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現在跳槽離職都不是什麼新鮮事,但是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主動辭退職工單位應該支付給職工的賠償金,于是便以不發工資或其他的不合理要求來要挾職工主動寫離職申請,這種行為就真的讓人很不舒服了。
但是很多時候,為了自己應得的工資,職工還是答應了單位的不合理要求,屬于是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出了。實際上,這件事并非是無解的,我們今天就來了解一下職工被辭退後如何證明自己是被迫離職的以及能到得到什麼樣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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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明自己是被迫離職:
1、在工作時的績效考評;
2、工作的一些量化的指标;
3、公司同事的證人證言等;
4、當發生勞動争議時,當事人要積極提供以上證據,積極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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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八條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确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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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辭職如何賠償: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進行補償,工作時間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最後,還是希望得到不公對待的勞動者能夠勇敢的站出來進行控告,法律保護每一個合法公民的合法權益。在這件事上,用人單位不僅需要支付該被迫離職的職員一定的賠償金,還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在用人單位拒不支付賠償金時,勞動者可以尋求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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