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桐廬法院、杭州中院
轉自:中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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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開了一家皮鞋廠,2021年9月皮鞋廠經營陷入困難,為了周轉小王向小劉借款30萬元,并出具借條一份。借款到賬後,18萬元被小王用于支付拖欠的貨款,12萬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員工工資。但到了約定的還款日期,小王卻遲遲未能歸還借款。小劉幾經催讨,小王均以各種理由拖延還款。無奈之下,小劉隻能起訴至法院,要求小王歸還剩餘借款28萬餘元及利息,并要求小王的前妻小程和皮鞋廠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桐廬法院經審理認為
小王和小劉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小王應履行歸還借款和利息的義務。關于小王的前妻小程和皮鞋廠應否承擔案涉債務共同償還責任問題。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包括共同生産經營活動。
本案中,雖然小王以個人名義向小劉借款,但該借款全部用于公司經營所需,而小王為一人獨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公司經營獲得的财産屬于家庭生活收入來源,其與其妻小程未舉證證明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也未舉證證明案涉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本案借貸關系發生在二者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據此可認定案涉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小程應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小王所借款項用于個人獨資設立的公司的生産經營,故本案構成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建立民間借貸合同關系,且所借款項用于企業生産經營的情形,即公司系實際用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依法應對案涉借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最終,桐廬法院判決:小王、小程及皮鞋廠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歸還小劉借款28萬餘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法官說法
夫妻共同債務,通常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内在本質,是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的根本區别,也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唯一法定标準。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決定了夫妻一方舉債借款必須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
法條鍊接
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為了方便大家理解這三個關鍵詞,
小編為大家模拟了五個場景
場景一
小明與小麗結婚後,為改善生活質量,兩人決定購置新房。兩人為了湊夠首付向朋友借錢10萬元,并約定2年後歸還,兩人作為共同借款人在借條上簽了字。
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于共同合意作出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由全體行為人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夫妻之間也不例外。因此,夫妻合意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增加财産、負擔債務,不受家庭日常生活必要性的限制,應作為夫妻共同債權、共同債務。實踐中,合意通常表現為共同參與,共同簽字,或一方參與但另一方事後追認等。
場景二
小明的兒子在玩耍時不慎摔倒,造成多處骨折,需要緊急手術、住院治療。為此,小明向同事小王借了10萬元,并約定1個月後歸還。1個月後小王聯系小明還錢,小明忙于照顧生病的兒子,無暇顧及其他,于是小王聯系小麗要求還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此處,“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是指為家庭購房、教育、醫療等事項。“日常”二字意味着負債是用于穩定的、長期的、普遍的、大衆的家庭生活中可能出現的事宜,比如為子女教育支付培訓費用、因家人生病住院向親友借款、需購置家庭住房向銀行申請貸款等都是社會生活中存在于衆多家庭中的,常見的負債行為。
場景三
婚後,小麗經營一家小型超市,并以此作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後小麗與小明感情不和協議離婚,财産各半所得,債務各自清償。離婚後,某供貨商起訴小麗和小明償還貨款共10萬元。
夫妻一方的經營性負債往往借款數額較大,明顯超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對此,應當由債權人舉證證明債務的産生系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經營。由于小麗經營小型超市所得系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且離婚時小明亦從中分得财産,故欠付的貨款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至于,小麗和小明離婚時對債務負擔所作的約定僅具有對内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場景四
小明和小麗結婚後,為了方便上下班買了輛車。因為酷愛跑車,喜歡聆聽跑車引擎的轟鳴聲,小明打算給愛車加裝尾翼、改裝排氣管等。為此,小明以個人名義向朋友小李借款30萬,約定1年後歸還,并出具借條1份。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此處,小明因對愛車改裝而負債,隻是滿足了自己對跑車的愛好,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且債權人不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為保護未舉債的配偶一方的合法權益,法律明确規定此種情況下所負債務原則上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場景五
小明很喜歡跟朋友打牌、打麻将,婚後也沒有改掉此“愛好”,小麗經常勸阻小明,讓他少出去打牌、打麻将。面對小麗的勸阻,小明總是說“小賭怡情”。因沉迷賭博,小明向賭友借了不少錢,債主上門索債,家無甯日,導緻夫妻感情不和。後小明和小麗協議離婚,小明提出其對外所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小麗承擔一半。
夫妻共同債務本質上是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等原因産生的債務。賭博系違法行為,明知他人為了籌集賭資而借債,形成的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夫妻一方因此借款産生的債務,不應認定為因夫妻共同生活而負合法債務,當然也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為避免此類争議,倡導共債共簽。出借人如出借款項時有借款人配偶一方屆時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意思表示,應要求借款人配偶一方以在借款憑證上簽名等方式作出明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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