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膩子粉掉到地上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17 06:53:01

膩子粉掉到地上(膩子粉從天降砸傷拾荒人)1

近日,我市法院審結一起高空抛物、墜物損害責任糾紛案。該案中,受害人張阿姨在某新交付小區内拾荒時,被從天而降的一包膩子粉砸中受傷。因小區監控覆蓋範圍内并不能找到膩子粉的出處,張阿姨将樓上十多位業主以及小區物業一起告上法庭。

六旬拾荒人被砸倒受傷

2019年事發當天下午,60多歲的張阿姨在A小區拾荒。突然,一包膩子粉從天而降,砸中了張阿姨的肩膀,張阿姨身體不穩,向前跌去。

事發後,張阿姨的丈夫趕到現場并報警,警方展開調查。但是,小區内調取的監控隻能拍到1-5樓的情況,從監控視頻中可以明顯看到,這包膩子粉是從更高的樓層被扔下的,在監控視頻中僅留下了一段抛物線痕迹。

這棟樓共有11層、一層8戶,從監控視頻中可以發現,雖然膩子粉從1單元被扔出的可能性最大,但旁邊單元的嫌疑也無法排除。

事故導緻張阿姨身體多處骨折及其他損傷,醫生建議其絕對卧床3個月,并在較長一段時間内不能幹重活,也不能過度勞累。張阿姨已經花費了1萬多元的醫療費、護理費,這筆損失到底應該由誰來負責?2020年1月,張阿姨将樓上十多位業主以及物業公司一起訴至邗江法院,要求承擔損失。

法官排查做起物理題

為了查明真相,邗江法院的承辦法官決定入戶一一排查。根據監控視頻以及實地測量,尋找膩子粉的來源。首先,一審法官咨詢了專業技術人員意見,很可惜,由于監控視頻隻顯示膩子粉的部分空中飛行軌迹,不能根據空中飛行軌迹鑒定具體抛物房間。在張貼入戶勘查公告後,2020年6月,承辦法官進行了入戶排查,發現6-11樓的住房有幾處尚未交付,有幾處尚未開始裝修,遂排除了這部分住戶高空抛物的可能性;有幾處房屋已經裝修完畢,且住戶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房屋在事故發生時并未裝修,也排除了其高空抛物的可能性。

法院工作人員仔細查看了現場并進行測量,經當事人指認及與視頻對比,事發地位于案涉樓棟最東邊單元最東邊一間陽台正南位置,從各戶與事發地的抛物線投影的長度來看,從東邊起第一戶的距離大約7米,其他戶依次增加。

法官從日常生活經驗及基礎物理知識分析,認為該抛擲物一般系人力抛擲,而且随手抛擲可能性較大,抛擲的地點不可能太遠,抛擲的角度亦應符合日常習慣。綜合考慮後,法院認為這包膩子粉從東邊起第一戶抛擲的可能性最大,其他依次降低,到第四戶的可能性已經極小,再向西邊的住戶已經不可能抛擲到事發現場。

原被告承擔不同比例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該案的侵權事實雖然發生在民法典實施以前,但根據民法典适用效力的規定,仍應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即“禁止從建築物中抛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抛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确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對于高空抛物案件,首先應當由确定的具體抛物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本案中,原告報警後,公安機關經調查走訪、查看監控視頻,不能确定具體抛物人,原告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具體的抛物人,故根據本案尚有證據,無法查明真正的侵權人。

對于無法查明真正侵權人的案件,應當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對于“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法院結合各被告的舉證,法院的入戶勘查、現場調查、公安機關的調查,充分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予以确定。該抛擲物從東邊起第一戶抛擲的可能性最大,其他依次降低。法院在依據可能加害人的行為與受損結果間的因果關系可能性的基礎之上,确定各被告承擔補償責任的比例,酌定位于東邊起第一戶的被告承擔6%的補償責任;位于東邊起第二戶的被告承擔5%的補償責任;位于東邊起第三戶的被告承擔3%的補償責任;位于東邊起第四戶的被告承擔1%的補償責任。

對于部分被告提出的不在家、未裝修的辯解意見,因未提交證據,或雖提交證據,但不足以證明其主張,不能排除其可能性,不予采信。

本案中,案涉A小區屬于封閉式管理小區,被告某物業公司應當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但該物業公司未能對小區人員進出有效管理,導緻外來人員進入小區拾荒,對外來人員在事發樓前荒地撿拾垃圾未有效勸阻,對撿拾垃圾過程中的風險未能及時提醒,同時,在預防高空抛物方面未能發揮作用,管理不善,故被告某物業公司未勤勉行使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根據被告某物業公司的過錯程度,酌定其承擔13%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原告私自進入該封閉小區撿垃圾,在事發樓棟前長時間逗留,該場地系荒地,地上堆放有建築垃圾,既非正常通行道路,亦非正常活動場地,原告對自身的安全未盡到注意義務,本身對損害的發生也有一定的過錯,法院酌定其承擔30%的責任。

法院綜合認定原告張阿姨因該事故産生的損失為1萬多元,并依法判決由張阿姨本人承擔30%責任、被告某物業公司承擔13%的賠償責任,部分被告業主分别承擔6%、5%、3%、1%的補償責任。

一審判決後,物業公司及部分業主不服,向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一名業主提供新證據,證明事發時其名下房屋仍處于毛坯狀态,不存在侵權可能性,法院審理後排除其承擔補償責任,其餘各被告及原告承擔責任不變。

拒絕高空抛物,從你我做起

承辦法官提醒廣大市民,高空抛物行為嚴重威脅着人民群衆的生命财産安全,切不可僥幸為之,另外,發生高空抛物的,應第一時間報警、通知物業部門,第一時間排查現場。

拒絕高空抛物,從你我做起,頭頂上的安全,需要大家共同守護。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來源: 揚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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