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文内容
第1165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責任侵權責任。
二、什麼是過錯
過錯,是指侵權人在實施侵權行為時對于損害後果的主觀心理狀态,包括故意和過失。
故意,是侵權人能預見自己行為的損害結果,仍希望或放任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态。故意又可以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形式。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其行為必将産生某一後果而追求該後果的發生。甲打乙,明知乙會受傷,但就想把乙打傷,追究打傷結果的出現。
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其行為可能發生某種後果而放任該後果之發生。 甲與乙在火鍋店發生争執,端起鍋底潑向乙,結果潑到丙身上。則甲對丙的受傷就是間接故意的。故要判斷是否是故意從認知要素和意願要素角度進行判斷。
過失就是侵權人對被侵權人應負注意義務的疏忽或懈怠。
依據過失的嚴重程度,分為重大過失、一般過失與具體過失。
侵權人對自己行為的損害結果,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為疏忽;
侵權人對自己行為的損害結果雖然預見到但卻由于過于自信而認為可以避免,最終沒有避免損害後果的發生為懈怠。
過錯責任原則,是以過錯作為價值判斷标準,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三、什麼是損害
損害作為一種事實狀态,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權法保護的權利和利益遭受某種不利益的影響,包括人身傷害和财産損害以及精神痛苦。
經濟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和純粹經濟損失。
直接損失是已得利益之喪失,
間接損失是雖受害時尚不存在,但受害人在通常情況下如果不受侵害,必然會得到的利益的喪失,是可得利益的減少,即“該得而未得”。間接損失的是一種未來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為實施時,它隻具有一種财産取得的可能性,還不是一種現實的利益。
純粹經濟損失是指受害人因他人的侵權行為遭受了經濟上的損害,但該種損害不是由于受害人所遭受的有形的人身損害或有形的财産損害而産生的經濟損失,即受害人直接遭受财産上的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物被侵害而發生。
其與間接損失的根本區别在于,間接損失是對受害人自身的權利造成直接損失的基礎上造成的損失,而純粹經濟損失非以造成受害人的權利損害為前提,僅為單純的經濟損失。
四、歸責原則概述
本條講的是規則原則,故我們對歸責原則簡單地說一下
歸責,是指行為人因其行為和物件緻他人損害的事實發生以後,應依何種根據使其承擔責任。簡單地說就是歸咎或追究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是确定侵權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準則,是确定行為人的侵權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标準。”歸責原則是追究侵權責任的基本依據。侵權法的歸責原則是具體的侵權法律規範的統帥和靈魂,是侵權法律規範适用的一般準則,所有的侵權法律規範都必須接受侵權法歸責原則的調整。
五、過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按照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的成立,必須具備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四個要件,四者缺一不能構成侵權責任。上述已論述過損失事實和主觀過錯。在此僅簡單說一下行為違法,因果關系。
1、行為違法的認定行為違法就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在客觀上違反法律規定,主要表現為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和故意實施違背善良風俗而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
行為依其方式分為作為和不作為。作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不作為法定義務的行為。作為的違法行為是以積極行為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比如傷人身體、毀人财物等行為。不作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積極作為的法定義務的行為。确定不作為違法行為的前提是行為人負有法定的作為義務。
法定作為義務的來源有三種:
一是來自法律的直接規定。法律規定的扶養義務、安全保障義務等都屬此類。
二是來自當事人之間的約定。
三是來自行為人的先前行為。行為人先前的行為使他人進入某種危險狀态,這時行為人應當承擔危險方面的作為義務。
審判實踐中,對于共同飲酒後其中一人發生人身傷亡的案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決共同飲酒者或者其中的組織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法理依據基本上都是作為義務的違反。
2、因果關系的認定 因果關系的判定遵循的規則為直接原因的規則和相當因果關系的規則。直接原因的規則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無須再适用其他因果關系理論判斷,即可直接确認其具有因果關系。表現為一因一果的因果關系類型。相當因果關系的規則即某一事實僅于現實情形發生某種結果,尚不能就認為有因果關系,必須在一般情形,依社會的一般觀察,亦認為能發生同一結果的時候,才能認為有因果關系。适用相當因果關系規則,關鍵在于掌握違法行為是發生損害事實的适當條件。适當條件是發生該種損害結果的不可或缺條件,它不僅是在特定情形下偶然引起的損害,而且是一般發生同種結果的有利條件。确定行為與結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要依行為時的一般社會經驗和智識水平作為判斷标準,認為該行為有引起該損害結果的可能性,而在實際上該行為又确實引起了該損害結果,則該行為與該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六、實務中應注意的問題
民事案件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上應當以當事人主張的權利構成要件為标準,将權利構成要件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給權利主張方,對于妨礙權利成立或者消滅權利要件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對方當事人。無論是物權糾紛、合同糾紛還是侵權糾紛案件,在舉證責任分配上,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都應當遵循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具體分配上,應當首先确定案件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之要件事實,按照該條規定區分權利成立要件和權利消滅或者妨礙要件,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确定系争法律關系的要件事實,應當依據民事實體法關于民事法律關系構成的要件予以判斷。在侵權責任案件中,就是要确定特定侵權責任的具體構成要件和抗辯事由。在過錯侵權責任情形中,責任構成要件有四個:一是侵權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二是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有過錯,三是受害人受有損害,四是侵權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事實均須原告方承擔舉證責任。在過錯推定侵權責任下,責任構成要件與過錯侵權責任相同,但侵權行為人無過錯是責任抗辯事由,如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直接認定過錯存在,責任可以成立。過錯推定責任僅是對過錯的推定,并不包括對因果關系的推定。也就是說,有關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實際上并未轉移。但基于此類案件原、被告雙方舉證能力的差異,基于分擔風險以及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經濟社會發展進步的考慮,在因果關系認定上采用事實自證法則或者舉證責任緩和的規則,适當降低對因果關系認定的标準。,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