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孩子改名字常見,但是連姓都改了的則不多見。
小群和小益本系夫妻關系,但由于感情不和,二人終以離婚收場。
二人之間的孩子則由女方小益撫養。
之後,在孩子面臨入學之際,小益将孩子的姓改為自己的姓。
在孩子三年級的時候,小群發現孩子已改姓,于是起訴到法院,要求恢複孩子原姓。
那如果離婚後女方給孩子改姓,男方能要求恢複原姓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規定:
自然人應當随父姓或者母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九條規定:
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
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複原姓氏。
本案中,小益未經小群同意,擅自改變孩子姓氏的做法雖然欠妥,但孩子随父姓還是随母姓都未違法法律規定,也不違反社會的公序良俗,更未侵害社會公共利益。
而法律規定的“應當責令恢複原姓氏”的情形,僅限于擅自将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的糾紛。
但本案中,僅是讓孩子随母姓,不屬于應當恢複原姓氏的情形。
同時,在決定是否恢複原姓氏的時候,最重要的還是要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為根本原則。
本案中,孩子入學其就以該随母姓,且在多年的上學期間,其現在的姓名已被老師及同學所熟知,如果強行責令恢複為原姓名,對其學習、生活、成長可能會不利。
綜上,小群無法要求恢複孩子原姓。
最終,法院也是判決駁回了小群的訴訟請求。
訴說你的憂愁,群益幫您解憂。
作者:王俊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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