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兒童犯罪的案例?作者:蔣理最高人民法院9月14日召開全國法院第七次少年法庭工作會議會議要求,要完善涉訴未成年人權益的特别保護方式,全面落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探索建立兒童救助協作制度,完善性侵害兒童犯罪人員信息公開制度、性侵兒童案件特殊證據标準,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留守兒童犯罪的案例?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作者:蔣理
最高人民法院9月14日召開全國法院第七次少年法庭工作會議。會議要求,要完善涉訴未成年人權益的特别保護方式,全面落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探索建立兒童救助協作制度,完善性侵害兒童犯罪人員信息公開制度、性侵兒童案件特殊證據标準。
完善性侵害兒童犯罪人員信息公開制度,被部分輿論理解為要向社會公開性侵害兒童犯罪人員信息,便于公衆查詢,以警示犯罪。不過,這隻是其中一部分。性侵害兒童犯罪人員信息公開制度既要通過公開相關人員信息,讓性侵害兒童犯罪人員遠離未成年人,又要維護性侵害兒童犯罪人員合法的就業權,以促進他們改過自新。
完善性侵害兒童犯罪人員信息公開制度,不是簡單地向社會公開信息,而是強調建立性侵害未成年犯罪人員信息查詢系統,并要求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在招聘用人時,必須使用這一系統查詢。在此基礎上,要處理好公開信息與維護涉案人員就業權利的平衡。
建立性侵害兒童犯罪人員從業禁止制度與信息公開制度,是打擊針對未成年的性侵害犯罪的兩項重要制度。這兩項制度,有較為密切的關聯。全面落實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從業禁止制度需要建立在信息公開的基礎上,而完善信息公開制度,除了實施從業禁止制度外,還要在社會輿論層面對犯罪人員形成震懾。
從2016年、2017年起,我國已有多地探索實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公開制度。具體做法是,向社會公衆公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便于公衆随時查詢。如2016年,浙江省慈溪市檢察院牽頭法院、公安、司法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實施嚴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為的犯罪人員,在刑滿釋放後或者假釋、緩刑期間,通過發文各單位的門戶網站、微信公衆号、微博等渠道對其個人信息進行公開,方便公衆随時查詢,警示犯罪,預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
這種向社會公衆公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的做法,也存在一定争議,有人贊成就應向社會公開,讓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寸步難行”,以此震懾犯罪;也有人擔心公開會侵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的合法權利,影響他們重新融入社會。
我國于去年6月1日實施的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确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從業禁止制度,規定“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
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的信息公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國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查詢系統,向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提供免費查詢服務”。也就是說,這是在一定範圍内公開,并不是向社會公衆公開。這是出于保護這些人員在從業禁止範圍外就業的權利。
這一規定也存在一個問題:如果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不去查詢系統查詢,或者獲得查詢結果後,出于某種利益關系,依舊聘任有性侵害前科的人員,就會導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從業禁止制度形同虛設。因此有輿論呼籲,應該面向社會公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形成強大的社會監督力量。
完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公開制度,着力點應該聚焦在建立全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庫以及完善查詢使用制度,要确保嚴格落實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從業禁止制度。與此同時,也要重視保障這類人員合法的就業權利,明确信息公開的範圍,以及對信息的合法使用。(蔣理)
來源: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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