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欺詐消費者?為進一步保障備案非标電動自行車提前淘汰置換平穩有序,促進電動自行車綜合治理集成改革落地見效,台州市市電動自行車綜合治理集成改革工作專班,以電動自行車領域違法行為專項治理為抓手,嚴厲打擊涉及非法改裝、虛假廣告、價格欺詐、無照回收拆解等類型的電動自行車違法案件今年以來,市場監管部門共立案查處案件106件,已結案89件,罰沒款56餘萬元,公安交管部門立案查處非法改裝案件13件現篩選出10件違法典型案例予以披露,望電動自行車相關市場主體引以為戒,切實加強自律意識,做到依法合規經營,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電動自行車欺詐消費者?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為進一步保障備案非标電動自行車提前淘汰置換平穩有序,促進電動自行車綜合治理集成改革落地見效,台州市市電動自行車綜合治理集成改革工作專班,以電動自行車領域違法行為專項治理為抓手,嚴厲打擊涉及非法改裝、虛假廣告、價格欺詐、無照回收拆解等類型的電動自行車違法案件。今年以來,市場監管部門共立案查處案件106件,已結案89件,罰沒款56餘萬元,公安交管部門立案查處非法改裝案件13件。現篩選出10件違法典型案例予以披露,望電動自行車相關市場主體引以為戒,切實加強自律意識,做到依法合規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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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某電動車經營部非法改裝案
該案系我市自備案非标電動自行車提前淘汰置換工作啟動以來查處的首起典型的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件。經查,當事人購進40輛“雅迪”牌電動自行車後,為了提高電動自行車銷售量,同期從市場上購入後備箱及後座墊,對上述40輛電動自行車進行改裝并銷售。至案發,當事人共售出3輛改裝的電動自行車,剩餘37輛被查獲。上述電動自行車經檢驗,整車質量、尺寸限值、蓄電池防篡改等項目均不符合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産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天台縣市場監管局依據《産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沒款11.5萬元并沒收37輛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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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某車行價格欺詐案
當事人以1200元/輛的價格購進了10輛“綠佳”牌TDT1961Z電動自行車,并以1450元/輛的價格銷售了1輛。為增加客流和提高銷量,當事人委托打印店制作了含有“擊穿底價 TDT1961Z電動車(新款國标車) 原價1600元”等内容的傳單,利用上述傳單在店内舉辦“年終大促 感恩回饋”的促銷活動。當事人從未以1600元的價格實際成交過,即傳單中标稱的原價并非是店内實際成交過的價格,是虛構的,其行為構成《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價格欺詐行為,椒江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25000元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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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某星電動車有限公司違反強制性認證案
當事人與鑫時達廠簽訂了一份委托生産協議,約定由當事人受托生産100輛型号為TDT1014Z電動自行車,委托加工費60元/輛。當事人按照鑫時達廠提供的參數和要求,對配件進行組裝,并由鑫時達廠進行驗收合格後出具合格證。當事人在未獲取上述TDT1014Z型号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産品認證證書的情況,擅自受委托生産加工了100輛電動自行車,其行為違反了《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臨海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000元并處罰款60000元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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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的車業制造有限公司生産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執法人員根據相關線索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在其成品倉庫發現三種規格型号電動自行車共55輛,分别為“TDT0002Z”6輛、“TDT0006Z”7輛、“TDT0007Z”42輛。執法人員現場試放入上述車輛标配電池組盒,發現電池與電池組盒之間空隙較大。因涉嫌生産不合格産品,執法機關對上述電動自行車予以抽檢。檢驗結論均為不合格,具體不合格項目為:“TDT0002Z”車輛防碰擦、照明、蓄電池防篡改三個項目不符合标準要求,“TDT0006Z”、“TDT0007Z”車輛都是防碰擦、蓄電池防篡改兩個項目不符合标準要求。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生産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行為,台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産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其作出沒收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并處罰款70600元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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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某榮車業有限公司未按規定變更認證證書案
當事人取得強制性産品認證證書批準的産品型号為TDT005Z,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發現其生産的1輛TDT005Z電動自行車,加裝了尾部塑料件,與認證證書上的配置相比不一緻,且未經機構認證重新檢測,未申請電動自行車變更認證證書。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強制性産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屬于獲證産品涉及整機安全結構發生變更的,未按照規定經認證機構重新檢測合格後,變更認證證書的行為。臨海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強制性産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對其作出責令改正、罰款16000元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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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嶺市某泰商貿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當事人系浙江綠駒車業有限公司配套銷售企業,受托制定銷售及品牌市場推廣方案,在無依據和出處的情況下,擅自制作含有“十年銷量遙遙領先”等内容的電子廣告宣傳牌,并發布張貼在台州12家綠駒門店内,相關廣告制作費用為7200元。當事人在未取得相關電動車銷量數據依據和出處的情況下,擅自制作引人誤解、容易誤導消費者廣告宣傳牌,其行為已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屬發布虛假廣告行為。溫嶺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在相應範圍内消除影響,并處罰款2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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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環某電動自行車商行使用國家機關名義發布廣告案
玉環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清港交警中隊提供的線索稱當事人在其抖音賬号上發布含有“公安部門批準的電動車防護罩”内容的廣告,遂對其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沒有任何證明材料的情況下,自行制作并于2022年4月28日将标注有“公安部門批準的電動車防護罩”的附有防護罩的電動自行車宣傳視頻在抖音上發布,抖音号為“dy3hgnb36v6i”。該視頻的浏覽量為50.4W,評論為1752,雙擊點贊為3144。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屬于廣告使用國家機關名義的違法行為。玉環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0000元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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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某羿實業有限公司生産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台州市市場監管局台州灣新區分局對當事人生産的電動自行車(型号TDR2002Z)進行抽檢,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當事人生産的上述電動自行車的腳踏騎行能力、過流保護功能、短路保護等項目不符合要求,被判定不合格。上述抽檢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當事人共生産了13輛,抽檢時無償提供了2輛樣品車,剩餘的11的已全部對外銷售,銷售價為980元/輛,貨值共計12740元,違法所得共計418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産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生産銷售不合格産品行為,台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産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其作出沒收抽檢不合格樣品車2輛、違法所得418元,并處罰款21200元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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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擅自改變電動自行車蓄電池案
路橋區車管所工作人員在為一輛電動自行車登記時,發現該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組浙品碼蓄電池組浙品碼和車管所檔案登記的蓄電池組浙品碼不符,随後将這個情況向路橋區電動自行車綜合治理專班反映,專班立即組織市場監管和交管部門聯合開展調查。經查,經銷商張某為便于銷售,将賣給陳某的電動車在非機動車登記服務站上牌後,沒有立刻交付給陳某,而是将電動車蓄電池組進行了更換。系統登記的蓄電池組為48V12AH,重量隻有32斤,而更換後的蓄電池組為48V20AH,重量49斤,超重17斤。7月14日,台州交警部門依據《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對張某改變蓄電池等影響車輛安全性能的部件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000元的處罰,并暫停其登記上牌一周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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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無照回收拆解電動自行車案
8月4日,根據相關線索,三門縣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商務、生态環境、行政執法等部門對轄區内張某經營的電動自行車收購點進行檢查,在其經營場所内發現堆放着各類拆解後的電動自行車零部件。經初步調查,當事人于2021年12月2日開始陸續收購報廢電動自行車,共收購了430輛,貨值為86000元,當事人将報廢電動自行車拆解分類,通過銷售各類拆解後的零部件來獲利。當事人無法提供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因涉嫌無證無照經營,正在被立案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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