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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内容有哪些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4 07:19:16

仲裁的内容有哪些(仲裁你知道多少)1

仲裁相比訴訟,知名度小很多,低調很多。然而作為現代人,多少還是會聽說過仲裁,比如勞動仲裁,相信沒有聽過的人還是比較少。據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公布的數據,2021年全年勞動仲裁的立案案件數量達125.2萬件,審結完成125.6萬件。這個數字還是非常龐大的,說明有很多勞動者意識到可以通過仲裁保護自己的利益。

除了勞動仲裁,在中國還有商事仲裁、農村土地承包仲裁。

一、商事仲裁

商事仲裁由《仲裁法》進行規範,根據涉案的性質,會涉及民法典、公司法、各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等法律法規、規則。該類仲裁最明顯的特點在于民間性,即仲裁委員會不是國家公權力機關,不具有行政權力和司法權力,但因為其裁判決定的公正性、處理速度以及非公開性,得到越來越多的公司,尤其是大公司等商業機構的認可。

商事仲裁的特性包括:

1、秘密性。仲裁決定的文書是不公開的,除了當事人,其他人一般無法獲知文書内容。這對于很多對商譽高度關注的企業尤其重要,有利于樹立良好的商業形象。

2、一裁終局。不像訴訟,一般要經曆一審、二審,更有可能再審,重審等多輪程序,時間冗長。即便不經曆再審,也将耗時耗力。比如有名的360訴騰訊的3Q大戰,奇虎(360)于2011年11月15日提起訴訟,到2013年3月20日作出一審判決,上訴後二審判決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近三年時間才塵埃落地。這還不算最長的,有的案件7、8年都沒有結果,中間經過十數輪的訴訟,真心費心費力。仲裁則一裁即定結果,時間往往短得多。

3、民間性。如前面說提,仲裁機構沒有行政權力和司法權力,在需要進行保全等場合,會将當事人的請求轉遞法院維持。

4、涉外仲裁執行。在國内的案件,法院判決後執行不是問題。但是,如果涉及到其他國家的判決要在國内執行,則複雜得多,因為這涉及到司法主權問題,往往需要國家之間存在相關的條約。就連香港法院的判決,在内地執行目前都很走通這條路。香港特區與内地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2019年1月由最高院發布,但香港方面還沒有批準,因此香港的判決難以在國内承認與執行,這條路徑走通仍需要時日。但是仲裁裁決則不一樣,這條路徑基本上是暢通的,包括香港和其他域外的仲裁裁決在内地執行,也包括内地的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在域外執行。

5、仲裁或者訴訟:按約定。發生糾紛可以訴訟,這不需要特别說明。但是如果選擇仲裁,則需要事先約定或者發生糾紛時雙方達成一緻,選定具體的仲裁委,不能模棱兩可。如果無法就仲裁達成一緻,則隻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其他如程序方面,基本上參照民事訴訟進行,各仲裁委有相應的規定,但核心基本一緻。

商事仲裁基于《仲裁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二、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屬于行政仲裁制度,其依據的法律為《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主要涉及如下事項: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争議,适用本法:

(一)因确認勞動關系發生的争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争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争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争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争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争議。

勞動仲裁的裁決結果分兩種:

1、終局性裁決。以下這類即是: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标準十二個月金額的争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标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争議。

2、非終局性裁決。在裁決後對結果不服,可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糾紛案件不能直接向法院訴訟,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必須經過仲裁後,非終局性裁決才能夠提起。這是這類仲裁的一大特點。

三、農村土地承包仲裁

土地仲裁全稱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旨在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涉及這些事項: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包括:

(一)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

(二)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

(三)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

(四)因确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五)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于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

裁決後對結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從案例統計數據看,土地承包經營類糾紛案件的數量不算多,最近幾年中,最多的一年有1200多件,一般年份幾十到幾百件。相比商事和民間的各種糾紛,這個數量非常之低。這可能和維權意識,解決糾紛的意願、成本和難度都有聯系。

仲裁追求公平與效率。中國的仲裁制度建立時間不長,1995年頒布仲裁法,開啟商事仲裁,而2007年出台勞動仲裁法,2009年出台土地仲裁法,仲裁制度的實際運行時間都比較短,且中國并沒有仲裁的傳統,傳統文化一方面重農抑商,對商業持貶斥态度,另一方面則講究“和”,有時候甚至是和稀泥,重在表面上看上去沒有糾紛,或者以傳統價值觀進行判斷,不希望訴諸仲裁或者訴訟,更何況傳統中國法律民刑不分,都按照刑事那套思維處理,加大了民間沖突處理的難度,普通人是避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的,這也決定了中國曆史上沒有仲裁存在的土壤。

仲裁制度萌芽于商業活動中,逐步在貿易、開發等商事交易活動中成熟,對于促進商事活動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也将加快中國的商業活動的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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