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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解讀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4 16:53:34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解讀?《民法典》條文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的定義】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解讀?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解讀(每日一典)1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解讀

《民法典》條文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的定義】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條文注解

通常認為,所有權是對物的支配權,這樣講是很抽象的,具體來說在理論上通常都認為所有權具有四項基本權能:(1)占有。占有就是對于财産的實際管領或控制。擁有一個物的一般前提就是占有,這是财産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權的表現。所有人的占有受法律保護,不得非法侵犯。對于動産,除非有相反證明,占有某物即是判定占有人享有該物所有權的标準。(2)使用。使用是權利主體對财産的運用,以便發揮财産的使用價值。(3)收益。收益是通過财産的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經濟效益。收益也包括孳息。(4)處分。處分是财産所有人對其财産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最終處置。處分權一般由所有權人行使,但在某些情況下,非所有權人也可以有處分權。

《民法典》條文

第二百四十一條 【所有權人設立他物權】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條文注解

所有權人在自己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是所有權人行使其所有權的具體體現。由于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都是對他人的物享有的權利,因此都稱為“他物權”,與此相對應,所有權稱為“自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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