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知名“N字鞋”制造商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以下簡稱“新平衡公司”或“New Balance”)的一起商标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二審判決中,撤銷了商評委維持紐巴倫(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紐巴倫公司”)第3954764号“
”商标注冊的裁定,判令國家知識産權局就争議商标提出的無效請求重新做出裁定。
本案第3954764号商标
本案第3548487号商标
第3954764号“N”商标是2004年晉江市求質東亞鞋服實業有限公司(簡稱“求質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的鞋,後經核準轉讓至紐巴倫公司。
2016年3月8日,新平衡公司針對紐巴倫公司第3954764 号“
”商标向商标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向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标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其主要理由為:新平衡公司系世界知名的運動鞋服品牌公司,其“N”标志的運動鞋在中國有着極高的知名度。
該無效行政程序中,商評委先裁定維持紐巴倫公司“
”商标有效,之後,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一審再次維持商評委裁定。
此次,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判令國家知識産權局就争議商标提出的無效請求重新做出裁定。
北京高院認為:本案應适用2001年商标法進行審理。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标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标授權确權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訴争商标損害其在先著作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對所主張的客體是否構成作品、當事人是否為著作權人或者其他有權主張著作權的利害關系人以及訴争商标是否構成對著作權的侵害等進行審查。商标公告、商标注冊證等可以作為确定商标申請人為有權主張商标标志著作權的利害關系人的初步證據。
在案證據能夠證明新平衡公司于2003年5月7日在中國申請注冊了第3548487号“NB”商标,且該商标于2005年7月7日獲準注冊,亦能夠證明其“NB”商标于20世紀70年代在美國申請了注冊商标,且上述商标與新平衡公司在本案中主張著作權的“NB”圖形相同,截至本院訴訟時,新平衡公司并未因注冊使用該圖形被他人起訴侵害著作權,故新平衡公司為有權主張著作權的利害關系人。原審判決相關認定錯誤,本院對此予以糾正。
綜上,判決如下:
一、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知識産權法院(2017)京73行初2704号行政判決;
二、撤銷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16]第111610号《關于第3954764号“N”商标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産權局就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針對第3954764号“N”商标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負擔(均已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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