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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沒約定利息按多少利息算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03 11:17:22

借款沒約定利息按多少利息算?簡要案情:  2017年起,鄭某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戴某某借款2018年1月,經雙方結算,鄭某某向戴某某出具一張《借條》,載明借款金額為18萬元,并約定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鄭某某未按期還款,戴某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借款沒約定利息按多少利息算?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借款沒約定利息按多少利息算(借款利息結算後計入本金)1

借款沒約定利息按多少利息算

簡要案情:

  2017年起,鄭某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戴某某借款。2018年1月,經雙方結算,鄭某某向戴某某出具一張《借條》,載明借款金額為18萬元,并約定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鄭某某未按期還款,戴某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經審理查明,戴某某與鄭某某之間的借貸法律關系有《借條》、銀行曆史交易明細等證據證實,可以确認。但該《借條》系鄭某某之前二次借款本息結算後将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其中,借款5萬元及按月利率2%結算的利息1.2萬元,與借款8.8萬元合計借款15萬元,于2018年1月将借款15萬元及按月利率2%結算的利息3萬元計入本金後重新出具《借條》。

  故《借條》雖載明借款金額為18萬元,但實際出借的金額為13.8萬元,而雙方計入本金的利息1.2萬元、3萬元又均是按月利率2%即年利率24%計算的,該利息4.2萬元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不存在計算複利的空間,借款本金應認定為13.8萬元。即鄭某某應償還給戴某某借款13.8萬元,及該款自結算之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并應償還結欠的利息4.2萬元。

法官釋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将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平安城廂、城廂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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