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3月15日電(劉越)今天是3月15日,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實際上,維護消費者權益不單單體現在餐飲、服務、金融等領域,文娛圈也需要觀衆擦亮雙眼,看穿其中的怪象亂象,進一步“打假”。
數據流量“全都是泡沫”?
2018年,“蔡徐坤一條微博轉發量過億”事件引發輿論關注。按當時的微博用戶數量,轉發量一億意味着每三個微博用戶中便有一人轉發了蔡徐坤的微博。2019年6月,操縱上述微博刷量事件的幕後推手被查。
2021年3月,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星援”APP開發者蔡坤苗的判決書,判處其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
蔡坤苗一案判決書。圖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蔡坤苗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币10萬元。北京清律律師事務所律師左璀璀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被告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5條第3款,即提供專門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情節嚴重。”
其實“星援”并不是個例,隻要你在微博上搜索“買轉發”,就會出現一大波提供類似服務的商家。記者添加了某位商家後,拿到一份明碼标價的價目表。其中顯示,轉發、點贊、評論等數據都可用錢“水出來”,并且交易過程沒有任何的保障。
對話截圖
由此可見,微博刷贊、刷榜、刷轉發的行為不僅會制造虛假數據流量,對網絡空間的公共秩序、實名制用戶的賬戶安全,以及微博服務器穩定等多方面均會造成嚴重影響。
針對此類現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于2020年發布《網絡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規定》,明确規定不得通過人工方式或者技術手段實施流量造假等行為,破壞網絡生态秩序;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4部門發布并于今年3月生效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中亦明确不得利用算法操縱榜單、控制熱搜等幹預信息呈現。
票房收視率“榨幹水分”迫在眉睫
在影視行業裡,這類“造假”事件并非個例。此前,《葉問3》《後來的我們》等影片均深陷過票房造假風波。記者細查得知,目前票房造假方式普遍有兩種:“偷票房”和“幽靈場”。
“偷票房”行為主要是“移花接木”:有的商家将套餐中的爆米花、可樂的盈利挪到電影票的賬面上;有的商家在A電影票票面上手寫B電影名稱和場次,或給購買A電影票的觀衆發放B電影票,所得實際金額計入B電影票房中,如2015年鬧得轟轟烈烈的《小時代4》與《大聖歸來》之争。
“幽靈場”則指在票務軟件上,本該上座率低的午夜、淩晨場次顯示滿場,或是同一個影廳半小時内排映兩場電影,其中産生的異常票房片方照單全收,從而達到炒票房數據、借勢營銷的目的。
“造假方可能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産業促進法》第34條的規定,而需承擔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處罰。”左璀璀介紹,“2016年因《葉問3》票房造假,該片發行方被監管部門責令停業一個月、相關的影院和電商被警告;2018年《尖叫直播》出品方起訴《後來的我們》發行方和出品方,認為後者采用不正當競争手段搶占排片率,擠壓其票房收入,請求法院賠償其經濟損失。”
比起票房造假,收視率造假更讓人防不勝防。
收視率造假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污染”樣本戶,二是篡改數據。以“污染”樣本戶為例,造假方通過廣告宣傳、上門送禮等各種手段影響收視調研樣本戶的收視習慣,從而提高某電視頻道的收視率。
左璀璀認為,樣本戶信息通常屬于收視調研機構的嚴格保密信息,造假方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該信息的行為可能構成侵犯商業秘密,“這種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9條,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受到刑事處罰。”
票房造假的目的是擡高票房數據,院線從中獲取好處費,制片方和發行商則能利用從衆心理,借勢營銷,吸引更多觀衆入場。而收視率造假能實現電視台、廣告商、制作方三方利益最大化。無論是票房還是收視率造假,都離不開行業内部的“壟斷”與“勾結”。
對症才能下藥。2017年3月,《電影産業促進法》出台,明确規定電影發行企業、電影院應當統計、提供真實準确的電影銷售收入,不得采取制造虛假交易、虛報瞞報銷售收入等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觀衆,擾亂電影市場秩序。
2019年,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推出了收視綜合評價大數據系統,随後發布《廣播電視行業統計管理規定》,明确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幹擾、破壞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的收視收聽率統計工作,不得制造虛假的收視收聽率。出現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的,所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承擔第一責任。
警惕影視圈投資新騙局
如果說以上兩種造假方式屬于部分資本由來已久粉飾太平的行為,那麼近年來針對影視行業投資人的新騙局也是日益增多。
2020年,上海警方對其偵破的全市首起通過虛增制作成本、誇大預期收益騙取投資者投資款的影視投資合同詐騙案進行通報,涉案金額高達4500餘萬元,涉及全國各地投資人260餘名。
由于影視投資具有退出期短、收益高的特點,不少行騙分子利用該特點吸引衆多投資者。常見行騙手段有利用虛假“聯合出品”名号進行宣傳、虛挂明星增加真實可信度、僞造上遊影視投資合同、設立專門的影視投資平台收割韭菜、以售賣衍生品等名義出售票房分紅等。具體手段不外乎以下三種:
1、利用虛假“聯合出品”名号進行宣傳,虛挂明星增加真實可信度,即打着某某權威、某某公司、某某機構的旗号,謀求合作,誘導投資;
2、将影視作品包裝成一個高收益率的理财産品,前期的項目書和實際的演員陣容等出入很大,利用時間差編造高收益率,吸引投資者入局;
3、僞造上遊影視投資合同、設立專門的影視投資平台收割“韭菜”,以對外出讓投資份額為由,忽悠投資人簽署電影份額認購合同,實際是以衆籌形式進行溢價售賣。
以《長津湖之水門橋》為例,該電影上映前,網絡上便出現多家影視公司打着售賣該電影投資份額的旗号以及高回報的承諾,吸引各地投資者的錢款。不久,該電影主投資方及主控方博納影業發表聲明函稱,從未授權任何第三方開展相關融資業務。
博納影業集團聲明。圖源博納影業集團微博
“受騙的投資者在影視公司‘跑路’後,難以追回錢款,損失巨大。此類行為如涉案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行為人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構成合同詐騙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左璀璀說。
談及此類新型投資騙局,左璀璀難掩擔憂。他強調,近年另一種相關現象同樣值得投資者關注并警惕,“一些影視公司持有真實的投資份額,但影片遭遇虧損,為轉移風險,其通過微信群聊等方式宣傳項目,吸引投資者并與之簽訂聯合投資合同,使得影片虧損最終實際由投資人承擔。對此,我們提醒投資者應充分知曉影視投資高風險特點,在投資活動中保持謹慎。”
在此類案件中,影視公司往往在收取款項、達到目的後随即消失,投資者即使獲得勝訴判決也難以順利執行。左璀璀特别提出,法院也曾在某類型案件的判決書中做出提醒:“非專業投資者要充分認識影視行業高投入、高風險、高回報的特性,在簽約前充分核實影視劇項目是否備案,是否獲得拍攝、公映許可證等情況,并核查簽約方授權文件,判斷影視項目收益份額轉讓溢價幅度是否合理及合同目的是否具備實現條件等,審慎決策,在投資渠道上謹慎通過互聯網、電信營銷等方式參與影視項目投資。”
各項數據和指标的造假,不僅有悖于商業道德和誠信經營的原則,同時意味着公平競争的秩序遭到破壞,而無序的市場極易催生劣币驅逐良币的負面效應。
其實金錢堆起來的虛假數據終究是泡沫,隻有實打實的作品才是文娛行業長足發展的根本。從去年開始,中央網信辦部署開展了“清朗·打擊流量造假、黑公關、網絡水軍”專項行動,将分環節治理刷分控評、刷單炒信、刷量增粉、刷榜拉票等流量造假問題。無論是“清朗行動”的重拳出擊,還是各項法律法規的頒布和增訂,都突出了國家有關部門對于嚴格治理影視行業“造假”現象的鐵腕政策和堅定決心,這對蠢蠢欲動、想走捷徑的某些人來說,也是一次嚴肅的警示了。(完)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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