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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榮枝案不是過了追訴期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7 06:15:22

勞榮枝一審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其已經當庭表示要上訴。至于最終勞榮枝是否會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本文暫且不表。今天,就以勞榮枝案為例,帶領大家學習一下追訴時效的知識。

勞榮枝案不是過了追訴期嗎(已過20年追訴時效)1

首先,勞榮枝的案件屬于刑法規定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對于此類案件的追訴時效,一般為20年。勞榮枝是連續多次實施犯罪行為,因此她所犯前罪的追訴時效會因為其所犯的後罪而中斷,前罪的追訴期限也會從其所犯後罪之日起重新計算

勞榮枝雖已潛逃20年,其仍要受到追訴的原因在于:我國刑法規定“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即,并非過了20年就一定不追訴,最高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

如果司法機關認為必須追訴,必須報請最高檢核準,否則不能自行提起公訴。而最高檢會往往會根據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是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經過二十年追訴期限,是否仍然嚴重影響人民群衆安全感;被害方、案發地群衆、基層組織等是否強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不追訴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産生其他嚴重後果等,最終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追訴。

勞榮枝案不是過了追訴期嗎(已過20年追訴時效)2

其次,根據相關的新聞報道可知,當年法子英在被逮捕後,其曾一度“袒護”勞榮枝,并意圖獨自承擔所有罪行,甚至不承認有勞榮枝這個人。後來是因為公安做了大量外圍工作,取回了證據,法子英才不得不承認。對于二者誰是主犯,誰是從犯,并非本文的讨論對象。筆者在此想說的是,在《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的語境下,如果被抓捕的嫌疑人隐瞞共同犯罪人的存在,是否會對同案犯的追訴時效産生影響。

《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那麼,這裡就出現了一個問題,即對“立案偵查”應該作何理解。具體來說,就是應該理解為對人立案,還是對事立案。前者指偵查機關在立案時,不僅要确認有犯罪事實,而且已經鎖定了犯罪嫌疑人。後者指偵查機關立案時僅能确認犯罪事實的發生,不能确定具體嫌疑人是誰。不同的理解,可能會影響到對嫌疑人追訴的時效問題。

就“勞榮枝案”來說,如果将“立案偵查”理解為“對人立案”,法子英到案後是一度否認存在勞榮枝這個人的。如果此時偵查機關沒有發現這一包庇行為,則可能導緻對同案犯勞榮枝的追訴時效受到限制(因未鎖定嫌疑人,而不能适用《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有關追訴時效延長的規定)。相反,如果将“立案偵查”理解為“對事立案”,則隻要偵查機關發現犯罪事實,認為需要刑事追責,并予以立案,對勞榮枝的追訴就不再受到時效的限制。

實踐中,對于以上争議尚無定論。筆者認為理解為“對事立案”更加合适。一方面,由于偵查能力與偵查條件的限制,導緻一些案件很難确定具體犯罪嫌疑人。“對人立案”的标準對偵查機關來說顯得過于苛刻。另一方面,偵查機關之所以無法第一時間鎖定犯罪嫌疑人,很大程度上也是因為嫌疑人自身反偵查意識較高,并可能積極地行使各種手段逃避法律追究,其人身危險程度明顯高于一般嫌疑人。那麼,如果對這些沒有被偵查機關發現的,人身危險性更大的嫌疑人的追究都要受到時效的限制,對于那些作案後即被發覺的嫌疑人的追訴,就更加應該受到時效的限制。

勞榮枝案不是過了追訴期嗎(已過20年追訴時效)3

說了這麼多,我國到底有沒有因超過追訴時效而不予追訴的重大人身傷害案件呢?别說,還真有。

現行刑法規定的是,隻要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就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而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案件,很難不被任何人發覺。因此也就基本不會有逃亡的嫌疑人,可以因追訴時效的限制而逃避法律制裁。

但是在97年《刑法》生效以前的79年《刑法》規定, 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這就導緻,對于那些沒有被采取強制措施又逃亡的嫌疑人,可能會超過追訴時效。

但79年《刑法》同時也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因此,對重大人身傷害案件是否追訴的最終裁量權仍然掌握在最高檢手中。

例如,在“楊菊雲(故意殺人)不核準追訴案”中,最高檢認為,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經過二十年追訴期限,犯罪嫌疑人沒有再犯罪危險性,被害人及其家屬對犯罪嫌疑人表示諒解,不追訴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恢複正常社會秩序,同時不會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産生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再追訴。

再例如在“蔡金星、陳國輝等(搶劫)不核準追訴案”中,最高檢認為,涉嫌犯罪已過二十年追訴期限,犯罪嫌疑人沒有再犯罪危險性,并且通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積極消除犯罪影響,被害方對犯罪嫌疑人表示諒解,犯罪破壞的社會秩序明顯恢複,不追訴不會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産生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再追訴。

綜上,現如今的重大人身傷害案件,嫌疑人想要以超過追訴時效抗辯的,須滿足兩個條件。第一,犯罪事實在追訴期限内未被發現,偵查機關也就無法立案。第二,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最高檢根據犯罪行為、犯罪結果、社會影響等因素決定不予追訴。

北京藍秦律師刑事法律服務團(公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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