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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學習記錄表

教育 更新时间:2025-02-16 02:22:47

安全教育學習記錄表(安全教育和培訓記錄保存期少于三年)1

9月1日,号稱“史上最嚴”的新《安全生産法》已經施行。

其中,對于“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情況的”,罰款金額已由5萬增加至10萬!同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要罰款。累計最高可罰35萬!

新《安全生産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内容、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

新《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生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典型案例通報

第一類: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情況

「案例一」:因同樣問題,10家企業被罰18.6萬

近日煙台應急管理局對因安全生産教育培訓問題被處罰的10家企業予以公開曝光,問題都是“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情況

安全教育學習記錄表(安全教育和培訓記錄保存期少于三年)2

▲來源:煙台市應急管理局

「案例二」:未如實記錄培訓情況,被罰20000元

2020年7月27日,浙江黃岩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浙江中野塑業股份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叉車駕駛員未持有叉車駕駛證駕駛叉車運送貨物;該公司未如實記錄從業人員安全生産教育培訓情況。黃岩區應急管理局給予浙江中野塑業有限公司責令限期,并依法作出處罰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未如實記錄培訓情況,被罰10000元

2020年7月30日,浙江南湖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位于鳳橋鎮的嘉興市南湖區博宏五金鍛件廠檢查,發現該單位未如實記錄(保存)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情況,未簽訂2020年安全責任書。2020年8月27日,南湖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嘉興市南湖區博宏五金鍛件廠依法作出罰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未如實記錄培訓情況,被罰45萬元

2020年5月7日,深圳市寶安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前往深圳市傑昌實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情況等10條問題,深圳市寶安區應急管理局于2020年6月5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對該公司合并處以45萬元罰款。

第二類:安全教育和培訓記錄保存期限少于三年

「案例一」:培訓記錄保存期少于三年,被罰1萬

2020年8月7日,長安鎮人民政府執法人員對海甯市長安鎮佳傑金銀絲廠進行安全生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記錄保存期限少于三年。以上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安全生産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8月21日,海甯市應急管理局依據《浙江省安全生産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其處罰款人民币壹萬元整。

「案例二」:培訓記錄保存期少于三年,被罰1萬

2020年7月1日,長安鎮人民政府執法人員對海甯日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記錄保存期限少于三年。以上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安全生産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7月28日,海甯市應急管理局依據《浙江省安全生産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其處罰款人民币壹萬元整。

第三類:未按照規定對所屬人員開展安全教育

「案例一」:未開展新員工三級教育,被罰5000

2020年4月22日,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國際商務區)應急管理局在進行安全生産檢查時,發現嘉興埃富得機械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對新員工實施安全生産三級教育,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作出“處人民币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未開展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被罰8000

2020年4月23日,海甯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浙江秋之歌實業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其處罰款人民币貳萬捌仟元整。

「案例三」:未開展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被罰8000

2020年5月19日,海甯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海甯衆星服飾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其處罰款人民币貳萬捌仟元整。

第四類:安全培訓本人不簽字、代簽或未補簽

「案例一」:無法提供補學證明,被罰50000

2020年7月3日,浙江嘉興市交通運輸局在對某運輸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2019年12月份的《企業安全學習及教育培訓記錄》參加會議人員名單簽到表中記載孫某惠、胡某、車某兵三人未如期參加12月21日的企業安全學習及教育培訓,同時,該簽到表中有以上三人“已補”的備注,但該單位無法提供三人的補學證明材料。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2020年7月28日,嘉興市交通運輸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币伍萬元整(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一人代替多人簽字,被立案調查

今年4月份,山東省日照市岚山區依法查處一起公司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情況案。

岚山區應急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内某公司開展了安全生産大排查中發現,該公司為應付檢查,一人代替多名作業人員在安全教育培訓記錄上簽字,存在明顯的弄虛作假行為。随即,執法人員對公司現場負責人熊某進行了普法教育并立案查處。

「案例三」:本人未簽字,被罰10000元

據河北省應急管理廳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顯示,在對某公司的例行檢查中,發現某員工《安全教育培訓檔案》中“從業人員登記表”未按規定填寫,本人未簽字,不符合《安全生産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依法對該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處罰。

第五類:安全試卷代抄寫或分數作假

「案例一」:試卷分數造假,罰款9000元

近日,據「湖南應急管理」消息,對某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記錄中某新入職員工的考核試卷評分為100分,但該套試卷的實際總分僅80分,試卷評分與試卷總分不符。

經調查确認,該企業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情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有關規定,長沙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一人替多人抄寫試卷,立案調查

今年5月14日,昆山市應急管理局在對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提供的安全生産教育培訓台賬中,多份作答試卷和考試簽到表筆迹相似,經現場詢問,該公司安全員竟為了應付檢查,頂替多名作業員工抄寫考試試題,制作虛假的安全生産教育培訓台賬,存在明顯弄虛作假行為。目前,昆山市應急管理局已依法對其進行立案調查,将嚴肅查處!

安全教育學習記錄表(安全教育和培訓記錄保存期少于三年)3

▲多張試卷竟然筆迹都一樣

9月1日新《安全生産法》已經正式實施,毋庸置疑,未來對于安全培訓造假的整治力度和罰款金額還将全面提升,任何抱有僥幸心理的單位和個人都難逃法律的制裁。

其實,安全培訓成本其實很低,發生事故的代價卻很高。隻有實打實組織好培訓教育與考試,才能為生産企業安全生産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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