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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最值得關注的問題

情感 更新时间:2024-11-13 19:30:46

婚姻家庭最值得關注的問題(18個婚姻家庭常見問題詳解)1

1.女方懷孕後因種種原因背着男方私自做了人工流産手術,而男方及其家人都非常希望有個孩子。男方認為女方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權,起訴到法院要求損害賠償。一種意見認為應當支持,因為夫妻雙方有平等的生育權,女方私自流産的行為導緻男方生育權無法實現;第二種意見認為對男方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因為夫妻雙方生育權的實現需要協商一緻,男方不得強迫女方違背意願進行生育。請問如何處理?(第34期)

答:傾向性觀點認為:生育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夫妻雙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權。隻有夫妻協商一緻,共同行使這一權利,生育權才能實現。如果妻子不願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權為由強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經丈夫同意終止妊娠,雖可能對夫妻感情造成傷害,甚至危及婚姻穩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權對抗妻子享有的生育決定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3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緻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故妻子單方面終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第二種意見是比較适當的。

2.夫妻雙方關系惡化而分居,一方撫養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對子女不管不問,子女可否請求另一方給付撫養費?(第36期)

答: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法律沒有規定離婚是給付子女撫養費的前置條件,盡管夫妻沒有離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撫養費。如果雙方最終離婚,既可以要求法院對離婚後的子女撫養問題作出處理,也可以要求另一方一并支付婚姻存續期間應當給付的撫養費。

3.結婚登記時男方未到場卻通過熟人關系領取了結婚證,雙方在當地舉行了婚禮并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後男方意外死亡,其母親到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能否得到支持?(第37輯)

答:結婚登記時一方未親自到場雖然影響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結婚是否屬于自願的審查,但要求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隻能是結婚登記的程序條件之一。如果雙方當事人在結婚登記時不違反結婚的實質條件,僅是一方未到場,後雙方舉行了結婚儀式,且共同生活、生育子女,不能認定男方系非自願結婚。因此處理此類糾紛,應當首先審查雙方是否具有婚姻法所規定的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如果沒有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僅是婚姻登記時一方沒有到場,實際上雙方已在一起生活,法院應當駁回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請求。

4.重婚是構成婚姻無效的情形之一,“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之一,事實上的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主要區别是什麼?(第39輯)

答:重婚分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登記但确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為事實上的重婚。根據我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複》規定,已登記結婚的一方與他人又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形成事實婚姻,應認定為重婚行為并予以法律制裁。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不少人采取了規避法律的方式,在與他人婚外同居時,既不去登記結婚,也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針對這種情況,《民法典》第1042條特别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因此,事實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之間最大的區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如果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構成事實上的重婚;如果雙方沒有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不屬于《刑法》予以處罰的範圍,而屬于《民法典》禁止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與他人婚外同居,直接構成離婚的法定理由,同時無過錯的配偶一方有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

5.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以夫妻共同财産購買房屋,産權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離婚時應如何處理?一種觀點認為,按照物權法規定,不動産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産的證明,如果夫妻将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意味着夫妻購買房屋贈與未成年人,離婚時應作為未成年人的财産進行處理,夫妻雙方無權予以分割。另一種意見認為,不能僅僅按照産權登記情況将房屋一概認定為未成年人的财産,還應審查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請問哪種觀點比較适當?(第43輯)

答:我們傾向于第二種觀點。雙方婚後用夫妻共同财産購買房屋,子女尚未成年,如果産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夫妻離婚時不能簡單地完全按照登記情況将房屋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财産。不動産登記分為對外效力和對内效力,對外效力是指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産物權經過登記後,善意第三人基于對登記的信賴而與登記權利人發生的不動産交易行為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對内效力是指應當審查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确定真實的權利人。現實生活中,夫妻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後,可能基于各種因素将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女名下,但這不意味着該房屋的真實權利人即為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應當注意審查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真實意思确實想将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時應将該房屋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财産,由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暫時管理,如果真實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時将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财産處理比較适宜。

6.王某與童某結婚并且生育一子,雙方離婚後,王某進行親子鑒定,發現自己并非孩子的親生父親,遂起訴要求女方返還撫養費,并且賠償精神損失25萬元。這類精神損害是否應予以支持?(第44輯)

答: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男方受欺騙撫養了非親生子女,代替孩子的親生父親履行了法定撫養義務,男方得知事實真相後,當然有權要求追索此前支付的撫養費。從男方的角度看,女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對其精神上造成巨大傷害,故同時有權要求侵害者賠償精神損害。需要指出的是,這裡賠償精神損失與《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是兩碼事。判決女方賠償精神損失的依據是《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中的有關規定。

7.甲、乙系再婚,婚前均有住房。甲于婚前采用按揭貸款方式購買了一套房屋供雙方婚後居住,至今貸款尚未還清。離婚訴訟中,甲主張該套房産歸其所有,乙表示同意,但要求分得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價格上漲收益中的二分之一,法院應否支持?(第47輯)

答:乙的訴訟請求是合理的。甲婚前以個人名義簽訂購房合同,支付首付款,按揭貸款購房并且将房屋登記在其個人名下,但是婚後雙方共同償還貸款,因此上述房屋有一部分屬于甲的個人财産,但也有一部分具有夫妻共同财産的屬性。既然乙已經同意房屋歸甲所有,争議是如何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償還銀行貸款所形成的财産權益向對方補償的問題。人民法院應就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和其相應财産增值部分,判決對乙方進行适當補償。

8.趙女士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理由是丈夫一年前與另一女子在網上注冊結婚,并且“生育”了子女,其丈夫将大部分時間、精力花在網上,對配偶和子女漠不關心。趙女士請求判決離婚同時要求其丈夫賠償損失。趙女士這一請求能否得到支持?(第48輯)

答:趙女士的請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因一方重婚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裡的重婚是指法律意義上的重婚,内涵是有配偶者又與配偶之外的異性登記結婚,或者雖未登記結婚但構成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與配偶以外的異性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網絡登記結婚不被法律所認可,所謂生育子女,更是子虛烏有。即便法院判決離婚,也不會依照《民法典》第1091條的規定,支持趙女士要求賠償的請求。

9.懷孕期間,女方起訴要求離婚并且明确表示不要孩子,雙方協議約定女方中止妊娠,男方給女方一筆補償,女方已經拿到補償,但事後反悔,又生下孩子,此時男方是否需要承擔撫養費?(第50輯)

答:生育權是人身權,因此限制生育的協議是無效的。女方執意生育不能免除男方作為父親的任何義務,在此情況下,男方仍然需要承擔撫養義務。

10.夫妻一方因犯罪需要支付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巨額賠償金,其配偶能否依據《民法典》第303條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财産,以防止所有夫妻共同财産被強制執行?(第51輯)

答:依據《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故,夫妻雙方未約定分别财産制的情況下,應認定為采取夫妻财産共同所有制。《民法典》第303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因此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應當是“共同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對于夫妻來說,共同共有的基礎喪失應當是發生了離婚的事實,而在不離婚的情況下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産則由《民法典》第1066條明确規定,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财産:(一)一方有隐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财産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财産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因此在不離婚的情況下,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是一種極為特殊的情況,人民法院應當嚴格掌握。故在夫妻一方因犯罪需要支付附帶民事訴訟中巨額賠償金的情況下,其配偶處于為自己包括未成年子女保留更多财産的目的,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财産不應予以支持。另外,人民法院在執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時,不會将被執行人其他家庭成員的個人财産作為執行标的,如果執行夫妻共同财産,也會為家庭成員保留必要的基本生活必需的财産。

11.在校讀書子女是否都可以要求父母支付生活費?(第51輯)

答:關于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的問題,《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十二條曾細化為“一個前提、三種情形”。

一個前提即是父母有給付能力,三種情形則是:(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确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由于該規定并未對在校就讀的學曆教育範圍作出區分,故成年子女隻要在校就讀,往往就依據該條款請求父母支付撫養費,但顯然與學曆教育的現狀不符。參加自學考試、成年教育和網絡大學等教育形式的成年子女本身不需要全日制在校就讀,可以通過勞動收入養活自己,即使全日制大學就讀的成年子女也完全可以助學金、獎學金、助學貸款和校内勤工儉學等形式獨立完成學業。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41條規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曆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對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進一步限制為兩種情形:第一種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曆教育,第二種情形是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這裡的高中學曆教育一般指普通全日制高中學曆,也包括職業高中、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等級别相當于普通高中學曆的學曆教育。

在校就讀的子女請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的情形有三:1.年齡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2.年齡滿18周歲仍然在普通全日制高中、職業高中、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等學校就讀的;3.成年子女已經喪失或者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

12.如果離婚訴訟的雙方當事人隻有一套房屋為夫妻共同财産并共同居住,又均無能力補償對方,法院能否判令雙方離婚後對該房屋各占二分之一的産權?(第52輯)

答:這樣的判決是不對的。一物一權是物權法基本原理,在不具備分别登記産權的情況下,在一個物上判決兩個所有權存在,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如果不做分割,雙方實際上還是共有狀态,判決一人一半,就是确定按份共有,仍然存在誰實際控制、使用房屋的問題。在上述情況下,判決當事人離婚後對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産權按份共有不是分割夫妻财産的好辦法,一般不宜采用。

13.雙方協議離婚後,一方不願按照離婚協議約定,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贈與子女或者他人時,另一方請求法院判決一方按照協議約定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是否支持?(第55輯)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6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财産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後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離婚協議中有關房屋贈與的約定并不構成一般意義上的贈與合同。

在相對方已經按照約定與贈與人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贈與人也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給付房屋的義務,否則構成違約,離婚協議相對方有權請求法院判決其履行房屋交付義務。

14.一方婚前購買的股票婚後增值,另一方可否請求分割股票增值部分?(第59輯)

答:不區分情況将股票增值視為一方的财産,不利于另一方的權益保護,将股票收益理解為投資收益較為妥當。如果股票賬戶另一方未進行操作和管理,則為一方婚前财産,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其增值部分;如果股票賬戶一方在婚後進行過操作和管理,其增值部分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财産,另一方可以請求分割。購買股票、債券、基金、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獲得的紅利、股息、基金投資收益及轉讓所得扣除成本的差額,應當屬于間接投資,這種情況下,收益應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72條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财産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15.一方婚前貸款購房,離婚訴訟中需要提供什麼樣的證據,才能證明婚後共同還貸?(第60輯)

答:需要兩個方面的證據:一是從還貸時間看,還貸時間隻要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般即可認定是雙方用夫妻共同财産還貸,而不必刻意區分還貸資金來源于夫妻哪一方的收入。另一方面看夫妻之間是否實行分别财産制或者涉及房屋還貸有無特殊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78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财産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财産還貸,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産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産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産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财産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産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16.夫妻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将一方個人所有的房産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産加名登記,贈與一方請求法院撤銷贈與應如何處理?(第65輯)

答:婚姻家庭領域的協議常常涉及财産權屬的條款,對于此類協議的訂立、生效、撤銷、變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在實際生活中,贈與往往發生在具有親密關系或者血緣關系的人之間,合同法對贈與問題的規定也沒有指明夫妻關系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2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将一方所有的房産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産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注:《民法典》第658條:贈與人在贈與财産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因此,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将一方個人所有的房産約定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贈與人在産權變更登記前,可以任意撤銷贈與。

17.王某與李某系夫妻關系,王某身患癌症,手術後需化療,而治療用藥很多屬于自費,李某不同意支付化療費用。因平時雙方的收入掌握在李某手中,王某遂起訴到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法院在審理中對配偶本人患有重大疾病是否屬于《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的情形有不同觀點,請問審判實踐中對此應當如何掌握?(第68輯)

答:《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請求分割夫妻财産的兩種重大理由,即:一方有隐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财産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财産利益行為的;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可以看出本條規定所列舉的重大理由屬于封閉性條款,對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财産進行嚴格限制,從而保證夫妻共同财産制的穩定性和婚姻的嚴肅性。

本條第二項“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是指夫妻一方在法律上負有撫養、扶養、贍養義務的人,比如一方的父母或者婚前所生子女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療,配偶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一方可以請求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财産。

配偶本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療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的情形,不應适用該規定。因為夫妻之間具有法定的扶養義務,即便夫妻實行分别财産制,當一方患病需要治療時,另一方也有扶養義務。也就是說,當配偶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療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時,涉及的不是分割夫妻共同财産的問題,一方患病所需支付的醫療費屬于“日常生活需要”,當然由夫妻共同财産進行支付,當夫妻共同财産不足以支付醫療費用,另一方還應當以其個人财産來履行夫妻扶養義務。如果另一方拒不履行法定的夫妻扶養義務,情節嚴重時可能構成遺棄罪。

18.涉及不動産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是否适用不動産專屬管轄?(第80輯)

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因不動産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有的婚姻家庭糾紛會涉及不動産,比如離婚後财産糾紛、夫妻财産約定糾紛、分家析産糾紛等時常涉及房屋或土地的權屬認定、分割等,上述糾紛是否适用該條規定,實踐中有不同觀點。

我們認為,上述糾紛應當按照一般地域管轄原則确定管轄法院,不可适用不動産專屬管轄。

理由主要是:第一,根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上述糾紛的案由屬于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繼承糾紛”,而非第三部分“物權糾紛”,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産糾紛是指因不動産的權利确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第二,婚姻家庭糾紛通常具有複合型,不僅涉及财産關系,還涉及人身關系,不僅涉及不動産,還可能涉及其他财産。比如一宗離婚案件中,可能同時涉及婚姻關系的解除、财産分割和子女撫養;請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産中,可能同時包括房屋、汽車、存款、股權收益和知識産權收益;房屋也有可能包括位于不同地區的幾套房屋。如果适用不動産專屬管轄,則可能需要到不同法院提起幾個訴訟,無法在同一個案件中處理所有糾紛,無法實現家事糾紛的“一攬子”解決。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民法典實務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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