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對人名稱:成都市青羊區溫鴨子餐廳
行政相對人類别: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057377128464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号:青羊市監罰〔2022〕344号
違法行為類型:食品生産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
違法事實:經調查,由四川省中安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牛尾筍(幹制蔬菜)編号為ZARE20220407767的檢驗報告和煙筍(幹制蔬菜)編号為ZARE20220407771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均為:經抽樣檢驗, 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标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牛尾筍(幹制蔬菜)檢驗項目中二氧化硫殘留量,标準指标為≤0.2,實測值為6.31,單項判定為不合格。煙筍(幹制蔬菜)檢驗項目中二氧化硫殘留量,标準指标為≤0.2,實測值為2.19,單項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作為餐飲服務提供者,該行為屬于采購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原料。截止2022年6月7日,當事人未提出複檢申請。不合格批次的牛尾筍(幹制蔬菜)和煙筍(幹制蔬菜)均是2022年3月25日購進的,牛尾筍(幹制蔬菜)共購進5公斤,共280元,煙筍(幹制蔬菜)共購進5公斤,共320元,但當事人無法提供進貨票據、供貨方經營資質、産品合格證明。抽樣人員以進價56元/公斤的價格買走了1.2公斤牛尾筍(幹制蔬菜),共67.2元,剩餘3.8公斤;抽樣人員以進價64元/公斤的價格買走了1.1公斤煙筍(幹制蔬菜),共70.4元,剩餘3.9公斤。剩餘的3.8公斤牛尾筍(幹制蔬菜)和3.9公斤煙筍(幹制蔬菜)被當事人制作成員工的員工餐食用了,員工餐是免費提供的,故該部分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當事人購進的不合格批次的牛尾筍(幹制蔬菜)和煙筍(幹制蔬菜)的貨值金額共計600元,違法所得137.60元。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處罰類别: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财物
處罰内容:沒收違法所得0.01376萬元,罰款0.1000萬元,警告
罰款金額(萬元):0.100000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财物的金額(萬元):0.013760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号:
處罰決定日期:2022-07-08
處罰機關:青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處罰機關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510105MB0W26680
H數據來源單位: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識産權局)
數據來源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510100MB1664095M
數據更新時間戳:20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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