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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未約定合同簽訂地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19 13:06:36

合同中未約定合同簽訂地(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1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三條【書面合同成立地點】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後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司法觀點

實務中,實際簽約地與合同記載的簽訂地條款基本是一緻的,但也有例外,如果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名、蓋章、按指印地不符,也即合同約定的合同成立地并非真實簽約地,此時能否按照約定來認定?按《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4條規定的精神,此時該約定依然具有約束力,但如果當事人故意規避我國法律強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規範,應當不予認定。對此,《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釋(一)》第11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關系的連結點,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認定為不發生适用外國法律的效力。”例如,當事人在北京簽訂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資企業合同,卻故意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簽訂地在國外城市的條款,企圖制造連結點規避适用我國法律,對該約定簽訂地條款的效力則不予認定。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 主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适用(一)

案例

(2019)最高法民轄終53号

本院經審查認為,案涉《資産管理計劃收益權轉讓協議》及《保證合同》均約定發生争議協商不成的,應向合同簽署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且明确載明的簽署地點均為上海市。上訴人在合同上簽章同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之規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因此,無論落款處載明的簽署地點是否為實際簽署地點,本案應由約定的簽署地點即上海市區域内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标準的通知》之規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鼎九公司關于約定簽署地條款是格式條款,合同實際簽訂地是在北京,本案所有當事人住所地均不在上海,依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本案亦不應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2018)最高法民轄終309号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合同當事人在不違反級别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等與争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也即當事人書面協議選擇管轄地後,除違反級别管轄和專屬管轄外,即排除其他管轄地。本案中,中航信托據以提起訴訟的案涉《信托貸款合同》第17.2條明确約定:“如發生争議,雙方應友好協商,未能協商一緻的,任何一方應當向本合同簽署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且該合同落款處亦載明“簽訂地點: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該《信托貸款合同》中的争議解決條款不違反級别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應屬合法有效,中航信托公司依約、依級别管轄的規定向一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至于尤夫公司提出的案涉《信托貸款合同》實際在浙江省簽訂,合同中的管轄條款不應執行的上訴理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規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本案的《信托貸款合同》已明确約定并具體載明合同簽訂地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故尤夫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

中航信托向一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時,起訴狀中列明的被告除尤夫公司外,還包括上海中技企業集團有限公司、顔靜剛、梁秀紅(以下簡稱三被告)。因本次裁決系确認尤夫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是否成立,不涉及該三被告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一審法院在裁定書中未将其列為當事人并向其送達有關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減輕了與本管轄權異議無關的當事人的訴累,也便于本案訴訟活動的有效開展,本院予以支持。

來源:民事法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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