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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去丈母娘家借款3萬離婚用還麼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0 01:46:32

丈母娘前後總計給了女婿30萬,丈母娘認為這30萬是借款,女婿認為這是贈與,即便是借款也應是夫妻共同債務,女兒則說隻知道丈夫和母親借過錢,但借了多少自己完全不知情這30萬究竟是借款還是贈與?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這一團亂麻一樣的賬怎麼理清?法官支持誰的說法?丈母娘能從女婿這要回30萬嗎?

婚後去丈母娘家借款3萬離婚用還麼(丈母娘先後給了女婿30萬)1

案情簡介

姜某是王某的丈母娘,王某與姜某的女兒系夫妻關系。姜某前後借款給王某30萬,後索要未果,因此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王某返還30萬及利息。姜某庭上訴稱,2016年7月25日,王某因購買轎車向姜某借款10萬元,為姜某出具借條一份。2017年5月10日,王某急用錢又向姜某借款20萬元,姜某當日從鞍山銀行取出20萬元存入王某賬戶,雙方約定借款年利率為10%,王某于2018年5月向姜某支付利息20000元,現姜某急需用錢向王某索要未果,故訴至法院。

對于這30萬的性質,王某有不同看法。

● 王某庭上辯稱,2016年7月25日借款10萬元為夫妻共同借款。當時,姜某女兒趙某與王某發生争執,感情到了破裂的邊緣。姜某的前夫向王某表示如果雙方可以和好,就給他買車。此時,恰好王某已經認購了一輛豐田轎車,支付了預付款,未結清全款。在王某向姜某告知了該情形後,姜某表示願意資助王某10萬元,算作履行此前的承諾。王某表示咱們對老人不能占便宜,以後一定歸還,所以才打的借條。2016年9月2日,王某和趙某結婚。購車以後,該車一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後來,由于王某生意經營不善,将該車出售,售車款用于償還債務。所以,該筆債務應該由趙某與王某共同償還,不是王某的個人債務。

● 2017年5月10日的款項即20萬元性質是贈與。王某辯稱,當時做生意失敗,車輛、房屋均出售,所得款項用來還債和彌補合作者的損失。趙某與王某的生活質量下降,趙某對此生活條件不滿,雙方屢次發生争吵,多次跑回娘家。姜某看到二人的生活狀态,表示願意資助王某東山再起。王某表示同意,告知姜某自己想要投資一個修理廠,需要錢。姜某表示願意資助,随即從其銀行卡中彙款20萬給王某。退一步講,即使該筆款項性質是借款,也應是夫妻共同債務。王某借款的目的是改善雙方的生活條件,如果獲得收益,也會用于雙方共同生活。不能因為該修理廠持續虧損,沒有獲益就認定成王某的個人債務。

● 2018年5月的款項2萬元不是還利息,而是歸還剩餘投資款。王某投資修車之後,持續虧本。當時聽聞姜某要出售名下房屋,王某認為姜某出現了經濟問題,作為兒女理應幫助,所以從朋友處借款2萬元給姜某,告知姜某是投資修車廠所得。雙方從未約定利息、利率,王某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該款是利息。

趙某辯稱,我不知道借款的事情,我唯一知道王某外祖母、外祖父去世時,王某向我母親借過錢,以上的事情我均不知情。

法院判決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圍繞當事人陳述和經審理确認的證據,法院審理後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還。”

本案中,王某于2016年7月25日、2017年5月10日分兩次向姜某借款共計30萬元,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王某已償還姜某20000元,故王某應當償還姜某剩餘的280000元。關于王某要求趙某共同償還借款的主張,2016年7月25日的10萬元借款,系發生在王某與趙某婚姻登記之前,故該筆債務應為王某個人債務。

關于2017年5月10的借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結合王某提供的證人證言及相關證據,能夠證明王某向姜某借款用于投資汽車修理廠的事實,故該20萬元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來源:“婚姻法之家、律師幫等”

編輯:陳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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