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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加入與保證的區别有哪些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9 11:17:31

債務加入與保證的區别有哪些?債務加入與保證,傻傻分不清?,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債務加入與保證的區别有哪些?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債務加入與保證的區别有哪些(債務加入與保證)1

債務加入與保證的區别有哪些

債務加入與保證,傻傻分不清?

在争議解決中,債務加入常常與保證擔保容易混淆,因為法律關系和适用條件不同,最終的法律後果可能大相徑庭。那麼如何區分債務加入和保證擔保呢?

【案情介紹】

一、2007年11月30日建行如東支行向世新公司出具了内容為“南通市世新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如東分公司:南通紅蟻王鞋業有限公司為我行優質客戶,目前進入生産經營旺季,流動資金較為緊張,現由我行出面向貴公司辦理委托借款人民币壹仟萬元,期限2007年11月30日至2008年2月29日,月利率8.4‰。我行承諾借款本息到期由我行負責全部回收,若因到期無法歸還而造成的一切責任由我行承擔,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東支行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的承諾書。2009年6月21日起世新公司多次要求建行如東支行嚴格履行承諾将全部資金催還或履行歸還全部借款的義務。

二、同日,世新公司與案外人紅蟻王公司簽訂借款協議,并用轉賬支票借出款項。紅蟻王公司分次償還了本金200萬元,以及利息637250元。

三、因紅蟻王公司逾期還款,世新公司将建行如東支行訴至法院,請求對本金800萬元及利息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建行如東支行出具給世新公司的承諾書,系第三人單方承諾履行債務人債務的情形,符合債務加入的特征。

世新公司與紅蟻王公司之間的借款協議無法定無效情形,且事實上已經履行,故債務有效存在。建行如東支行在做出承諾函之後,未提出收回承諾書,或向世新公司發出相關承諾不應履行的材料,故建行如東支行應信守承諾,承擔債務無法歸還的清償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建行如東支行所出具承諾書的意思表示系為委托貸款提供保證,而非債務加入。

一方面,認定建行如東支行在出具承諾書時有委托貸款的意思表示。本案中世新公司直接與紅蟻王公司簽署借款協議,并未簽訂三方的委托貸款合同,建行如東支行在借款過程中也未收取任何費用,因此委托貸款合同關系未能成立。

另一方面,本案中應認定建行如東支行在出具承諾書時的本意系為委托貸款承擔保證責任。但三方委托貸款關系未能形成,而世新公司不能證明在直接借款給紅蟻王公司的情況下建行如東支行仍願意根據承諾書承擔責任,故建行如東支行對世新公司擅自改變借款方式後不應承擔責任。

【律師分析】

同一個借款協議和債務承諾事實,一審和二審出現截然不同的法律關系認定,本質的争議焦點就在于,建行如東支行出具給世新公司的承諾書,到底是債務加入的債務承擔,還是保證擔保中的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而債務加入是指第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達成三方協議或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雙方協議或第三人向債權人單方承諾由第三人履行債務人的債務,但同時不免除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

保證與債務加入在性質上存在明顯區别:保證系從合同,保證人作為從債務人,在他人不履行債務時代負履行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是債務人的履行遲延;債務加入系獨立合同,從單一債務人增加為二人以上的共同債務人,承擔人亦為主債務人之一。

簡單來說,一般保證是“他不能還款時我來擔責”,債務加入是“我同意承擔**債務”。而判斷一個行為究竟屬于債務加入還是保證,應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确定。如承擔人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中有較為明顯的保證含義,即對履行遲延做出承擔保證的意思,可以認定為保證,否則應從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出發,認定為債務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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