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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賣貨和商家怎麼分成啊

娛樂 更新时间:2025-02-13 10:58:46

直播賣貨和商家怎麼分成啊(主播幫廠家直播賣貨)1

近日,我們财稅圈有一個消息比較熱,就是2022年9月福建12366一則關于主播幫廠家直播賣貨是否要交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回複。問題和回複的摘要如下:

2.主播幫廠家直播賣貨是否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答: 根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财稅〔2016〕25号)規定:……

因此,主播幫廠家直播賣貨取得收入,屬于廣告服務,應按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中間略去的,就是關于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規定,以及《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注釋》中關于廣告服務的注釋。

這個回複,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主播看見淚流,因為似乎又要增加一項繳費了。但是,老戴想說,其實大家可能誤解了福建12366的回複,回複隻是說,應按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并未說一律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如果屬于按規定不用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那還用繳納嗎?

可能有稅友會說,老戴又在摳字眼了,這樣的摳字眼,稅務局認嗎?老戴并沒有摳字眼哦,老戴隻是依文直說。我們來看一看關于文化事業建設費征管文件中,關于繳費人的規定吧。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應按照本通知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财稅〔2016〕25号)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提供娛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财稅〔2016〕25号)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财稅〔2016〕60号)

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到,提供廣告服務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人是僅僅包括單位。那有沒有個人繳費人的情況呢?有,提供娛樂服務的,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都是繳費人。

那麼主播幫廠家直播賣貨,是屬于提供廣告服務還是提供娛樂服務?從福建12366的回複,我們知道,稅務機關認定為提供廣告服務啊。

所以,如果主播是以自己成立的公司、合夥企業或者個人獨資企業等單位的名義與廠家合作,幫廠家直播賣貨的,那麼取得收入就應該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如果主播是以自己的個人名義與廠家合作,幫廠家直播賣貨的,由于是個人提供廣告服務,個人并不是廣告服務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人,不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因此,福建12366的回複是“應按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老戴理解成并非一律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完全沒有毛病吧。

當然了,如果主播是以個人名義與廠家合作,那麼取得的個人所得,就應該由廠家或者能決定主播收入金額的實質支付方按照了“勞務報酬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那麼,如果是主播以其成立的個體工商戶的名義與廠家合作,幫廠家直播賣貨取得收入,是否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呢?這個問題的關鍵就在于,個體工商戶在文化事業建設費相關法規中究竟屬于單位還是個人了。

雖然文件沒有明确,但是,我們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相關文件可以看到,無論是服務的範圍還是計費的依據,均參照增值稅的相關規定,或者與增值稅的含稅銷售額直接相關。所以,原則上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關于個人的定義,也應該參照增值稅相關規定。

我們看看增值稅是怎麼定義個人的。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以下稱境内)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财稅〔2016〕36号附件1)

從上述規定,我們看到,在增值稅領域中,個體工商戶是個人,不是單位,所以,主播以其成立的個體工商戶的名義與廠家合作,幫廠家直播賣貨取得收入,屬于廣告服務,但個體工商戶是個人,按規定,也無需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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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戴木水 稅月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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