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最基層的行政單位是州、縣,知州、知縣因此也就屬于親民官。但是在官職的設置上,知州的品級又高于知縣。有不少讀者也詢問筆者,知州到底是個幾品官?其工作職能是否與知縣類似?下面以清代的官制,來具體介紹知州的情況。
一,州的設立
州的設置早在周代就有,其長官稱為州長;隋唐時期稱刺史。唐代後期,藩鎮割據,州刺史多自己委任。宋太祖建國後,鑒于這種弊端,派中央官員帶本銜臨時代理州事,乃稱“知州事”。元、明以後,一些重要地區多設立“府”,凡不改府之州則降與縣同。明、清以州為府屬的一級地方行政機構,或因地處沖要,或因地廣事繁,視地而設,或以縣改設。
清代的州分為“直隸州”和“屬州”。凡不改府,而仍轄有屬縣的州,則隸屬于布政司,為直隸州,其制同府。清代各直隸州和屬州的設置,或由特設,或由縣升,或以屬州升為直隸州,增改無常。
按《光緒會典》記載,全國設直隸州73個,屬州145個。其各省的設置數目為:
直隸州:直隸6個、山東2個、山西10個、河南4個、江蘇3個、安徽5個、江西1個、福建2個、台灣1個、湖北1個、湖南4個、陝西5個、甘肅6個、新疆4個、四川8個、廣東5個、廣西2個、雲南3個、貴州1個;
屬州:直隸17個、山東9個、山西6個、河南6個、江蘇3個、安徽4個、江西1個、浙江1個、湖北7個、湖南3個、陝西5個、甘肅6個、四川11個、廣東6個、廣西15個、雲南26個、貴州13個、奉天5個、吉林1個。
二、知州及其佐貳官的設置
1,知州
直隸州知州為正五品官(乾隆十三年改)。按清代官制,直隸州知州例由各衙門滿、漢主事,各部院滿、漢堂主事,都察院都事、經曆、大理寺左右丞、太常寺滿寺丞,光祿寺滿署正等保送補授;外官則由京縣知縣及外縣知縣升任。如有升遷,照例升六部員外郎、各省知府及鹽運司運同。
屬州知州為從五品官。按清代官制,屬州知州例應由外府通判、外縣知縣、布政司經曆、布政司理問、鹽運司運判、直隸州州同和州同升任。如有升遷,照例升六部員外郎、順天府治中、奉天府治中、鹽運司運同、府同知和直隸州知州。
知州為州之長官,掌一州之政令。直隸州雖同府制,但按例并無附郭縣,其所治州城即以知州行知縣之事。因此,無論直隸州還是屬州,知州均為直接辦理民事的官員。凡刑名、錢谷及争訟、盜賊各案,無不親理。直隸州均有屬縣,知州對屬縣有察核之責,一切政務,均歸綜理。
2,知州的佐貳官
知州的佐貳官是州同和州判。州同、州判即府之同知、通判。各州設州同、州判之例始于元代,明清沿襲其制。
直隸州屬州之州同均為從六品,州判均為從七品。不過州同、州判并非每個州都設,有的州僅設州同,有的州僅設州判,還有的二者皆不設。《光緒會典》中記載,73個直隸州中,共設州同20人,計:直隸2、山東2、河南1、江蘇2、安徽3、福建2、湖北1、湖南1、陝西1、甘肅2、四川1、廣東2。
直隸州州判共35人,計:直隸5、山東2、山西4、河南3、江蘇1、安徽2、江西1、湖南2、陝西2、甘肅3、四川6、廣東2、廣西1、雲南1。
145個屬州中州同共32人,計:山東4、河南1、安徽3、江西1、湖北2、湖南1、陝西2、甘肅1、四川2、廣西11、雲南1、貴州2、、吉林1。
屬州州判共35人,計:直隸4、山東4、河南3、安徽1、浙江1、湖北5、湖南1、陝西1、甘肅2、四川2、廣西5、雲南3、貴州2、順天府1。
各直隸州、屬州的州同執掌各州糧務、馬政、巡捕、水利、海防、河防諸事。各州同、州判均設攢典一人,協助辦理所掌事務。
三,直隸州及屬州的衙署及屬官
知州的辦事衙署,未見有官書記載。但知州與知縣同為直接辦理民政的官員,其衙署大緻應與知縣衙署一樣分設各房及獄所等。知州的屬官設有吏目、巡檢、驿丞、閘官、稅課大事使等。
州吏目始設于元代。清代官制,州吏目為從九品,各州設吏目一人或二人,全國共有221人,各州吏目均設有攢典一人協助辦事;
巡檢始設于金代。清代官制,州巡檢與縣巡檢同為從九品官,一般設于關津要害之地,稱巡檢司,專掌緝捕盜賊諸事,全國共設巡檢121人,各州巡檢均設有攢典一人協助辦事;
驿丞始設于明代,清于各州縣設驿丞,專掌驿站,辦理郵遞迎送官員諸事。驿丞為未入流之雜職,清代各州設驿丞共7人;
閘官也是未入流之雜職,屬各州、縣,掌水閘之啟閉事務。清代各州屬之閘官共11人;
稅課司大使,未入流之雜職,掌商稅征收諸事,清代設州稅課大使者僅江蘇通州直隸州1人。
除了上面介紹的屬官外,還有州庫大使和州倉大使,負責管理銀庫和糧倉。此外,各州還設有醫學、陰陽學、僧正司及道正司。這些機構的負責人均為未入流,其名冊例由知州送往吏部注冊備案。
清代的知州,尤其是屬州的知州,盡管在品級上高于知縣。但就其工作性質來講,知州無疑就是一個從五品的知縣,同樣每天都要和刑名、錢谷之事打交道,屬于最苦最累的親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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