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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二手車存在欺詐可以退一賠三嗎

汽車 更新时间:2025-02-22 10:07:37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買二手車存在欺詐可以退一賠三嗎(男子4萬元買二手奧迪出故障)1

經審理查明:被告江西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系從事汽車維修等經營,吳某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12月初,吳某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一輛奧迪A4的二手車(出廠日期為2007年10月)出賣的消息,李某的朋友得知消息後,便将消息告知了李某。2020年12月8日,李某遂與吳某聯系,在查看車輛行駛證後,得知車主并非吳某的情況下,經雙方協商一緻,李某同意出資39 800元購買案涉車輛,吳某配合李某辦理過戶手續,李某向吳某支付了2000元。2020年12月10日,車輛變更登記在李某名下,李某遂将案涉車輛的餘款支付給吳某。

2021年5月,李某在車輛使用過程中出現故障,經維修發現案涉車輛的發動機動過,便與吳某微信溝通,吳某遂與原車主聯系,原車主告知吳某車輛的正時皮帶維修過,花費維修費3500元。李某認為,吳某的行為構成了欺詐,吳某認為其不知道車輛的正時皮帶維修過,不存在欺詐行為,雙方協商未果。李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吳某退一賠三,賠償人民币119 400元,并承擔車輛維修實際費用9200元及全部訴訟費用。

法院認為,本案中,原、被告雖未簽訂書面的買賣合同,但被告将案涉車輛交付給原告并配合原告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原告按約向被告支付二手車購車款,雙方交易符合二手車交易習慣,故雙方已按買賣合同的約定實際履行完義務,雙方已形成實質意義的買賣合同關系。其次,案涉車輛并非被告(吳某)所有,其對案涉車輛的車況了解有限,根據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吳某是在原告反映“案涉車輛的發動機動過”後追問原車主,才得知案涉車輛的正時皮帶維修過,導緻車輛發動機動過,所以被告主觀上并不存在欺詐原告的故意;原告主張被告承諾案涉車輛的發動機未動過,但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顯示,被告并未明确承諾案涉車輛發動機動過,故對原告的該項主張,法院不予采納。汽車屬消耗品,且案涉車輛為2007年出廠,車輛在行使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問題屬正常現象,現原告花低價購買一輛已經使用将近14年的二手車,應當具備相應的心理承受能力。綜上,對原告的訴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作者:謝燕琴 羅蘭

編輯: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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