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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隐私安全保護法

科技 更新时间:2024-08-07 18:00:49

大數據隐私安全保護法?【案情】 2015年7月,王某在與沈某洽談業務時撥打沈某電話,電話撥通後,360手機安全衛士标注該電話号碼屬于“浙江維特網絡信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所有(沈某的手機安裝了奇虎科技公司的360手機安全衛士軟件)王某向其手機運營商及奇虎公司了解後得知該号碼系奇虎公司主動标注,王某要求奇虎公司撤銷該号碼标注,但因對申訴流程不滿意,産生糾紛王某認為奇虎公司的标注行為侵害其名譽權及隐私權,遂提起訴訟,要求奇虎公司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大數據隐私安全保護法?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大數據隐私安全保護法(從手機安全衛士軟件引發的糾紛)1

大數據隐私安全保護法

【案情】

2015年7月,王某在與沈某洽談業務時撥打沈某電話,電話撥通後,360手機安全衛士标注該電話号碼屬于“浙江維特網絡信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所有(沈某的手機安裝了奇虎科技公司的360手機安全衛士軟件)。王某向其手機運營商及奇虎公司了解後得知該号碼系奇虎公司主動标注,王某要求奇虎公司撤銷該号碼标注,但因對申訴流程不滿意,産生糾紛。王某認為奇虎公司的标注行為侵害其名譽權及隐私權,遂提起訴訟,要求奇虎公司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分歧】

針對本案原告手機号碼被标注的行為是否為侵權,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我國侵權責任法以及即将實施的民法總則均有對于涉及個人信息的明文規定。手機安全軟件主動抓取大數據,加工後固定标注并推送給手機用戶行為屬于侵犯該手機用戶的隐私,如果對其聲譽或者商業信譽造成不利影響,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原告的手機号碼是其主動公開在工商登記以及黃頁網站的,是為了工商登記備案并獲得商業機會,已經公開的信息不再屬于個人隐私,不受相關法律保護。安全軟件是使手機用戶獲得更好的用戶體驗,主動标注号碼屬性的行為不屬于侵權,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評析】

評價公民隐私是否受到侵害及采用何種途徑進行救濟,應以時代發展背景進行全面分析。我國已經步入分享經濟時代,基于傳統産業鍊創造的“獨享世界”,以倡導私人财産神聖不可侵犯的觀念已被移動社交、“互聯網 ”的模式打破,國人也樂于接受這一分享模式帶來的新體驗。分享經濟的基礎就是社會海量、分散、閑置資源、平台化、協同化集聚、複用與供需匹配,從而實現經濟與社會價值創新的新形态。

國産手機安全軟件主要是基于安卓平台開發的,具有多項易用功能, 我們日常接觸最多的就是識别/标注陌生來電的功能模塊,标注功能将陌生來電劃分,比如感興趣的快遞、送餐,可選擇接聽的中介、廣告,甚至是需要謹慎接聽的騷擾、詐騙以及可能存在犯罪信息僞基站短信。由于有了标注功能,賦予了接聽方對來電号碼是否接聽的選擇權,絕大部分手機用戶都對号碼标識功能持正面評價。

本案原告為了獲得商業利益主動提交或備案的信息可視為放棄對手機号碼的隐私權益。從軟件公司使用信息的目的、手段以及來源分析,不能認為安全軟件的标注行為屬于侵犯隐私權。

同時,安全軟件抓取信息僅是管中窺豹,并不全面。而向不特定用戶推送時,是否應給予被标識對象一個選擇權?如果手機用戶不願意被标注,或已被标注的用戶提出不願被标注的意見,安全軟件能否借用網絡侵權中的“避風港”原則,予以及時屏蔽?因此筆者對軟件公司提出建議,即在标注前應盡到告知并合理等待回複的義務,這也體現了科技進步的同時對人格權應當具有的尊重。2017年6月1日施行的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關于“網絡産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并取得同意”的規定,說明立法機關對該問題已經給予關注,并制定了明确的規範。

在互聯互通的世界,人人參與、人人分享是社會進步的基礎,發揮人工智能、大數據優勢的同時,适當寬容但有所堅持保護公民人格權,如何界定權利邊界和範圍,将是民事審判前沿的熱點話題。同時,也要充分發揮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的參與,提高公法管理風向标作用,共同保障新經濟模式的健康、有序發展。

(作者:林 濤 單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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