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旅遊步行摔傷 旅行社擔責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旅遊合同糾紛案件,原告李某境外旅遊時意外摔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某旅行社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152806.49元,審理中法院依申請追加第三人某保險公司為第三人,該案法院依法判決第三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賠償原告李某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9491.54元。
原告李某與被告某旅行社簽訂《團隊出境旅遊合同》赴泰國旅遊,2018年7月25日,李某在泰國旅遊步行時摔傷,摔傷後即被送往當地醫院診治,後回國繼續治療,期間,某旅行社墊付了醫療費3000元。李某委托鑒定機構對其傷殘等級進行鑒定,經鑒定,李某被評定為九級傷殘。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李某遂向法院起訴。訴訟中,經重新鑒定,李某被評定為十級傷殘。某旅行社在第三人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旅行社責任保險。
法院認為,原告李某與被告某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已形成旅遊合同關系。旅遊經營者在旅遊過程中對旅遊者應盡安全保障義務,旅遊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财産損失的,旅遊經營者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被告某旅行社未舉證證明其在旅遊活動中履行了告知、警示義務,故對李某受傷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原告李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自身人身安全應具備審慎注意義務,李某在旅遊步行過程中摔傷,自己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綜合考慮本案實際情況,以被告某旅行社對原告李某因本次受傷造成的合理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為宜。因原告李某選擇以旅遊合同糾紛向被告主張違約責任,故原告所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不予支持。因被告在第三人處投保了旅行社責任保險且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故被告的上述賠償責任應由第三人某保險公司在該險的人身傷亡責任限額内予以賠償。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江西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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