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不認孩子又拒做親子鑒定,法院:推定親子關系成立
廣州日報
廣東一對戀人相戀3個月便以分手告終。之後,女方一紙訴狀将男方告上法院,要求判決兩人同居期間所生小孩的撫養權歸她所有,男方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以及剖宮産費用。對此,男方聲稱孩子不是他的,但又拒絕做親子鑒定。
記者今日獲悉,本案曆經一審、二審,均确認男方為小孩的親生父親,應支付撫養費等。
2017年1月,家住廣東省五華縣的阿龍與阿秀經媒人介紹認識後即按農村風俗擺酒,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年4月左右兩人分手。
不久後,阿秀發現自己懷孕,後于2017年11月在河源市一婦幼保健院生下男孩小榮,花去醫療費9270.35元。小榮的《出生醫學證明》中僅記載母親為阿秀,父親姓名欄為空白。小榮自出生後一直在阿秀身邊生活,而阿龍未支付過任何費用。
阿秀為此将阿龍告上法院,訴請二人同居期間所生孩子的撫養權歸阿秀所有,并由阿龍支付小榮自出生之日起的撫養費,同時由阿龍支付剖宮産下孩子的費用9000元。
庭審中,阿秀稱擺酒後即到阿龍家與阿龍同居生活三個月,但阿龍否認與阿秀有同居生活,且不同意對小榮是否為其親生兒子進行DNA親子鑒定。經法院二次明确釋明不同意進行DNA親子鑒定的法律後果後阿龍仍拒絕做親子鑒定。
五華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訴請求确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确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的規定,阿龍經法院兩次明确釋明後仍拒絕做親子鑒定,故法院确認阿龍為男孩小榮的親生父親。
對小榮的撫養權問題,由于小榮一直由阿秀帶在身邊生活,小榮由阿秀撫養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長,故對阿秀主張由其撫養小榮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之規定,阿龍從小榮出生之日起未曾支付過撫養費,現阿秀訴請要求阿龍從小孩出生之日起支付撫養費,法院予以支持。
對于撫養費的數額,根據相關計算标準,由阿龍每月支付撫養費706元。對于因生育男孩小榮所花醫療費9000元的問題,由于生育小孩父母雙方均有義務和責任,父母雙方須對生育小孩相關的費用各承擔一半,即阿龍應支付阿秀醫療費4500元。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小榮由阿秀撫養,且由阿龍自2017年11月起每月支付小榮撫養費706元直至小榮年滿十八周歲止,并由阿龍支付醫療費4500元給阿秀。
阿龍不服提起上訴,梅州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二、江蘇男子發現大娃非親生起訴離婚,妻子拒絕鑒定二娃,被判賠21萬
結婚六年,育有兩子,結果被告知兩個兒子都不是他的,江蘇省無錫市的李先生很難不感到不感到頭暈目眩。
事實上,在2011年1月登記結婚前,李先生與劉女士相戀了一年,也曾度過一段熱戀期,覺得彼此合适,于是步入了婚姻生活,同年12月,劉女士産下了大兒子,給這個家庭也帶來了許多歡樂。
不過李先生很清楚,兩人的感情已經不在了,日子也過得平平淡淡,但生活本來就不是充滿激情,雖然沒有熾熱的愛情,可也有溫馨的親情,這段婚姻便維持了下去,2014年11月,劉女士産下了第二個兒子。
到這時,李先生與劉女士的婚姻還沒有出現很大的問題,至少李先生還沒有去想象過自己有一天會和劉女士離婚。
但随着大兒子逐漸長大,李先生看着兒子,愈發覺得兒子長得不像自己,他感到痛苦糾結,到了晚上也沒法睡覺,最終于2017年年初,李先生先生再也忍受不住心中的疑問和擔心,便偷偷去做了親子鑒定。
結果顯示,大兒子與李先生并沒有血緣關系。李先生頓感晴天霹靂,當即就質問了劉女士,雙方鬧得都不愉快,平淡的生活被打破,風雨來襲,李先生欲哭無淚。
2017年7月,李先生提起了離婚訴訟,認為事情沒法協商,交由法院作出判決,并請求賠償撫養費13.5萬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另外,李先生還認為小兒子都有可能不是自己的。
而劉女士一開始還很同意對兩個兒子做親子鑒定,不過正式做鑒定前,劉女士又反悔了,僅同意了對大兒子做親子鑒定,堅決不同意小兒子。鑒定結果則顯示,大兒子與李先生沒有血緣,非李先生親生子。
雖然小兒子沒有做親子鑒定,但并不能說明小兒子就是李先生的親生子。法院審理後認為,劉女士在與李先生的婚姻存續期間欺騙了李先生,生下了不是李先生的孩子,令對孩子本沒有法定撫養義務的李先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撫養了孩子,需承擔賠償責任。
另結合劉女士拒絕對小兒子做親子鑒定的情形,雖不能确認小兒子是不是李先生的親生子,但推定小兒子與李先生不存在親子關系。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準許李先生與劉女士離婚,兩個兒子都由劉女士撫養,由于李先生對兩個非親生子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因此李先生在離婚後無須支付撫養費,劉女士則須返還李先生撫育費8萬元、孩子生病治療費10萬元以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共計21萬元。
在本案中,涉及到了夫妻之間的一個忠實義務,以及“欺詐性撫養”。值得一提的是,不管是婚姻法還是今年起施行的《民法典》,都明确規定了“夫妻之間相互負有忠實義務”,因此劉女士的行為違法,對李先生構成侵權。
劉女士明知孩子不是李先生的,但卻沒有告知,故意隐瞞或欺騙,讓李先生承擔了不屬于自己的義務,付出了财力和精力、感情,該種情節被稱之為“欺詐性撫養”。因此李先生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予以支持,但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法院也會綜合考慮,包括劉女士的經濟實力和當地的經濟狀況。
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明确規定的推定,即“法律推定”,具體包括推論推定和直接推定,推論推定是真正的法律上的推定,是依據法律從已知事實推出未知事實、從前提事實推論推定事實的結果;直接推定則是當法律不依賴于任何事實就假定存在某一事實,李先生與劉女士的案件情況則是屬于“推論推定”:
在推定小兒子與李先生無親子關系之前,劉女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過錯,違反了忠實義務,大兒子與李先生無親子關系。
最後,民法典施行後,對于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比起《婚姻法》多出了一條情形,即:有其他重大過錯。結合案情以及案件情節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如婚外情,在以往,以丈夫婚外情、違反夫妻間的忠實義務為由請求損害賠償,極有可能不會獲得法院的支持,但民法典實施後,考慮到婚外情帶來了嚴重的負面影響,也會對該項損害賠償予以認可。
欺詐性撫養也是屬于“其他重大過錯”的範圍内,不過雖然李先生獲得了金錢上的賠償,但經曆此事,可能心中也會蒙上一層陰影,需要時間的治愈。
三、父親要做親子鑒定,9歲女兒反對有效
河北省河間市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利益保護的典型案件,案件中,夫妻雙方均申請親子鑒定,但9周歲的女兒認為父女關系良好,拒不同意進行親子鑒定,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該案體現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切實保護了未成年人利益。
張姓男子與李姓女子通過自由戀愛,于2010年6月登記結婚。同年9月,女兒小娜出生。2013年8月,夫妻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小娜随母親李某生活,小娜的撫養費用由張某按月支付。自離婚至今,經濟條件優越的李某一直撫養着小娜,從未向張某主張過撫養費用。張某經常探望小娜,父女感情也相當不錯。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20年2月,張某以李某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确認其與小娜系非親子關系。原來,2019年7月,張某在上海某三甲醫院體檢時發現未見明确精子,符合唯支持細胞綜合征的特點。因此,張某認為自己與小娜之間并不存在親子關系。
庭審中,李某也不能确定小娜與張某之間是否存在親子關系。因此,張某提出親子鑒定申請,李某也表示同意。但是,小娜認為父親張某對自己非常好,并堅稱張某就是自己的父親,不能容忍任何懷疑。庭審後,小娜通過信函向法院明确表示拒絕配合親子鑒定。
原告張某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确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确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根據以上規定,本案應推定确認其與小娜不存在親子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小娜出生時間是2010年9月,張某主張自己無生育能力所依據的證據卻是上海某三甲醫院于2019年7月出具的體檢報告,時間前後相距近10年,故張某提交的證據不能證實其于2009年左右是否具有生育能力。張某主張确認親子關系不存在,應首先提供必要證據,但張某未能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實,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小娜不同意做親子鑒定,李某同意做親子鑒定,本案并不存在夫或妻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法定情形。随後,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該案主審法官認為,親子鑒定工作關乎親情倫理,一旦啟動,可能會給當事人和孩子甚或多個家庭帶來不可預料的感情沖擊,也可能造成無法逆轉的負面影響。因此,在審判實務中,對親子鑒定應當保持慎重的态度。為了實現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親子鑒定的啟動應該有必要的限制,在當事人雙方同意而未成年子女堅決反對的情況下,應當在保護未成年人利益和當事人訴訟權利之間做好平衡,當二者出現沖突而無法調和時,應優先考慮前者,向保護未成年人利益方向傾斜。
法官提醒,親子鑒定需要未成年人的配合,法院不能強制其進行親子鑒定,以避免極端事件的發生。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抵制親子鑒定時,不能依據當事人的懷疑而簡單推定親子關系是否存在。本案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是審判的首要考慮因素,小娜已滿9周歲,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因此在決定是否進行親子鑒定的問題上,應當對其意思表示給予一定的重視。
四、成年子女不同意親子鑒定的不得對親子關系進行推定
——重慶四中院判決楊某甲訴萬某離婚後損害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旨
一方當事人僅是懷疑自己與子女不存在親子關系而未提供必要的證據,而子女已經成年又明确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法院不宜強制該子女配合鑒定,也不能依據當事人的懷疑認定親子關系不存在。
案情
楊某甲與萬某原系夫妻,1991年7月辦理結婚登記,1993年12月生育一子楊某乙。2008年5月,楊某甲與萬某協議離婚,其離婚協議書第二條約定了共同财産及債務的處理。2009年12月,二人又共同作出了“關于黔江區新華大道房屋分攤說明”,對離婚協議書第二條中的房産分割作了詳細樓層及面積說明。2015年11月,楊某甲認為楊某乙不是其親生子女,以及雙方系假結婚假離婚的侵權行為所緻,楊某故訴至法院,請求萬某返還離婚時分得的财産,即黔江區新華大道某房屋,并由萬某賠償子女撫養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楊某甲申請對楊某乙與其不存在親子進行鑒定,萬某對該申請無異議,但楊某乙不同意進行親子鑒定,楊某甲未能完成司法鑒定程序。
裁判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甲申請對楊某乙與其不存在親子關系進行鑒定,但楊某乙明确表示不願意做親子鑒定,楊某甲主張楊某乙與其不存在親子關系無法完成舉證,故不能适用舉證倒置确認萬某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更無法推定楊某甲的主張成立。楊某甲沒有提交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與楊某乙不存在親子關系,屬舉證不能,遂判決駁回楊某甲的訴訟請求。
楊某甲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現楊某乙已成年,對于是否進行親子鑒定必須經由其本人同意,而楊某乙明确表示不予做親子鑒定,楊某甲又沒有其他的證據證明楊某乙可能與其不存在親子關系。因此,對楊某甲進行親子鑒定的申請,不予準許。楊某甲對萬某提出支付撫養費以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均是建立在楊某乙不是其親生子的基礎之上,現楊某甲無證據證明其與楊某乙之間不存在親子關系,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已生效。
評析
本案的争議焦點為,能否推定楊某甲與楊某乙之間的親子關系不存在。
1.“推定”在親子關系認定中的适用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可以看出,在親子關系的認定上,法律賦予了裁判者“推定”的權利,即在親子關系是否存在的問題上,提出請求的一方當事人提供了必要的證據,另一方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情況下,可以推定親子關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如此規定,讓裁判者在雙方當事人意見不一緻,又無法進行技術鑒定時,有了裁斷的依據。但是,如果原告僅是懷疑自己與子女不存在親子關系而未提供必要的證據,被告又明确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法院不予支持其訴訟請求。
親子鑒定是确認父母與子女之間親緣關系的技術性手段,而親緣關系的認定直接關系着家庭道德、倫理關系和個人隐私問題。在缺乏相反證據證實和一方當事人明确拒絕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進行推定。同時,因親子關系的認定涉及到個人的道德品質問題,以推定的方式認定親子關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其結果必然影響到個人的社會評價,甚至對被鑒定者産生影響,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推定”的适用應當慎之又慎。在一方當事人提出明确證據證明親子關系可能存在或者可能不存在,對方當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鑒定的情況下,方可适用。如果一方的證據尚不足以達到前述要求的,則不能适用推定。
2.被鑒定人的意見在親子鑒定中的作用
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的規定是針對訴訟雙方當事人的舉證和意見,未規定對被鑒定人意見的征求。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親子鑒定,但是被鑒定人卻明确拒絕鑒定,對于此種情況如何處理,法律并無明确規定。在離婚案件中,法律規定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發生争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參照該規定,在進行親子鑒定時,對已滿十周歲以上的子女進行親子鑒定,需要征求該子女的意見。
本案中,楊某甲提出親子鑒定申請,但是經法庭審查,其與萬某在婚姻關系存續兩年後才生育子女,從時間上推算,該子女應當是二人的婚生子。楊某甲提出萬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他人有不正當關系,所生的子女并非是其親生子,并無其他證據予以證實,雖萬某同意進行鑒定,但是被鑒定人楊某乙明确拒絕親子鑒定。因此,對楊某甲提出的應推定該子女不是其親生的理由不成立。
3.本案不得對親子關系進行推定
第一,親子鑒定涉及的是個人的隐私和道德品質問題,無論親子鑒定的結果如何,其帶來的都是對個人、對家庭情感上的傷害,這種傷害極有可能在很長一段時間内都無法平複,因此對于親子關系的推定應當持審慎态度;第二,推定的适用應當有非常嚴格的程序,适用推定時必須要有證據證實才可推定,不能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随意推定;第三,從法益角度來說,兩害相權取其輕,被鑒定人不同意鑒定,最終導緻無法鑒定時,如果以保障一方知情權的理由去推定親子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無疑是以犧牲一方權利的方式來保證另一方的權利,這是不足取的。
綜上,當被鑒定人已成年,有了一定社會交往的情況下,親子關系的認定直接與其人際交往、個人情感歸宿相關聯,是否做親子鑒定必須征得被鑒定人的同意。在沒有證據證明親子關系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時,不得對親子關系進行推定。
五、成年子女可以起訴請求确認與父母存在親子關系,不能提出否認與父母存在親子關系之訴
以案釋法:瑞安市首次适用《民法典》審結一起成年子女提起的親子關系确認之訴
【案件簡介】
2020年12月底,二十六歲的黃某一臉焦急地來到瑞安法院咨詢。經了解,黃某母親姓李,父親姓程,同母異父的哥哥姓黃,其系父母戀愛期間所生,登記戶籍時工作人員錯誤地以為他和他哥哥一樣姓黃,結果導緻登記錯誤。
現在黃某想要兒子姓程,他就必須得先把自己的姓改回來,他兒子才能跟着他姓程。而黃某若要更改姓氏,需要憑着法院出具的确認親子關系判決書前往公安部門辦理。但按當時施行的婚姻家庭相關法律規定,黃某已經成年,其與父親程某之間的身份關系如何确認,在法律上存在争議。
經辦法官想到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民法典》中創新規定了“成年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确認親子關系”,便引導黃某與程某去司法鑒定機構做親子鑒定。
1月6日,黃某拿着親子鑒定報告來到法庭,經辦法官聯系上黃某的父母程某、李某,雙方均表示情況屬實,希望盡早開庭辦理此事。
1月7日,瑞安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并當庭判決确認被告程某系原告黃某的生物學父親。
終于,黃某成功找回遺失二十餘年的姓氏,也讓自己的孩子順利取名上戶。
【法官說法】
該案看似簡單,但在此之前,法院處理親子關系異議,主要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該規定賦予夫妻雙方在親子關系異議之訴中的原告主體資格,遺憾的是該規定中關于“當事人”的界定并不明确,子女是否享有原告主體資格在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争議。正如本案中原告作為成年子女請求确認父子關系的情況,存在主體資格及法律适用上的模糊。
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的規定,契合新時代變化的特點,明确了親子關系異議之訴的案由和主體。根據該規定,對親子關系異議之訴分為确認親子關系與否認親子關系。親子關系确認或否認之訴的主體為父或母,同時明确成年子女能提起親子關系确認之訴。
完善後的婚姻家庭法律規範,明晰了親子關系确認的法律途徑,使得類似于本案中黃某所苦惱的身份關系确認問題能得到妥善處理,對維護家庭和睦、社會安定具有重要作用。
案例二:成年子女不能提出否認與父母存在親子關系之訴
李雙軍與張桂蘭1980年經人介紹認識後便登記結婚,1981年張桂蘭生育一子李建寬。李雙軍與張桂蘭婚後感情不和,但二人為給李建寬一個健全的家庭并未辦理離婚手續。2021年,張桂蘭檢查出肺癌晚期,幾番斟酌下告知李建寬其并非李雙軍的親生兒子。李建寬自十五歲開始因不服父親李雙軍的嚴格管教,與李雙軍之間的關系不斷惡化。張桂蘭去世後,李建寬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确認其與李雙軍不存在親子關系。
法院判決結果:裁定駁回李建寬的起訴。
分析解答
親子關系是家庭關系中的重要一環,親子關系不僅是一種事實狀态,還涉及法律權利和義務,因此需法律手段的保護和監督。《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規定:“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确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确認親子關系。”該條法律對于提起親子關系的訴訟主體進行了規定,明确了父母或者子女都可以提起親子關系之訴,但是父母和子女的訴訟權利是不同的。父母既可以提起确認親子關系之訴,也可以提起否認親子關系之訴。而成年子女隻能提起确認親子關系之訴,不能提起否認親子關系之訴。本案中李建寬作為成年子女,不具有提起否認親子關系之訴的訴訟主體資格。
法律如此規定是為保護老年人利益,避免成年子女借機逃避贍養義務。就本案而言,李建寬由李雙軍撫養成人,且李雙軍無其他子女。即便二人不存在生物學上的親子關系,在李雙軍撫養李建寬成年後,李建寬應當負有贍養義務。但多年來李建寬對于李雙軍多有不滿,若賦予李建寬提起否認親子關系之訴的權利,李雙軍很可能面臨無人贍養的慘境。因此,為防止出現成年子女在否認親子關系後不再對原法律意義上的父母承擔贍養義務的情形,法律對此作了限制,不允許成年子女提起否認親子關系之訴。
六、非婚生子欲繼承遺産,同父異母兄妹沒有義務配合做親子鑒定。
基本案情
陸某某(男)以其系已去世李某的非婚生子為由,将李某的妻子張某、兒子小榮(化名)及女兒小娟(化名)訴至法院,要求繼承李某遺産。作為繼承人之一的張某到庭應訴,認為陸某某系觊觎财産而捏造事實,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庭審中,陸某某的母親到庭陳述陸某某是四十八年前其與李某戀愛期間所育。由于被繼承人李某已經去世五年,陸某某要求與李某的婚生子女小榮或小娟做近緣性司法鑒定,否則應當推定陸某某所主張身份關系的成立。
溧陽市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繼承訴訟相對方為陸某某與被繼承人李某的妻子及兒女,而非李某本人。推定親子關系的規則僅能适用于親子關系訴訟的相對方,不能随意擴大适用主體的範圍,李某的婚生子女無義務配合陸某某做親子鑒定。陸某某未能舉證證明其為被繼承人李某的合法繼承人,遂判決駁回陸某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親子關系訴訟屬于身份關系訴訟,主要包括婚生子女否認之訴和非婚生子女認領之訴,即否認法律上的親子關系或承認事實上的親子關系。現代生物學技術的發展,使得DNA鑒定技術簡便易行,準确率較高,對于認定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親子關系起到極其重要的作用。維護親子關系的安定、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是人民法院審理涉及親子關系案件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裁判者不能一味地追求血緣真實而忽略當事人在常年共同生活中形成的親情,損壞當事人現存的家庭模式和現實生活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确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确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确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确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該條所确立的親子關系推定規則應建立在主張方提供初步的存在親子關系的必要證據的前提之下,且嚴格将适用主體範圍限定在父母子女之間,而并不适用于兄弟姐妹之間。婚生子女并無配合非婚生子女進行親子鑒定的義務,更無親子關系推定規則适用的餘地。身份關系具有鮮明的道德性和倫理性,又與财産關系緊密相聯,随意擴大親子關系推定規則适用主體的範圍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的精神。
法律法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确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的權利】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七、同父異母哥哥去世 弟妹起訴确認侄子與哥哥沒有親子關系
繼承人是否有權利确認非親子關系
——河南洛陽西工區法院判決張建水等訴張玉龍确認非親子關系糾紛案
裁判要旨
離婚後原具有夫妻關系的一方死亡,其繼承人有權提起确認非親子關系之訴。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确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另一方認可親子關系不存在但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确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案情
張建明與劉春梅經人介紹認識,于2009年9月29日登記結婚。同年12月31日,劉春梅生育一子,取名張玉龍。劉春梅于2014年1月8日訴至法院,請求解除與張建明的婚姻關系,張玉龍由其撫養且不要求撫養費。庭審中,劉春梅自認張玉龍非張建明之子,張建明提出親子鑒定申請,但劉春梅拒絕配合。同年3月31日,經法院判決,張建明與劉春梅離婚,張玉龍由劉春梅撫養,張建明不需支付撫養費。雙方服判,均未上訴。同年10月26日,張建明因事故死亡。張建明的父母均已去世,張建水、張彩英、張彩麗與張建明是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與事故責任方協商賠償事宜的過程中,劉春梅作為婚生子張玉龍的法定代理人,稱張玉龍非張建明親生子,拒絕在調解協議上簽字,導緻賠償問題久拖不決。張建水、張彩英、張彩麗訴至法院,請求确認張玉龍和張建明之間不具有親子關系。訴訟過程中,被告張玉龍之母劉春梅辯稱張玉龍非張建明的親生子,與張家沒有血緣關系。在張建明的屍體尚未火化具備鑒定條件的情形下,劉春梅堅決不同意進行親子鑒定。
裁判
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為确認非親子關系糾紛。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确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确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雖然上述司法解釋規定提起非親子關系确認之訴的主體為夫妻一方,但張建明及其父母均已去世,本案三原告作為張建明的兄弟姐妹,有權利提起本案之訴。三原告向法院請求确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提供劉春梅自認張玉龍不是張建明親生子的民事判決書加以證明,且三原告在舉證期限内提出了親子鑒定申請,而被告法定代理人劉春梅既未提出相反證據予以反駁,又自認張玉龍不是張建明的親生子,同時拒絕做親子鑒定,導緻法院不能通過鑒定意見對案件事實作出裁判,故法院依法推定三原告的主張成立。法院判決:被告張玉龍與張建明親子關系不存在。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評析
1.關于訴訟主體資格
雖然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提起非親子關系确認之訴的主體為夫妻一方,但該解釋是針對适用婚姻法所産生的問題,故對提起婚生子女否認之訴的主體表述為“夫妻一方”。現實生活中,存在離婚後原具有夫妻關系的一方提起婚生子女否認之訴的情形或本案中一方去世的情形,這種情形下能否确認主體資格的适格?筆者認為,對于當事人民事權利的限制,應當由法律而不是司法解釋作出規定,因此,該解釋中出現婚生子女否認之訴主體的表述,不應機械地理解為提起訴訟的權利主體隻能是夫妻一方,在夫妻一方死亡等特殊情形下,繼承人有權利提起确認非親子關系之訴。目前,我國沒有親屬法,但是根據婚姻法和繼承法等相關規定,可以确認本案原告主體資格的适格,這不僅彌補了法律上的空白,同時也是人倫道德的體現,具有突破性。
2.關于親子鑒定
親子鑒定是親子關系訴訟中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複》規定,對于雙方當事人同意作親子鑒定的,一般應予準許;一方當事人要求作親子鑒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三周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對其中必須作親子鑒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但什麼才是必須進行親子鑒定的,能否強制鑒定,強制鑒定的條件是什麼,目前法律沒有規定。在此情況下,筆者認為,親子鑒定牽扯夫妻雙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關系和财産關系,應從保護婦女、兒童權益和有利于化解矛盾的原則出發,不能簡單地在一方提出鑒定申請、另一方拒絕的情況下,就武斷地對親子關系的存在與否進行推定,即在确認親子關系的訴訟中,原告應承擔與其訴訟請求的權重相适應的證據,但另一方認可親子關系不存在且拒絕做親子鑒定的,可進行推定。
3.關于自認規則的适用與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了自認不包括對身份關系的自認。但筆者認為,對于否定親子關系且拒絕親子鑒定的自認,應納入自認規則以内,否則在離婚訴訟或親子關系訴訟中,當事人欲證明非親子關系,在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情況下,必須提供除自認之外的必要證據,這将過度加重原告的舉證責任。本案中,劉春梅拒絕做親子鑒定,導緻法院不能通過鑒定意見對案件事實作出裁判。但三原告在舉證時限内提出了親子鑒定申請,并證實劉春梅在離婚訴訟及确認非親子關系訴訟中均自認張玉龍不是張建明的親生子,即已經完成了舉證義務,此時,舉證責任轉移到被告一方,作為張玉龍的法定代理人劉春梅拒絕做親子鑒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八、離婚後發現子女非親生 是否可以變更撫養權(轉載自網絡)
離婚後發現子女非親生,是否可以變更撫養權?黃某因女兒長得不像自己,于是帶女兒去做親子鑒定,發現自己并非“女兒”的親生父親,于是訴至法院,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法院對此予以支持。下面詳細介紹。
案情
2007年黃某與崔某登記結婚。2008年3月女兒黃小某出生。兩人相繼下海經商,事業順利的同時,感情卻嚴重失和。2013年8月,二人協議離婚,黃某表示願意撫養孩子,崔某同意,雙方協議:黃小某歸黃某撫養,崔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至女兒獨立生活為止;坐落于朝陽區13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歸黃某所有,坐落于石景山6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歸崔某所有;各房屋内的家具、電器随房歸屬;個人生活物品歸個人所有。
2015年5月2日,黃某帶女兒一起參加朋友聚會,一位朋友開玩笑說:你女兒長得一點都不像你!回家後趁着女兒熟睡,黃某仔細觀察女兒,覺得黃小某長得既不像前妻,也不像自己,由此産生懷疑。第二天便攜女兒黃小某去做親子鑒定,結果證明黃小某确實非己所生,與自己沒有血緣關系,自己并非黃小某的生理學父親。黃某遂向法院提出訴訟,以女兒黃小某非自己所生為由,要求變更黃小某的撫養權。
判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依據法醫鑒定中心關于親緣關系鑒定結論,表明原告黃某與黃小某無血緣關系,黃小某不是黃某所生之女,原告黃某要求變更撫養關系,法院予以支持。後判決黃小某由被告崔某獨自撫養,原告黃某不需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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