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不會自動解除,我國離婚方式有且僅有2種,一是登記離婚(即自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通過婚姻登記機關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定程序),二是訴訟離婚(即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财産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緻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制度)。
如果當事人選擇登記離婚,還需要到離婚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離婚手續。那麼,離婚登記在哪裡辦理呢?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76條以及《婚姻登記條例》第2條的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當然,夫妻雙方還有30天的“冷靜期”。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必經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序辦理的。即當事人協議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其中,内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确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最後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協議離婚時,應當準備以下的材料:
(一)戶口證明的複印件男女雙方各一份,(原件也要帶);
(二)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男女雙方各一份,(原件也要帶);
(三)男女雙方結婚證原件;
(四)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财産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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