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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機關認為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6-23 10:58:24

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10月13日消息(記者 王康景)10月11日,一起離婚案件經定安縣人民法院調解,最終達成了離婚協議。承辦法官向雙方當事人送達民事調解書的同時,還當場向兩人發放了《離婚證明書》。這是定安縣人民法院今年以來發出的首份《離婚證明書》,僅記載了案件當事人姓名、居民身份證号碼、裁判文書生效時間等基本信息,與生效裁判文書具有同等證明效力。

據介紹,離婚案件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離婚後,在處理戶口遷移、婚姻登記、财産處置、金融信貸、出國簽證、子女就學等日常事務時,常常需要提供婚姻關系證明。為充分保護離婚案件當事人隐私,回應人民群衆實際需要,定安縣人民法院根據省一中院關于推行《離婚證明書》的要求,積極發揮審判職能作用,自2022年10月1日起,對解除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在裁判文書生效後向當事人出具《離婚證明書》,不僅滿足了案件當事人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務需求,同時充分保護了離婚案件當事人隐私,以實實在在的舉措為群衆辦實事。

婚姻登記機關認為(滿足群衆辦事時提供婚姻關系證明需要)1

圖為離婚證明書(來源:定安縣人民法院)

定安縣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陳博恒介紹,當前在我國離婚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途徑。前者為民政部門出具離婚證予以證明,後者由人民法院出具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予以确定。以往離婚案件當事人經法院判決或調解離婚後,當事人在辦理再婚、産權過戶登記、被監護人戶口遷移登記等手續時,必須持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并附法院的生效證明才能辦理。而判決書或調解書中卻包含了諸如感情原因、财産情況、子女撫養等大量個人隐私信息。

《離婚證明書》的正式啟用,在保護離婚當事人隐私的同時,也極大地方便了離婚當事人後期辦理相關事宜。今後,定安縣人民法院每一件經判決或調解離婚的案件,除向當事人依法送達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外,在法律文書生效後,還會向當事人另行發放離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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