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肅省蘭州七裡河區法院審結了一起高空墜物損害責任糾紛案,法院判決原、被告方各承擔50%的過錯責任。
2018年12月,王某的小汽車停放在小區1号樓D單元門口,停車地點未在小區劃定的車輛停車位内,張某所居住的17樓某室房屋窗戶突然掉落,緻使王某小汽車的車頂以及引擎蓋損壞。事發後,車輛維修公司維修後,維修費用為5.8萬餘元,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張某支付車輛修理費用,被告拒絕支付,原告遂将被告訴至七裡河區法院。
法院認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挂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張某居住的房屋内窗戶墜落,緻使原告的車輛受損,張某作為該房屋的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原告王某在小區停車時,未将車輛停放在小區内劃定的車輛停車位内,存在過錯,應當自行承擔部分損失,對原告在本案中所受損失,原、被告雙方各承擔50%的過錯責任。
【法官說法】
高空抛物、墜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其責任認定及損害賠償問題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需面對的挑戰。民事侵權責任分為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及無過錯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建築物物件墜落損害責任采用過錯推定原則,被侵權人隻需證明自己遭受的損害系因建築物墜落所造成的即已完成初步舉證責任,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對自己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否則便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案根據原被告雙方過錯程度,劃分了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對于督促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加強對建築物的安全管理,積極排除安全隐患具有警示意義。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高空墜物損害責任的有關條文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别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确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确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挂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溫馨提示】
近年來,高空抛物、墜物事件不斷發生,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衆合法權益。雖然高空墜物的意外因素很大,但也不是“防不勝防”。高空墜物主要來自于建築門窗、幕牆玻璃、廣告牌、燈箱等,以及高層居民的丢棄物、陽台放置物等。一方面,如果每個業主,尤其是高層業主能在心裡時刻拉響警報,提高自身素質,不向窗外抛灑雜物,同時定期嚴格檢查自己的窗戶、陽台擱置物、懸挂物等,做到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小區物業也應盡心盡責,對高層樓房的隐患定期巡查排查,發現問題及時修複,應該就能在極大程度上降低發生高空墜物砸傷行人悲劇發生的概率。
來源: 甘肅政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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