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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單車載人出現交通事故

汽車 更新时间:2025-01-12 19:46:55

日前,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駕駛共享單車駛入高速公路被撞的交通事故案件。

共享單車載人出現交通事故(重慶一學生騎共享單車上高速身亡)1

據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21年9月18日,重慶市某職業學院學生王某向學校請假回外地老家,并購買了9月19日上午9時30分從重慶北站到外地某縣的火車票。因距離火車發車還有一晚上的時間,王某決定18日晚上騎共享電動自行車從江津雙福到重慶北站,然後在北站找個網吧玩到通宵,第二天早上乘火車回家。同寝室的同學聽說王某的想法後,均對王某進行勸阻,但未果。

共享單車載人出現交通事故(重慶一學生騎共享單車上高速身亡)2

18日晚,王某騎電動自行車,從重慶市江津區雙福北收費站ETC通道閘口的小縫隙,進入G5001重慶繞城高速。收費站工作人員發現後,走出收費室追趕王某未果,第一時間通過電話向高速公路巡檢部門反映,并向交警報告。

22時30分許,王某騎行的電動自行車在高速公路超車道上,被朱某駕駛的小型汽車追尾,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王某經急救人員搶救無效身亡。

事後王某的父母以重慶繞城高速運營者重慶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在王某誤入高速公路情況下,未能采取報警、攔截等有效管理措施為由,請求判令被告賠償部分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約39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重慶高速集團在收費站入口設置有摩托車等禁止駛入的警示牌,王某在夜間騎行電動自行車,從雙福北收費站利用閘口的小縫隙進入G5001重慶繞城高速,收費站工作人員第一時間發現後及時采取追趕制止措施,并向相關部門報告。高速公路屬于相對封閉的區域,被告的處置措施符合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準,盡到了合理的管理職責。

法律明文規定行人、非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依據一般常識即可知曉進入高速公路的行為極易危及人身安全。在此情況下,王某仍選擇騎行電動自行車,且在夜間進入高速公路,并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自願選擇危險的出行方式,将自身安全置于危險境地,在主觀上存在重大過錯,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害後果。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潇湘晨報記者駱一歌 實習生邝宣 袁航

來源: 潇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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