2月18日起訴離婚,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婚前贈與房産離婚後如何處理?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婚前贈與房産離婚後如何處理(結婚一個半月就起訴離婚)1

婚前贈與房産離婚後如何處理

争議焦點

雙方于2018年12月6日相識,2019年1月3日登記結婚,女方于2019年2月18日起訴離婚。

男方婚前為女方出資100餘萬元購買了房産、車輛等,而該房産、車輛均在婚前登記于女方個人名下,并由男方支出了辦理産權登記的相關稅費等,該行為屬于贈與。但該贈與行為與一般禮節性贈與及日常生活開支不同,本案的贈與超出日常生活範圍,應當視為附條件的贈與,是将“婚姻締結”作為贈與行為生效的附加條件,婚姻關系締結則财産贈與完成。一般情況下,夫妻離婚所贈與的财産無須返還,但在特殊情況下,比如兩個人結婚時間較短,閃婚閃離或者結婚不到一年等情況,完全超出了贈與人一方的期待,則需要酌情全部或部分返還。

本案雖不符合行使撤銷權的三種法定情形,但根據雙方締結婚姻時間較短等情況,法院酌情考慮女方向男方返還贈與金額的80%。

婚姻以愛情為基礎,借婚姻索取财物被我國法律所禁止,建立在金錢之上的婚姻也不應被提倡,通過短暫的婚姻獲取巨額财富,既違背了公平原則,也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則。

訴訟請求

朱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請求撤銷原告對被告購房款、購車款等共計1960000元款項的贈與;

2.要求被告返還購房款、購車款等共計1960000元款項;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查明

原告朱某與被告孫某于2018年12月6日經人介紹相識,2019年1月3日登記結婚。

2019年2月18日,原告朱某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孫某離婚。

2020年1月22日,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魯04民終4241号民事判決書,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

另查明,1、2018年12月,原告朱某為被告孫某通過中介出資936000元購買位于棗莊市市中區××小區××号樓××單元××層××住房一套,為此支出房屋中介費9000元,12月12日原告向被告轉款20000元,用于交納上述房屋的稅費,并于2018年12月13日辦理了不動産權登記,證号為魯(2018)棗莊市不動産權第1××0号,權利人為孫某,共有情況為單獨所有;2、婚前原告為被告出資購買轎車一輛,支出購車款360000元。2019年1月7日向孫某轉款31000元,用于交納上述車輛的購置稅,該車輛購買後登記在被告孫某名下,2019年1月28日孫某将該車出售給他人。

再查明,原告不服一、二審離婚判決中對其要求被告返還财産的處理。向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21年1月10日,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魯04民申175号民事裁定書,對婚前其它财産的處分應以确定其性質和權屬關系為前提,二審認為,對于朱某主張婚前為孫某出資購買房産、車輛等款項支出,要求孫某返還房屋等大額資産及雙方戀愛過程中朱某為孫某所支付的相關費用,因該房産、車輛均登記于孫某個人名下,其主張返還房屋所有權的訴訟請求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本案中不宜一并處理,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對于朱某主張返還房屋所有權或上述費用的主張未予支持,并告知其因雙方均未提出婚後共同财産分割的主張,對此如有争議可另案處理,二審予以确認,且釋明朱某就此可另尋救濟途徑予以解決,并無不當。駁回朱某的再審申請。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離婚訴訟過程中,原告一并主張返還财産的訴訟,并且經過一審、二審、再審程序,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收到(2020)魯04民申175号民事裁定書,原告申請撤銷贈予的訴訟時效應于2021年1月22日起計算,本案未超過訴訟時效。

原告朱某婚前為被告孫某出資購買了房産、車輛等,而該房産、車輛均在婚前登記于被告孫某個人名下,并由原告支出了辦理産權登記的相關稅費等,原告朱某的行為屬于贈與行為。但該贈與行為與一般禮節性贈與及日常生活開支不同,本案的贈與超出日常生活範圍,應當視為附條件的贈與,是将“婚姻締結”作為贈與行為生效的附加條件,婚姻關系締結則财産贈與完成。一般情況下,夫妻離婚所贈與的财産無須返還,但在特殊情況下,比如兩個人結婚時間較短,閃婚閃離或者結婚不到一年等情況,完全超出了贈與人一方的期待,則需要酌情全部或部分返還。

本案中,原告朱某購買房屋、車輛屬于大額資産,與支付彩禮具有相同的意義,均以雙方結婚且長期穩定共同生活為前提。本案雖不符合行使撤銷權的三種法定情形,但根據雙方締結婚姻時間較短等情況,本院酌情考慮被告向原告部分返還,即實物的價值累計後,酌情返還贈與金額的80%即1084800元[(9000元 936000元 20000元 360000元 31000)×80%]。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孫某于判決生效後十日内返還原告朱某房款、購車款共計1084800元;

二、駁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意見

孫某上訴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本案未超過訴訟時效存在兩處錯誤。

1.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二審終審制,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被上訴人在收到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04民終4241号民事判決書時,該判決書已經生效。判決明确告知被上訴人撤銷贈與與離婚訴訟不是同一個法律關系,需要另行起訴,被上訴人的贈與撤銷權應當從收到(2019)魯04民終4241号民事判決書的2020年1月22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一審立案的時間是2022年2月7日,從2020年1月22日起算,已經超過行使撤銷權的期限。一審判決認定從收到(2020)魯04民申175号民事裁定書的2021年1月22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銷權,從而認定有權起訴,認定事實錯誤。

2.《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為一年,該期限一經起算,不存在中止、中斷,從性質上屬于除斥期間,一審判決将該期限認定為訴訟時效,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适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既然認定被上訴人不符合行使撤銷權的三種情形,就應當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但是一審判決又根據雙方締結婚姻時間較短的情況,判決由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返還實物累計價值的80%,現行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結婚時間短可以撤銷部分贈與,一審判決要求返還實物累計價值的80%,适用法律錯誤。

朱某辯稱:原審判決事實清楚,判決正确合理,懇請中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上訴人稱原審判決“存在兩處錯誤”,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1、原審綜合證據查明“原被告離婚訴訟過程中,原告一并主張返還财産的訴訟”,表明朱某在2019年2月18日起訴離婚時就一并要求返還涉案财産,事實上從此時朱某就已經主張撤銷對上訴人孫某的贈與了。也就是說,2019年2月18日朱某起訴離婚時一并行使了撤銷權,起訴狀送達上訴人孫某時,對其請求權也轉化為要求返還财産的一般債權請求權。以此為起算點,當事人的訴訟程序權利繼而由“訴訟時效”進行約束和保護。後案件曆經一審、二審、再審,訴訟時效一直處于中斷狀态,直至2021年1月22日(2020)魯04民申175号民事裁定書送達給朱某時訴訟時效重新起算。故一審認定本案未超訴訟時效,認定事實正确,依法應予維持。

2.即便如上訴人所認為的,将朱某“撤銷贈與與離婚訴訟不是同一個法律關系之時”作為本案撤銷贈與的起算點。原審判決認定“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為(2020)魯04民申175号再審裁定2021年1月22日送達之日,事實也正确。

首先,原審查明的相關裝修票據可證明,即便在離婚訴訟期間朱某也一直在對涉案房産裝修,對房産價值進行添附,證明朱某當時主觀上并不認為涉案财産用于長期穩定共同生活使用的目的已不能實現。

其次,離婚訴訟處理的是複合法律關系,一般應将案涉财産問題一并處理,但朱某窮盡離婚訴訟程序卻未能處理涉案财産糾紛。而在雙方有争議且尚未經法定程序認定處理的情況下,上訴人卻于2020年12月14日再審期間又擅自處分了涉案房産,這緻使被上訴人長期穩定共同生活使用财産的贈與目的落空。再審之後朱某才被明确告知涉案财産不能與離婚訴訟作為一個法律關系處理,才發現贈與目的不能實現,從這一方面看,原審認為“原告申請撤銷贈予的訴訟時效應于2021年1月22日起計算,本案未超過訴訟時效”也正确。并且需要說明的是原審原告一審網上立案起訴的時間為2021年1月6日,而非上訴人上訴狀中所稱的“2022年2月7日”。

二、原審判決“酌情全部或者部分返還”涉案“大額贈與财産”符合民法公平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适用法律正确,社會效果良好,依法應予維持。由于本案朱某購買房屋、車輛屬于大額資産,超出了日常生活範圍,均以雙方結婚且長期穩定共同生活為前提,故原審認定“應當視為附條件的贈與”,目的性贈與,與支付彩禮具有相同的意義。與一般贈與合同不同,涉及婚姻家庭關系具有特殊性,目前法律對附條件的目的性贈與的撤銷尚未作出明确規定。在雙方有争議且未經法定程序認定處理的情況下,上訴人擅自處分了大額财産,怠于促成長期共同穩定生活目的實現,緻使朱某贈與目的落空,贈與行為喪失了法律效力。繼而上訴人對其取得的大額贈與便失去了占有的合法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朱某請求返還贈與利益,依法應予支持。也就是說,原審判決返還所依據的并非法定撤銷權規定,而是依據的附條件的目的贈與的事實和民法典規定的公平、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一千零四十一條至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了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原則,特别在一千零四十二條明确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通過短暫婚姻獲取巨額财物的情形顯然有悖公序良俗,應給予法律上的否定評價。

在法律沒有作出明确規定前,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規定的公平原則及第八條規定的公序良俗原則,參照彩禮的處理,作出要求上訴人酌情返還大額贈與款項的判決,不但适用法律正确,自由裁量适當,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而且也引導了婚姻家庭生活的善良風尚,對樹立婚姻家庭文明、弘揚婚姻家庭美德有着良好的行為規範和價值導向,通過個案既維護了公平的社會基本價值,又弘揚了社會普遍認可、遵循的道德準則,具有良好的社會效果。

二審判決

本院二審期間,孫某提交了4組證據:1.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04民終4241号民事判決書;2.微信聊天記錄及短信;3.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手機通話錄音4份;4.上訴人懷孕證據,2019年4月24日超聲醫學音響報告與短信相互印證。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一審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本院依法予以确認。

本院認為,朱某與孫某于2018年12月6日相識,2019年1月3日登記結婚。在結婚前朱某為孫某出資購買涉案轎車和涉案房屋,并支付了房屋中介費、稅費、車輛購置稅等費用,即涉案房屋及車輛雖登記在孫某名下,但實際是出資方朱某為結婚而以對方名義購買。雙方結婚時間不長(一個半月),即發生離婚訴訟,由于朱某出資購買涉案房屋、車輛是為了順利結婚或者婚後維持婚姻關系,如在雙方離婚時不予處理,則對朱某不公平。故一審法院在處理時充分考慮了本案的實際情況,酌情判決孫某返還贈與金額的80%共計1084800元,并無不當。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内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經審理查明,在一審法院(2019)魯0402民初915号朱某與孫某離婚訴訟案件中,朱某起訴主張中包含要求孫某返還其支付的各項費用及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返還給朱某等訴求。上述離婚案件經過一審、二審、再審程序後,朱某又及時提起本案訴訟,并未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孫某關于朱某起訴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依法不能成立。孫某二審中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相關事實主張,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孫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2)魯04民終1820号 贈與合同糾紛

轉自:麗姐說法

來源: 石家莊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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